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SFL-2017-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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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FL-2017-02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适用于“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项目)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2017年版编制说明本合同(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的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EPC合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结合深圳市EPC项目实施情况,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而成。一、示范文本的组成本合同(示
2、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其中:1. “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和要求、签约合同价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集中约定了承发包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2. “通用条款”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
3、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3. “专用条款”是指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过双方的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应通用条款的内容,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具体约定;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履行。4. “补充条款”是对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的条款。二、专用条款使用注意事项1 .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2 .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承发包双方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
4、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3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一并作为完整的合同条款,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条款”为准。“通用条款”中出现斜体字加粗“专坦条款”字样的条文在相应“专用条款”的条文中有明确的约定。应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三、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其他服务等需求明确的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不含运维)的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考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
5、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中的任何部分。本次印发版次为SFL-2017-02,即2017版第二版。第一部分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工程承包范围1三、项目设计方案来源2四、合同工期2五、质量标准和要求2六、签约合同价3七、组成合同的文件3八、承诺4九、词语含义4十、合同订立与生效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61词语含义61.1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61.2 合同文件61.3 工程、现场与资料614合同价格与费用
6、71.5 工期81.6 其他82一般约定91 .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92 .2合同文件内容争议93 .3语言文字94 .4适用法律95 .5标准、规范102.6保密103发包人及相关工作106 .1发包人权利106.2 发包人义务106.3 发包人代表116.4 发包人委托的监理116.5 安全保证116.6 工程保护和保安责任114承包人及相关工作117 .1承包人权利128 .2承包人义务及相关工作124.3 承包人代表134.4 4质量保证134.5 安全保证134.6 工程保护和保安责任134.7 进度保证144.8 承包人的再发包144.9 劳动者工资支付144.10 10联合
7、体承包人145工期与进度144.11 1工期145.2 项目进度计划145.3 误期赔偿155.4 暂停156勘察与设计164.12 1勘察164.13 2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176.3 设计阶段176.4 设计阶段审查186.5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186.6 知识产权187采购197.1 工程物资的提供197.2 检验207.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217.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217.5 重新订货及后果217.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218施工228. 1施工前期准备229. 2施工技术方法2310. 质量与检验231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2512. 5对施工质量结果
8、的争议2513. 施工进度管理2614. 7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269工程试运行2815. 1工程试运行内容和程序289.2工程试运行中双方的责任2910竣工验收2916. 1竣工验收2910.2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和清理2910.3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和重新验收3010.4竣工日期3010.5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3010.6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争议处理3010.7履约评价与优质优价3011工程缺陷责任与保修3111.1工程保修的原则3111.2缺陷责任期3111.3质量保证金3111.4保修责任3211.5修复费用32IL6修复通知3211. 7未能修复32IL8承包人出入权3212合同价格
9、的确定和调整3312. 1合同价格的确定和组成3312.2合同价格调整3312.3法律法规的改变3312.4工料机调差3412.5占比调差法3412.6造价指数调差法3512.7合同价格调整程序351.1 8暂估价和暂列金额3513变更361.2 1变更权3613.2 变更范围3713.3 变更程序37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3813.5 变更价款确定38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3814工程款支付381.3 1工程款支付3814.2 工程担保3914.3 预付款3914.4 工程进度款3914.5 按月申请付款3914.6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4014.7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4014.8
10、付款时间延误4114.9 税务与关税4114.10 10索赔款项的支付4114. 11竣工结算4115保险4315. 1承包人的投保44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44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4416违约、索赔和争议解决4416. 1违约责任4416.2 索赔4516.3 争议解决4617不可抗力4617. 1不可抗力的确认4617.2不可抗力处理程序4617. 3不可抗力损失费用承担4718合同生效、终止和解除4718. 1合同生效4718. 2合同的终止4718.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4718.3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4918.4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5119合同份数5119. 1合同份数51第三
11、部分专用条款521词语含义521.3工程、现场与资料52L5工期521.6其它522一般约定522.1合同文件522.4适用法律522.5标准、规范522.6保密533发包人533.2 发包人义务533.3 发包人代表533.4监理人534承包人544.2承包人义务544.3承包人代表544.8承包人的再发包545工期与进度555.2项目进度计划555. 3误期赔偿556勘察与设计556. 1勘察556.2 生产工艺技术、设计方案556.3 设计阶段566.4 设计阶段审查566.6 知识产权567采购管理561.1 工程物资的提供561.2 检验571.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
12、检571.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578施工管理578. 1施工前期准备579. 3质量与检验5810.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811. 7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589工程试运行5812. 1工程试运行内容和程序5810竣工验收5913. 1竣工验收5914. 2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和清理5915. 6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争议处理5916. 7履约评价与优质优价5911工程质量缺陷与保修5911.2缺陷责任期5917. 3质量保证金5917.1 保修责任6017.6 修复通知6012合同价格的确定和调整6018. 1合同价格的确定和组成6018.4 工料机调差6118.5 占比调差法611.1 6造
13、价指数调差法631.2 8暂估价和暂列金额6313变更6413.2变更范围641.3 3变更程序6413.5 变更价款确定64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6414工程款支付6414.1 工程款支付6514.2 担保6514.3 预付款6514.4 工程进度款6514.5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6514.6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6514.7 11竣工结算6515保险6614.8 1承包人的投保66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66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6616违约、索赔和争议6715.4 争议和裁决6717不可抗力6715.5 1不可抗力的确认6719合同份数6719.1合同份数67第四部分补充
14、条款68发包人要求69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70工程质量保修书71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其中,联合体牵头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项目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EPC)实施等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核准(备案)证编号:工程规模及特征:资金来源:财政投入%;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外商投资%;混合经济%;其他%o二、工程承包范围
15、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以下:三、项目设计方案来源四、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下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勘察计划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设计计划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施工计划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计划开工日期以起算;计划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_O五、质量标准和要求设计标准和要求(设计文件编制及限额设计目标):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施工质量及项目成效目标):六、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兀)。其中:(1)勘察费:人民币(大写)(元);(2)设计费:人民币(大写)(元);(3)建安工程费(
16、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部分):人民币(大写)(元);(4)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部分):人民币(大写)(元);(5)专业工程暂估价:人民币(大写)(元);(6)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7)其他():人民币(大写)(兀)。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2.1款的规定一致:(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4)发包人要求;(5)合同补充条款;(6)合同专用条款;(7)合同通用条款;(8)双方确认的技术工艺和设计方案;(9)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规定;(IO)
17、投标文件(包括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11)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12)图纸和(或)技术规格书;(1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本工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询价采购凭证等书面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承发包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八、承诺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勘察、设计、采购、
18、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3 .发包人和承包人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十、合同订立与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订立地点:O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一份。承包人:(公章)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或
19、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词语含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2)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3)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代表。(4)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EPC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5)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
20、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EPC总承包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6)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总负责人。(7)监理人:是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8)总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指派常驻现场履行监理人职责的代表。(9)第三方:指合同关系双方的两个主体之外相对独立的第三主体。1. 2合同文件(1)合同:指由第2.1款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2)发包人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题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
21、、范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此项文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2. 3工程、现场与资料(1)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2)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3)单位工程:指合同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4)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5)现场或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本合
22、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6)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设计阶段: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具体组成,视项目情况在专用条斛约定。(8)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9)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0)再发包:指承包人按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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