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订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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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2年修改通报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2章检验与发证2第1节检验种类与周期2第2节证书3第24章船舶能效的检验4第1节一般规定3第2节建造检验3附录1送审图纸目录414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的送审图纸目录4附录3国内航行海船有关的法定证书格式及其填写说明5第2篇吨位丈量9第4篇船舶安全11第2”章构造一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12第1节分舱与破损稳性12第3节电气装置12第22章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14节节节 14 6 第第第一般规定14液货船消防要求16浮油回收船的特殊消防安全措施16附录MSC.lCirc.l395Rev,517第5章航行设备22第1节一般规定22第2节
2、配备要求22第3节性能标准23附录3雷达设备性能标准的建议案23附录10基于北斗技术的多功能集成系统24附录H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技术要求27附录12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和性能要求58第6“章货物装运72第1节一般规定72第2节谷物以外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72第5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73第2章防止油类污染规定74第1节一般规定74第5章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定75第1节一般规定75第7章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定76第1节一般规定76第2节船舶排放控制要求76“第3节船舶能效要求77第6篇高速船80第8章电气装置81第3节应急电源81第IO章无线电设备82第3节也源
3、供电82第11章营运要求83第1节一般规定83第2节船舶文件83第7篇船员舱室设备86第1章通则87第1节适用范围87第2章船员舱室设备与其他88第1节一般规定88第6节卧室88第7节餐厅88第8节卫生设施与洗衣设施88第10节办公室与露天甲板空间89第8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90第9章无障碍设施91第1节一般规定91第9篇客滚船附加要求92第4章船舶安全93第3节构造一防火、探火与灭火93第4节救生设备93第8章客滚船载运锂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94第1节一般规定94第10篇近海供应船附加要求95第2章近海供应船散装运输和装卸有限数量有毒有害液体物质附加要求96第4节防污染要求96第11篇其他附
4、加要求97第5章船舶岸电系统98第1节一般规定98第2节交流低压岸电系统98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2年修改通报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2章检验与发证第1节检验种类与周期新增2.1.9.4如下:“2.1.94对适用本法规第5篇第7章第3节船舶能效要求的船舶发生该节定义的重大改建时,应申请建造检验。”新增第24章如下:“第24章船舶能效的检验第1节一般规定24.1.1对适用本法规第5篇第7章第3节船舶能效要求的船舶应进行下列检验:(1)建造检验第2节建造检验24.2.1建造检验应包括:(1)图纸资料的审查。(2)在前期验证阶段完成以下检验:核查EEDI技术案卷编制符合相关要求;核查船舶达到的
5、EEDl值满足要求;见证船舶的水池试验过程,并核查水池试验报告(如适用);核查数值计算报告的有效性(如适用)。(3)在最终验证阶段完成以下检验:见证船舶试航,并确认船舶试航工况和试航报告符合相关要求;确认推进和供电系统、发动机细节以及EEDl技术案卷中描述的其他相关项;在船舶试航结束后对经修订的EEDl技术案卷的重新确认。”附录1送审图纸目录14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的送审图纸目录新增14.714.10如下:“14.7EEDl技术案卷(包含船舶实际达到的EEDI值的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如适用)。14.8 EEDI技术案卷计算验证所需的相关背景支持文件和验证所必需的附加信息(备查)(如适用)。1
6、4.9 重大改建的相关信息及EEDl重新计算的说明和重新计算的EEDl技术案卷(如适用)O14.10 重新计算的EEDl技术案卷计算验证所需的相关背景支持文件和验证所必需的附加信息(备查)(如适用)。”附录3国内航行海船有关的法定证书格式及其填写说明次页修订如下:一、本船于年一月一日,在港经检验,查明其安全技术状况和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等方面符合的相关要求,准予航行航区(航线)Q二、本证书有效期至年一月一日止;自发证之日至有效期满期间尚须按适用规定申请定期检验。三、记事:主任验船师:发证单位:检险编号:发证地点:发证日期: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设备记录新增二十一A如下:“二十一A、船舶能效适用
7、技术法规年达到的EEDI值(克-CO2/吨-海里)要求的EEDI值(克-Co2/吨-海里)EEDl技术案卷识别号EEDl技术案卷最终验证日期记事: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填写说明所有“检验单位”均改为,船舶检验机构工二、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的证书部分(格式HZS)填写说明2检验信息新增2.4A如下:“2.4A符合的相关要求:填写船舶适用的船舶技术法规的名称和版本号,如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2018)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2022)等C“新增2.5A如下:“2.5A尚须按适用规定申请定期检验:填写适用的船舶技术法规的名
8、称。”四、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设备记录部分(格式HZSJL)新增21A如下:A船舶能效21A.1适用技术法规年:填写船舶能效检验所依据的技术法规具体名称及版本。21A.2达到的EEDl值:根据船舶检验机构审核确认的EEDI技术案卷得到的最终达到的EEDI计算值填写。21A.3要求的EEDl值:根据本法规第5篇第7章第3节要求填写。21A.4EEDI技术案卷识别号:由船舶检验机构授予的船舶EEDl技术案卷识别号。21A.5EEDI技术案卷最终验证日期:完成EEDl技术案卷验证的具体日期(年/月旧)。21A.6记事:填写船舶检验机构认为船舶能效应记录的事项。”2022年修改通报第2篇吨位丈量第2
9、篇吨位丈量整篇内容由下列文字替代:“船舶吨位丈量应符合吨位丈量规则(2022)第1篇和第2篇相关规定。”2022年修改通报第4篇船舶安全第2-1章构造一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1节分舱与破损稳性原24.1.18.6改为:tt2-l.1.18.6对无需适用分舱与破损稳性要求的小型货船,其水密舱壁上的门可以是快关式的较链式水密门。门应向被主要保护处所的外侧开启,并应在门的两侧贴上注有“在航行中保持关闭”的铭牌。”第3节电气装置原2-1.3.2.1改为:“2-1.3.2.1应配备向本节2-131.1(1)所述的所有设备足够容量供电的主电源C除本节2-132.2、2-132.9和2-1.3.11.3另有
10、规定者外,主电源至少应由2台发电机组组成。”新增2-1.3.3.13如下:“2-1.3.3.13若本节2-1.3.3.4所述的应急电源和2-1.335所述的临时应急电源使用锂离子蓄电池,则该锂离子蓄电池除满足2-133的适用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节2-1.3.11的要求。”原2-1.3.4.1改为:“2-L3.4.1应急电源应有足够的容量,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向必要的安全设备供电,并应考虑到这些设备可能要同时工作。应急电源在计及起动电流和某些负载的瞬变特性后,应至少能对下列设备(如依靠电力工作时)按以下规定的时间供电C(I)对下列各处的应急照明供电,航行于沿海航区的船舶供电时间为6h,航行于近海航区
11、的船舶供电时间为12h,航行于远海航区的船舶供电时间为36h:每一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及其舷外;通达登乘救生艇、筏集合地点、登乘地点的走道、梯道和出口处;所有服务及起居处所内的通道、梯道、出口及载人电梯内;机器处所及主发电站内,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以及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消防员装备储放处所;操舵装置处;本篇第2-2章规定的消防泵、喷水器供水泵、应急舱底泵等处所以及这些泵的电动机起动位置。”原2-134.2(1)改为:4t2-l.3.4.2本章21.3.3.5所要求的临时应急电源应具有足够的容量,至少应能对下列各项设备(如依靠电力进行工作时)供电:(1
12、)对下列设备的供电时间为05h:本节2-1.3.4.1和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号灯;本节2434.1(2)、及项所要求的设备,但如具有安装于适当位置,可供应急状态使用,且满足应急供电时间的独立蓄电池组供电者,则可除外;”新增2-137.4如下:tt2-13.7.4若本节2-1.3.7.2所述的应急电源使用锂离子蓄电池,则该锂离子蓄电池除满足2-133的适用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节2-1311的要求。”新增2-1.3.11如下:“2J.3.11船舶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附加要求2-1.3.11.1本节中所述的锂离子蓄电池,仅适用于磷酸铁锂电池。2-1.3.11.2除本节另有规定外,船上使用的锂离子蓄电池应
13、满足公认标准I中有关锂离子蓄电池船用技术要求和船舶布置的适用要求。2-13.11.3锂离子蓄电池组作为船舶主电源的组成部分时,可不必满足本节2-132中主电源应至少由两台发电机组组成的要求。2-1.3.11.4为主电源和推进动力分别设置锂离子蓄电池的船舶,锂离子蓄电池的容量应分别满足下列要求:(1)主电源应至少设置两组独立蓄电池组,并能在任一蓄电池组失效时,剩余电源仍能继续对正常推进操作和安全所必需的设备供电,并应至少满足单程航行需要:同时,最低舒适的居住条件也应得到保证,应至少包括为烹调、取暖、食品冷冻、机械通风、卫生和淡水等设备的供电。(2)电力推进电源应至少设置两组独立蓄电池组,并能在任
14、一蓄电池组失效时,剩余电源应至少满足单程航行需要、同时,推进配电板的汇流排应至少分成两个独立的分段,在任一分段失效时还能维持有效推进。2-1.3.11.5若仅由锂离子蓄电池组组成的公共电站作为主电源和电力推进电源,则应满足下列要求:(1)公共电站应至少设置两组独立蓄电池组,并能在任一蓄电池组失效时,剩余电源仍能继续对电力推进、船舶和人员安全所必需的设备供电,并应至少满足单程航行需要工(2)主汇流排应至少分成两个独立的分段,在任一分段失效时,剩余分段的蓄电池组应能向本节2-1.3.1.1(1)所述的所有设备供电,同时还应维持有效推进。2-1.3.11.6若由发电机组和锂离子蓄电池组共同组成的公共
15、电站作为主电源和电力推进电源,则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能在任一台发电机组或任一组蓄电池组失效时,剩余电源仍能继续对电力推进、船舶和人员安全所必需的设备供电,并应至少满足单程航行需要工主汇流排应至少分成两个独立的分段,在任一分段失效时,剩余电源应能向本节2-1.3.1J(1)所述的所有设备供电,同时还应维持有效推进。2-1.3.11.7若船舶使用直流配电电力推进系统,则还应满足公认标准的适用要求。”中国船级社纯电池动力船舶检验指南(2019)?对于工程作业用船舶,剩余电源的容量还应考虑其工程作业时间的需求。中国船级社直流配电电力推进系统检验指南(2020)第2-2章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第1节一
16、般规定原221.3.3(3)(d)改为:“(d)上述(C)所要求柴油机的燃油供给柜所存的燃油,应能使该泵在全负荷下至少运行3h,在A类机器处所或主消防泵及其电源所在处所之外可供使用的储备燃油,应能使该泵在全负荷下再运行:3h,对航行于近海航区的货船;15h,对航行于远海航区的货船。”原221.4.2(8)改为:“容器充装率应不大于0.67kg/L;原2-2.1.4.3(13)改为:“根据本章2-2.1.4.3(4),容器内压力达到下限和上限值;”原2-2.1.12.1(6)改为:“(6)上述(3)中规定的应急电源可由蓄电池组或应急配电板供电。该电源应足以按本篇第2-1章2-13.4或2-I.3
17、.5要求的时间维持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运行,并且直至该要求的时间结束,应能够持续运行所有连接的视觉和听觉失火报警信号装置30min”原2-2.1.15.1(3)改为:“在机器处所准许使用测量管;如果测量管上装有合适的关闭装置,可以不满足2-2.1.15.1(2)中的和的要求。”新增2-2.1.29如下:“2-2.1.29船舶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附加要求2-2.1.29.1一般要求(1)船舶若按照本篇第2/章第3节使用锂离子蓄电池,除应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本篇的相关规定。(2)本条所指H级耐火分隔,系具有与A级分隔同等的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当按照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进行试验时,“标准时间-
18、温度”温控曲线采用公认标准定义的碳氢化合物火灾温升曲线,具体试验程序和方法与A级分隔的相同。2-2.1.29.2布置与分隔(1)锂离子蓄电池舱(室)的布置,应与起居处所相互远离,若确需相邻布置时,二者的共用限界面应尽可能减至最小,并采用满足本条221.29.2(4)所要求的隔热结构。(2)锂离子蓄电池舱(室)内的蓄电池箱(柜)或蓄电池包,与舱壁及上方甲板之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利于锂离子蓄电池通风散热,与舱壁的间距应不小于150mm,距上方甲板应不小于500mm,距离下方甲板应不小于50mmo(3)锂离子蓄电池箱(柜)、锂离子蓄电池包应牢固固定,并尽可能远离船舶舷侧及如耐火试验-可替代及附加程序
19、(BSEN1363-2:1999);或确定大型碳氢化合物池火灾对结构构件及装配件的影响的标准试验方法(ASTMI529-14a);或建筑构件耐火试验(ISO834:1999)。机器运动部件,与船体外板的距离应不小于500mm,避免碰撞的影响。(4)锂离子蓄电池舱(室)与相邻处所限界面的耐火完整性应达到H-60标准,限界面上的开口和贯穿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限界面的耐火完整性。2-2.1.29.3锂离子蓄电池的托架应采用钢质材料制造。2-2.1.29.4通风系统(1)锂离子蓄电池舱(室)如设有机械通风系统,则应满足下列要求:锂离子蓄电池舱(室)通风系统应与服务于其他处所的通风系统相互独立;锂离子蓄
20、电池舱(室)的通风导管,不应通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机器处所、滚装处所、车辆处所、特种处所或其他蓄电池舱。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机器处所、滚装处所、车辆处所、特种处所或其他蓄电池舱的通风导管,也不应通过蓄电池舱(室)。但上述导管满足下列要求者除外:(a)导管为钢质,如其宽度或直径为30Omm及以下,所用钢板厚度至少为3mm;如其宽度或直径为760mm及以上,所用钢板厚度至少为5mm;如导管宽度或直径在30Omm和76Omm之间,其所用钢板最小厚度按内插法求得;(b)导管有适当的支承和加强;(c)在导管穿过的所有处所内均隔热至H-60级标准。通风口应有防止水和火焰进入的措施,进风口
21、应远离出风口;驾驶室应设有显示所要求的通风能力任何损失的装置,这可以通过设置一个报警装置来满足,此报警装置可由风机的启动继电器的断开来触发。蓄电池舱室的动力通风,应能从其服务处所外面易于到达的位置将其停止,该位置在其服务的处所失火时应不易被切断。(2)锂离子蓄电池舱(室)应设有独立的应急排风和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应急排风机应与舱室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探测装置联锁,当探测到舱室内可燃气体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体积分数)的20%时,应自动启动应急排风机,以便及时排出产生的可燃气体。从风机排出的气体应引至开敞甲板上的安全地点,并远离有人居住或含有热源的处所。应急排风量应根据评估确定,但不应小于30次/h的换
22、气次数。当探测到舱室内可燃气体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体积分数)的20%时,应在驾驶室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风机应采用经认可的无火花型风机。当本条221.294(1)所述的通风系统兼做应急排风时,应同时满足本条要求。2-2.1.29.5探火和报警(1)锂离子蓄电池舱(室)应设有符合本章22.1.12规定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探火系统探测器的选型应采取感烟探测器,或感温与感烟探测器组合的形式。(2)锂离子蓄电池舱(室)内应设有手动报警按钮。2-2.1.29.6灭火(1)锂离子蓄电池舱(室),应设有下列固定式灭火系统之一:符合本法规本章2-2.1.4规定的适用于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23、其容量按该处所总容积的9%进行设计;符合本章2-2.1.4规定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其容量应按该处所总容积的40%进行设计;符合本章2-2.1.9规定的适用于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其出水率按5/m2min进行设计,喷嘴距锂离子蓄电池顶部的距离应不小于0.5mo(2)应按照如下要求配备手提式灭火器:应至少配备4具容量至少5kg的手提式七氟丙烷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其中应有1具设在该处所入口外附近处。对于甲板面积小于4m2的锂离子蓄电池舱(室),可用足够数量的手提式七氟丙烷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代替本节2-2.1.29.6(1)所述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在蓄电池舱舱壁上应设有喷放孔,便于人员使用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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