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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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山西省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办法业经2023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金湘军2023年12月7日山西省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减少自然灾害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是指因气象、地震、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风险。不可移动文物自
2、然灾害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预防和应急管理。第三条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科学高效、依法处置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一)财政部门应当落实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经费;(二)科技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应对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的预防性保护等相关研究或者技术攻关;(三)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指导文物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对不可移动文物地质灾害
3、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文物主管部门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五)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承担不可移动文物的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六)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配合文物主管部门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和被认定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责任人,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日常性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七)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应当加强与文物主管部门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利用互联网、地理信息系统和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协助文物主管部门定期分析研判自然灾害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协同推进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预警预防及处置工作。有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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