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SFL-2017-02.docx
-
资源ID:1848256
资源大小:134.70KB
全文页数:7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SFL-2017-02.docx
SFL-2017-02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适用于“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项目)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2017年版编制说明本合同(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的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EPC合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结合深圳市EPC项目实施情况,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而成。一、示范文本的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其中:1. “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和要求、签约合同价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集中约定了承发包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2. “通用条款”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3. “专用条款”是指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过双方的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应通用条款的内容,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具体约定;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履行。4. “补充条款”是对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的条款。二、专用条款使用注意事项1 .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2 .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承发包双方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3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一并作为完整的合同条款,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条款”为准。“通用条款”中出现斜体字加粗“专坦条款”字样的条文在相应“专用条款”的条文中有明确的约定。应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三、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其他服务等需求明确的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不含运维)的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考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中的任何部分。本次印发版次为SFL-2017-02,即2017版第二版。第一部分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工程承包范围1三、项目设计方案来源2四、合同工期2五、质量标准和要求2六、签约合同价3七、组成合同的文件3八、承诺4九、词语含义4十、合同订立与生效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61词语含义61.1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61.2 合同文件61.3 工程、现场与资料614合同价格与费用71.5 工期81.6 其他82一般约定91 .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92 .2合同文件内容争议93 .3语言文字94 .4适用法律95 .5标准、规范102.6保密103发包人及相关工作106 .1发包人权利106.2 发包人义务106.3 发包人代表116.4 发包人委托的监理116.5 安全保证116.6 工程保护和保安责任114承包人及相关工作117 .1承包人权利128 .2承包人义务及相关工作124.3 承包人代表134.4 4质量保证134.5 安全保证134.6 工程保护和保安责任134.7 进度保证144.8 承包人的再发包144.9 劳动者工资支付144.10 10联合体承包人145工期与进度144.11 1工期145.2 项目进度计划145.3 误期赔偿155.4 暂停156勘察与设计164.12 1勘察164.13 2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176.3 设计阶段176.4 设计阶段审查186.5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186.6 知识产权187采购197.1 工程物资的提供197.2 检验207.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217.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217.5 重新订货及后果217.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218施工228. 1施工前期准备229. 2施工技术方法2310. 质量与检验231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2512. 5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2513. 施工进度管理2614. 7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269工程试运行2815. 1工程试运行内容和程序289.2工程试运行中双方的责任2910竣工验收2916. 1竣工验收2910.2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和清理2910.3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和重新验收3010.4竣工日期3010.5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3010.6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争议处理3010.7履约评价与优质优价3011工程缺陷责任与保修3111.1工程保修的原则3111.2缺陷责任期3111.3质量保证金3111.4保修责任3211.5修复费用32IL6修复通知3211. 7未能修复32IL8承包人出入权3212合同价格的确定和调整3312. 1合同价格的确定和组成3312.2合同价格调整3312.3法律法规的改变3312.4工料机调差3412.5占比调差法3412.6造价指数调差法3512.7合同价格调整程序351.1 8暂估价和暂列金额3513变更361.2 1变更权3613.2 变更范围3713.3 变更程序37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3813.5 变更价款确定38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3814工程款支付381.3 1工程款支付3814.2 工程担保3914.3 预付款3914.4 工程进度款3914.5 按月申请付款3914.6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4014.7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4014.8 付款时间延误4114.9 税务与关税4114.10 10索赔款项的支付4114. 11竣工结算4115保险4315. 1承包人的投保44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44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4416违约、索赔和争议解决4416. 1违约责任4416.2 索赔4516.3 争议解决4617不可抗力4617. 1不可抗力的确认4617.2不可抗力处理程序4617. 3不可抗力损失费用承担4718合同生效、终止和解除4718. 1合同生效4718. 2合同的终止4718.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4718.3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4918.4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5119合同份数5119. 1合同份数5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521词语含义521.3工程、现场与资料52L5工期521.6其它522一般约定522.1合同文件522.4适用法律522.5标准、规范522.6保密533发包人533.2 发包人义务533.3 发包人代表533.4监理人534承包人544.2承包人义务544.3承包人代表544.8承包人的再发包545工期与进度555.2项目进度计划555. 3误期赔偿556勘察与设计556. 1勘察556.2 生产工艺技术、设计方案556.3 设计阶段566.4 设计阶段审查566.6 知识产权567采购管理561.1 工程物资的提供561.2 检验571.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571.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578施工管理578. 1施工前期准备579. 3质量与检验5810.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811. 7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589工程试运行5812. 1工程试运行内容和程序5810竣工验收5913. 1竣工验收5914. 2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和清理5915. 6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争议处理5916. 7履约评价与优质优价5911工程质量缺陷与保修5911.2缺陷责任期5917. 3质量保证金5917.1 保修责任6017.6 修复通知6012合同价格的确定和调整6018. 1合同价格的确定和组成6018.4 工料机调差6118.5 占比调差法611.1 6造价指数调差法631.2 8暂估价和暂列金额6313变更6413.2变更范围641.3 3变更程序6413.5 变更价款确定64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6414工程款支付6414.1 工程款支付6514.2 担保6514.3 预付款6514.4 工程进度款6514.5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6514.6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6514.7 11竣工结算6515保险6614.8 1承包人的投保66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66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6616违约、索赔和争议6715.4 争议和裁决6717不可抗力6715.5 1不可抗力的确认6719合同份数6719.1合同份数67第四部分补充条款68发包人要求69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70工程质量保修书71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其中,联合体牵头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项目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EPC)实施等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核准(备案)证编号:工程规模及特征:资金来源:财政投入%;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外商投资%;混合经济%;其他%o二、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以下:三、项目设计方案来源四、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下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勘察计划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设计计划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施工计划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计划开工日期以起算;计划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_O五、质量标准和要求设计标准和要求(设计文件编制及限额设计目标):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施工质量及项目成效目标):六、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兀)。其中:(1)勘察费:人民币(大写)(¥元);(2)设计费:人民币(大写)(¥元);(3)建安工程费(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部分):人民币(大写)(¥元);(4)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部分):人民币(大写)(¥元);(5)专业工程暂估价:人民币(大写)(¥元);(6)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7)其他():人民币(大写)(¥兀)。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2.1款的规定一致:(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4)发包人要求;(5)合同补充条款;(6)合同专用条款;(7)合同通用条款;(8)双方确认的技术工艺和设计方案;(9)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规定;(IO)投标文件(包括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11)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12)图纸和(或)技术规格书;(1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本工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询价采购凭证等书面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承发包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八、承诺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3 .发包人和承包人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十、合同订立与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订立地点:O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一份。承包人:(公章)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词语含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2)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3)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代表。(4)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EPC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5)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EPC总承包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6)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总负责人。(7)监理人:是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8)总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指派常驻现场履行监理人职责的代表。(9)第三方:指合同关系双方的两个主体之外相对独立的第三主体。1. 2合同文件(1)合同:指由第2.1款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2)发包人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题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范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此项文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2. 3工程、现场与资料(1)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2)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3)单位工程:指合同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4)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5)现场或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本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6)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设计阶段: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具体组成,视项目情况在专用条斛约定。(8)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9)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0)再发包: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并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作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11)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位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等性能试验。(12)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13)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4合同价格与费用(1)签约合同价: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2)合同价格: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3)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4)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5)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6)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1.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7)材料设备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是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设备的采购价格。(8)专业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专业工程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包括一个完整的单位工程建安工程造价所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9)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合同中暂定的并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等的费用。1.5工期(1)基准日期: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日的日期为基准日期,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第28日的日期为基准日期。(2)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3)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4)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5)合同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6)计划开工日期:指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勘察、设计或施工计划开工日期、其他日期起算的,承包人开始本项目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7)计划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8)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9)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Io)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11)实际开工日期:指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12)实际竣工日期:指按照第10.4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的日期。(13)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实际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14)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1.6其他(1)工程质量保修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2)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4)EPC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5)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6)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妁还。2一般约定1. 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员有约定外,本合同组成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4)发包人要求;(5)合同补充条款;(6)合同专用条款;(7)合同通用条款;(8)双方确认的技术工艺和设计方案;(9)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规定;(10)投标文件(包括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Il)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12)图纸和(或)技术规格书;(1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本工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询价采购凭证等书面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承发包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2合同文件内容争议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不影响本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并达成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第16.3款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3. 3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4. 4适用法律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蜴条的约定。5. 5标准、规范(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深圳市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的要求。当国家、行业及深圳市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以要求更严格者为准,“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规定除外。(2)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裕仲予以明确。除专用条歙中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以“发包人要求”和(或)承包人提交的且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技术方案为准。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4)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式提供。2.6保密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在专用余铀对保密义务、范围和期限等进行具体约定。3发包人及相关工作3.1 发包人权利(1)有权根据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等,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的调整。(2)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3)设计方案的选定权,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审定权。(4)有权要求承包人协助承办开、竣工仪式等。(5)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承包人组织召开专项协调会或评审会等各项会议,并给出指导意见。(6)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7)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赶上工期。(8)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9)合同约定的其他发包人权利。3.2发包人义务(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办理项目的土地征用和搬迁手续等工作,具体工作界限在专用条款约定。合同约定由承办人办理报批报建及相关服务工作的,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与协调。(2)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3)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4)组织对承包人移交项目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履约评价。(5)合同约定的其他发包人义务。3. 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等在专用条默中明确。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4. 4发包人委托的监理(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剑写明。(2)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3)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依法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4)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发包人应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5. 5安全保证(1)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除承包人外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除承包人外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第8.7款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3. 6工程保护和保安责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工程(单位工程),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或单位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4承包人及相关工作4. 1承包人权利(1)组织工程实施,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进行统一管理。(2)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及管理。(3)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4)有权拒绝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6)合同约定的其他承包人权利。4.2承包人义务及相关工作(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等,完成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3)承包人应负责专用条嬴约定的报批报建及相关服务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其他”项目中。(4)负责按基建程序编制项目管理计划和建设组织大纲,并向发包人报备。(5)承包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EPC总承包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EPC总承包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EPC总承包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发包人汇报EPe总承包项目进展。(6)承包人应制定专项管理方案,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验,确保工程所使用材料、设备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法规,以及合同及设计图纸中的质量要求及相关技术参数。(7)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剧的约定建立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平台,相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其他”项目中。(8)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设立精细化管理部门或引入精细化咨询顾问,并建立完善的精细化管理体系,体系应包含:涵盖安全、质量和进度精细化管理内容。具备动态的纠偏、反馈、处理、完善机制。相关要求及标准可在专用条剑约定。(9)承包人需按照专用条就的约定进行BIM应用,相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其他”项目中。(10)涉及到建设规模、标准、功能、户型、建筑外观立面、核心工艺、关键设备、绿色认证标准等方面的重大变化以及重要变更,报发包人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三)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12)承包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向发包人移交。未征得发包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13)合同约定的其他承包人义务及相关工作。4.3承包人代表(1)承包人代表,应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承包人代表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如约定。(2)承包人代表应是承包人的正式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4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代表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承包人代表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承包人代表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承包人代表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4)承包人需更换承包人代表时,提前14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承包人代表须继续履行本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承包人代表。承包人擅自更换承包人代表的,按专用亲激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28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承包人代表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承包人代表继续履行第4.3款承包人代表约定的职责和权限。4. 4质量保证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勘察、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5. 5安全保证(1)承包人应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承担相关费用,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承包人应遵守第8.7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6. 6工程保护和保安责任(1)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位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位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保证工程或单位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2)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主体为承包人。承包人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3)承包人应编制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4.7进度保证承包人应按第5.2款项目进度计划的约定,合理有序地组织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4.8承包人的再发包(1)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专业分工任务(含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再发包给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再发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再发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再发包事项申请后的14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4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再发包事项后的第15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再发包事项对外发包。(3)承包人应于再发包合同签订后21日内向发包人报备。4. 9劳动者工资支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与其为履行本合同而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并监督再发包单位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4.10联合体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是由两个或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