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沃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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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沃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我县境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壁画、塑像等;(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第二章保护原则第
2、三条散存于我县广大城乡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县传统优秀文化的实物载体和历史记忆的传承纽带,应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政府和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批准,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和故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第四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损害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标志的行为。第三章责任划分第六条部门职责(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具体的文物保护工作,并接受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的业务指导。村委会是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责任单位,村委会应当指
3、定专人管护相关文物。不可移动文物所有者、使用者,无论集体或个人,都有义务保护。(三)县财政局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四)县公安局要建立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工作机制,依法对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督促落实人防、技防等各项安保措施,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及时侦破文物案件,并将涉案文物及时移交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五)县消防救援大队要依法对文物古建筑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强化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加大火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六)县市场监管局要依托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梳理掌握辖区文物市场、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的情况和动态,不断规范文物流通市场秩序,对涉及违法经营
4、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七)县自然资源局要在土地收储前征询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意见,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项目,未经文物部门审核同意,不得进行立项、审批;土地出让前严格落实“考古前置”和“净地出让”。(八)县委宣传部、县教科局、县司法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文物保护意识。第七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养、修缮和日常巡查;(二)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安全管理措施;(三)发现危及不可移动文物安全险情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报告;
5、(四)配合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依法开展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巡查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第四章建立健全保护机制第八条根据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曲沃县古建筑认领保护暂行办法,县政府鼓励、支持公民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积极探索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文物保护奖励机制,增强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第九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公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县文化和涨游局(县文物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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