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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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修订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工作,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依法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分级监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是指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程度,结合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以及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不良事件监测、投
2、诉举报、企业信用等因素,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监管级别,实施动态管理的活动。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徽省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实施分级监管活动的全过程。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局职责】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工作,制定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确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监管级别,编制全省年度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省局分局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第二、三类
3、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监管级别评估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全省年度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辖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市局职责】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备案人、第一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监管级别确定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全省年度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辖区医疗器械备案人、第一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生产监管的分级第六条【重点品种目录】省局根据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综合全省同类产品注册数量、市场占有率、生产质量管理总体水平和风险会商情况等因素,制
4、定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第七条【分级监管原则】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工作遵循风险分级、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第八条【级别划分】按照风险程度,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划分为四个监管级别。对风险程度高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实施四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省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有严重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风险程度较高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实施三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除省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有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注册人
5、、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风险程度一般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实施二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除省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对风险程度较低的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实施一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第九条【监管级别确定】对同一企业既是医疗器械备案人又是注册人的,或者同时接受第一类、第二类和(或)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由省局和市局分别确定监管级别。必要时,可以互相采用相关分级要素作为监管级别确认或调整的依据。按照监管部门划分,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照最高级别进行监管。第十条【监管级别调整】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管级别实施动态调整。对于长
6、期以来监管信用状况较好的,可以酌情下调监管级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直接提高至四级监管:(-)通过创新医疗器械审评审批通道取得产品上市许可的;(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三)未通过国家药监局组织的飞行检查;(四)因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被采取暂停生产措施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或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高二级监管级别,直至四级监管:(-)2批次以上或连续2年出现监督抽验不合格的;(二)连续2年受到行政处罚的;(三)连续2年被省局风险警示的;(四)因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被采取暂停生产措施的医疗器械备案人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受托
7、生产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高一级监管级别,直至四级监管:(-)存在委托或受托生产的;(二)1批次监督抽验不合格的;(三)受到1起行政处罚的;(四)受到省局1次风险警示的;(五)被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六)未通过产品注册或生产许可体系核查的已有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七)未通过省局组织的飞行检查。第十一条【确定时限】每年1月底前,省局分局根据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和监管信用情况,对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研判,提出监管分级初步意见,省局汇总并统一确定监管级别。市局负责确定辖区内医疗器械备案人、第一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监管级别并报告省局
8、。对于当年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新增高风险产品、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创新产品等情况,应当即时评估并调整企业监管级别。第十二条【级别告知】省局分局、市局分别负责将年度监管级别确定和调整情况及时告知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检查分工与协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开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兼具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企业的监管,市局和省局分局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互通监管信息,鼓励开展联合检查。第十四条【检查频次】对实施四级监管的企业,每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三级监管的,每
9、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二级监管的,原则上每两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一级监管的,原则上每年随机抽取辖区内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4年内达到全覆盖。对新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回顾性检查;必要时对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的监督检查可以与产品注册体系核查、生产许可变更或者延续现场核查等相结合,提高监管效能。第十五条【检查计划与检查方案】省、市局应当于年初按照分级监管要求,制定年度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形式、频次和覆盖率,确定监管重点。省局分局、市局年度医疗
10、器械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省局备案。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和检查重点。第十六条【检查形式】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运用日常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非预先告知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非预先告知检查:(-)引发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或舆情的;(二)开展重点检查、有因检查的;(三)产品抽检不合格后首次检查的;(四)投诉举报、有线索提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的。第十八条【文书要求】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
11、式范本双国市监法201955号)等相关规定,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制作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第十九条【结果处置】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并及时录入安徽省药品监管信息系统。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第二十条【紧急控制】生产的医疗器械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经营、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责令企业召回相关产品,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活动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监督抽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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