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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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X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壮大我区数字经济生态,加快“东数西算宁夏枢纽建设,促进数字技术赋能千行百业,强化区域合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和数字经济飞地园区认定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是指聚焦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方向,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管理科学规范、创新能力突出、特色优势明显、辐射带动性较强、产业链条基本完整,按规定程序完成认定的数字经济发展集聚区。自治区数字经济飞地园区是指我区各级政府、园区、企业等结合自身需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自治区外创新、技术等资源丰富地区
2、设立的跨区域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并按规定程序完成认定,其管理、奖励等参照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执行。第三条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认定工作实行申报认定制,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为我区各级政府部门、各类园区,以及在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等。(二)园区(基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健全,有完善的发展规划,产业定位清晰明确,在以下数字经济领域具有一定特色优势: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未来信息通信、卫星应用等电子信息产业;云计算和大数据、信
3、息技术应用创新、高端工业软件、信息安全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人工智能、未来网络、区块链、5G应用、虚拟现实、元宇宙和数字李生、量子信息、智能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兴数字产业;工业互联网、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数字农业等制造业、农业数字化;数字文创、数字金融、数字贸易、数字医疗、数字旅游、数字教育、数字直播等服务业数字化。园区(基地)产业集聚明显,在数字经济特色产业方向应至少聚集有1家骨干企业及不少于10家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三)园区(基地)数字基础设施完善,可以在高性能计算、大规模存储、无线高速传输、通讯和系统安全等方面满足园区(基地)内企业的业务需求。(四)园区(基地)生活基
4、础设施完善,各项设施配套齐全,基本建成以信息技术应用为支撑的园区(基地)管理和生活服务体系,具有便捷、舒适、高效、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五)园区(基地)建有公共服务平台和智慧管理平台,能够提供政策辅导、法律咨询、企业孵化、人才培训、项目路演对接、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公共服务,能够实现园区(基地)的智能化、高效化管理。(六)园区(基地)具备其他特色功能,可适当放宽上述要求。第五条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为我区各级政府部门、各类园区或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对飞地园区”拥有实际控制权,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建设运营。(二)飞地园区具备规范的运营管理、公共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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