宁波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 - zj.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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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波市水利工程谯砂养护管理力法(弑打)(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使用财政维修养护经费的、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山塘、水闸、泵站、海塘、堤防等水利
2、工程的维修养护(包括运行管理,下同)管理工作。其它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维修养护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不包括工程除险加固、大修或由超标准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运行管理是指对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操作运行、检查观测、安全生产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推动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创新工程管护模式,落实管护经费,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鼓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购买
3、公共专业服务,切实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分层次的管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落实已建成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并明确管理责任。第六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行政监督、指导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行政监督;乡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负责所管辖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交通、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应督促水
4、管单位落实维修养护管理职责;水管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企业依照维修养护合同约定,行使项目维修养护职责,保质保量按期做好维修养护工作。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行维修养护的物业化、专业化及规范化管理,加快培育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市场主体,委托市水利工程管理协会承担市场准入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对具备工程维修养护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在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平台上进行公示。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全力推进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创新管护模式,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第三章养护管理第十条水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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