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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订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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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订部分).docx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2年修改通报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2章检验与发证2第1节检验种类与周期2第2节证书3第24章船舶能效的检验4第1节一般规定3第2节建造检验3附录1送审图纸目录414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的送审图纸目录4附录3国内航行海船有关的法定证书格式及其填写说明5第2篇吨位丈量9第4篇船舶安全11第2”章构造一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12第1节分舱与破损稳性12第3节电气装置12第22章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14节节节 14 6 第第第一般规定14液货船消防要求16浮油回收船的特殊消防安全措施16附录MSC.lCirc.l395Rev,517第5章航行设备22第1节一般规定22第2节配备要求22第3节性能标准23附录3雷达设备性能标准的建议案23附录10基于北斗技术的多功能集成系统24附录H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技术要求27附录12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和性能要求58第6“章货物装运72第1节一般规定72第2节谷物以外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72第5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73第2章防止油类污染规定74第1节一般规定74第5章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定75第1节一般规定75第7章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定76第1节一般规定76第2节船舶排放控制要求76“第3节船舶能效要求77第6篇高速船80第8章电气装置81第3节应急电源81第IO章无线电设备82第3节也源供电82第11章营运要求83第1节一般规定83第2节船舶文件83第7篇船员舱室设备86第1章通则87第1节适用范围87第2章船员舱室设备与其他88第1节一般规定88第6节卧室88第7节餐厅88第8节卫生设施与洗衣设施88第10节办公室与露天甲板空间89第8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90第9章无障碍设施91第1节一般规定91第9篇客滚船附加要求92第4章船舶安全93第3节构造一防火、探火与灭火93第4节救生设备93第8章客滚船载运锂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94第1节一般规定94第10篇近海供应船附加要求95第2章近海供应船散装运输和装卸有限数量有毒有害液体物质附加要求96第4节防污染要求96第11篇其他附加要求97第5章船舶岸电系统98第1节一般规定98第2节交流低压岸电系统98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2年修改通报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2章检验与发证第1节检验种类与周期新增2.1.9.4如下:“2.1.94对适用本法规第5篇第7章第3节船舶能效要求的船舶发生该节定义的重大改建时,应申请建造检验。”新增第24章如下:“第24章船舶能效的检验第1节一般规定24.1.1对适用本法规第5篇第7章第3节船舶能效要求的船舶应进行下列检验:(1)建造检验第2节建造检验24.2.1建造检验应包括:(1)图纸资料的审查。(2)在前期验证阶段完成以下检验:核查EEDI技术案卷编制符合相关要求;核查船舶达到的EEDl值满足要求;见证船舶的水池试验过程,并核查水池试验报告(如适用);核查数值计算报告的有效性(如适用)。(3)在最终验证阶段完成以下检验:见证船舶试航,并确认船舶试航工况和试航报告符合相关要求;确认推进和供电系统、发动机细节以及EEDl技术案卷中描述的其他相关项;在船舶试航结束后对经修订的EEDl技术案卷的重新确认。”附录1送审图纸目录14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的送审图纸目录新增14.714.10如下:“14.7EEDl技术案卷(包含船舶实际达到的EEDI值的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如适用)。14.8 EEDI技术案卷计算验证所需的相关背景支持文件和验证所必需的附加信息(备查)(如适用)。14.9 重大改建的相关信息及EEDl重新计算的说明和重新计算的EEDl技术案卷(如适用)O14.10 重新计算的EEDl技术案卷计算验证所需的相关背景支持文件和验证所必需的附加信息(备查)(如适用)。”附录3国内航行海船有关的法定证书格式及其填写说明次页修订如下:一、本船于年一月一日,在港经检验,查明其安全技术状况和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等方面符合的相关要求,准予航行航区(航线)Q二、本证书有效期至年一月一日止;自发证之日至有效期满期间尚须按适用规定申请定期检验。三、记事:主任验船师:发证单位:检险编号:发证地点:发证日期: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设备记录新增二十一A如下:“二十一A、船舶能效适用技术法规年达到的EEDI值(克-CO2/吨-海里)要求的EEDI值(克-Co2/吨-海里)EEDl技术案卷识别号EEDl技术案卷最终验证日期记事: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填写说明所有“检验单位”均改为,船舶检验机构工二、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的证书部分(格式HZS)填写说明2检验信息新增2.4A如下:“2.4A符合的相关要求:填写船舶适用的船舶技术法规的名称和版本号,如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2018)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2022)等C“新增2.5A如下:“2.5A尚须按适用规定申请定期检验:填写适用的船舶技术法规的名称。”四、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设备记录部分(格式HZSJL)新增21A如下:A船舶能效21A.1适用技术法规年:填写船舶能效检验所依据的技术法规具体名称及版本。21A.2达到的EEDl值:根据船舶检验机构审核确认的EEDI技术案卷得到的最终达到的EEDI计算值填写。21A.3要求的EEDl值:根据本法规第5篇第7章第3节要求填写。21A.4EEDI技术案卷识别号:由船舶检验机构授予的船舶EEDl技术案卷识别号。21A.5EEDI技术案卷最终验证日期:完成EEDl技术案卷验证的具体日期(年/月旧)。21A.6记事:填写船舶检验机构认为船舶能效应记录的事项。”2022年修改通报第2篇吨位丈量第2篇吨位丈量整篇内容由下列文字替代:“船舶吨位丈量应符合吨位丈量规则(2022)第1篇和第2篇相关规定。”2022年修改通报第4篇船舶安全第2-1章构造一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1节分舱与破损稳性原24.1.18.6改为:tt2-l.1.18.6对无需适用分舱与破损稳性要求的小型货船,其水密舱壁上的门可以是快关式的较链式水密门。门应向被主要保护处所的外侧开启,并应在门的两侧贴上注有“在航行中保持关闭”的铭牌。”第3节电气装置原2-1.3.2.1改为:“2-1.3.2.1应配备向本节2-131.1(1)所述的所有设备足够容量供电的主电源C除本节2-132.2、2-132.9和2-1.3.11.3另有规定者外,主电源至少应由2台发电机组组成。”新增2-1.3.3.13如下:“2-1.3.3.13若本节2-1.3.3.4所述的应急电源和2-1.335所述的临时应急电源使用锂离子蓄电池,则该锂离子蓄电池除满足2-133的适用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节2-1.3.11的要求。”原2-1.3.4.1改为:“2-L3.4.1应急电源应有足够的容量,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向必要的安全设备供电,并应考虑到这些设备可能要同时工作。应急电源在计及起动电流和某些负载的瞬变特性后,应至少能对下列设备(如依靠电力工作时)按以下规定的时间供电C(I)对下列各处的应急照明供电,航行于沿海航区的船舶供电时间为6h,航行于近海航区的船舶供电时间为12h,航行于远海航区的船舶供电时间为36h:每一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及其舷外;通达登乘救生艇、筏集合地点、登乘地点的走道、梯道和出口处;所有服务及起居处所内的通道、梯道、出口及载人电梯内;机器处所及主发电站内,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以及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消防员装备储放处所;操舵装置处;本篇第2-2章规定的消防泵、喷水器供水泵、应急舱底泵等处所以及这些泵的电动机起动位置。”原2-134.2(1)改为:4t2-l.3.4.2本章21.3.3.5所要求的临时应急电源应具有足够的容量,至少应能对下列各项设备(如依靠电力进行工作时)供电:(1)对下列设备的供电时间为05h:本节2-1.3.4.1和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号灯;本节2434.1(2)、及项所要求的设备,但如具有安装于适当位置,可供应急状态使用,且满足应急供电时间的独立蓄电池组供电者,则可除外;”新增2-137.4如下:tt2-13.7.4若本节2-1.3.7.2所述的应急电源使用锂离子蓄电池,则该锂离子蓄电池除满足2-133的适用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节2-1311的要求。”新增2-1.3.11如下:“2J.3.11船舶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附加要求2-1.3.11.1本节中所述的锂离子蓄电池,仅适用于磷酸铁锂电池。2-1.3.11.2除本节另有规定外,船上使用的锂离子蓄电池应满足公认标准I中有关锂离子蓄电池船用技术要求和船舶布置的适用要求。2-13.11.3锂离子蓄电池组作为船舶主电源的组成部分时,可不必满足本节2-132中主电源应至少由两台发电机组组成的要求。2-1.3.11.4为主电源和推进动力分别设置锂离子蓄电池的船舶,锂离子蓄电池的容量应分别满足下列要求:(1)主电源应至少设置两组独立蓄电池组,并能在任一蓄电池组失效时,剩余电源仍能继续对正常推进操作和安全所必需的设备供电,并应至少满足单程航行需要:同时,最低舒适的居住条件也应得到保证,应至少包括为烹调、取暖、食品冷冻、机械通风、卫生和淡水等设备的供电。(2)电力推进电源应至少设置两组独立蓄电池组,并能在任一蓄电池组失效时,剩余电源应至少满足单程航行需要、同时,推进配电板的汇流排应至少分成两个独立的分段,在任一分段失效时还能维持有效推进。2-1.3.11.5若仅由锂离子蓄电池组组成的公共电站作为主电源和电力推进电源,则应满足下列要求:(1)公共电站应至少设置两组独立蓄电池组,并能在任一蓄电池组失效时,剩余电源仍能继续对电力推进、船舶和人员安全所必需的设备供电,并应至少满足单程航行需要工(2)主汇流排应至少分成两个独立的分段,在任一分段失效时,剩余分段的蓄电池组应能向本节2-1.3.1.1(1)所述的所有设备供电,同时还应维持有效推进。2-1.3.11.6若由发电机组和锂离子蓄电池组共同组成的公共电站作为主电源和电力推进电源,则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能在任一台发电机组或任一组蓄电池组失效时,剩余电源仍能继续对电力推进、船舶和人员安全所必需的设备供电,并应至少满足单程航行需要工主汇流排应至少分成两个独立的分段,在任一分段失效时,剩余电源应能向本节2-1.3.1J(1)所述的所有设备供电,同时还应维持有效推进。2-1.3.11.7若船舶使用直流配电电力推进系统,则还应满足公认标准的适用要求。”中国船级社纯电池动力船舶检验指南(2019)?对于工程作业用船舶,剩余电源的容量还应考虑其工程作业时间的需求。中国船级社直流配电电力推进系统检验指南(2020)第2-2章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第1节一般规定原221.3.3(3)(d)改为:“(d)上述(C)所要求柴油机的燃油供给柜所存的燃油,应能使该泵在全负荷下至少运行3h,在A类机器处所或主消防泵及其电源所在处所之外可供使用的储备燃油,应能使该泵在全负荷下再运行:3h,对航行于近海航区的货船;15h,对航行于远海航区的货船。”原221.4.2(8)改为:“容器充装率应不大于0.67kg/L;"原2-2.1.4.3(13)改为:“根据本章2-2.1.4.3(4),容器内压力达到下限和上限值;”原2-2.1.12.1(6)改为:“(6)上述(3)中规定的应急电源可由蓄电池组或应急配电板供电。该电源应足以按本篇第2-1章2-13.4或2-I.3.5要求的时间维持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运行,并且直至该要求的时间结束,应能够持续运行所有连接的视觉和听觉失火报警信号装置30min°”原2-2.1.15.1(3)改为:“在机器处所准许使用测量管;如果测量管上装有合适的关闭装置,可以不满足2-2.1.15.1(2)中的和©的要求。”新增2-2.1.29如下:“2-2.1.29船舶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附加要求2-2.1.29.1一般要求(1)船舶若按照本篇第2/章第3节使用锂离子蓄电池,除应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本篇的相关规定。(2)本条所指H级耐火分隔,系具有与A级分隔同等的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当按照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进行试验时,“标准时间-温度”温控曲线采用公认标准定义的碳氢化合物火灾温升曲线,具体试验程序和方法与A级分隔的相同。2-2.1.29.2布置与分隔(1)锂离子蓄电池舱(室)的布置,应与起居处所相互远离,若确需相邻布置时,二者的共用限界面应尽可能减至最小,并采用满足本条221.29.2(4)所要求的隔热结构。(2)锂离子蓄电池舱(室)内的蓄电池箱(柜)或蓄电池包,与舱壁及上方甲板之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利于锂离子蓄电池通风散热,与舱壁的间距应不小于150mm,距上方甲板应不小于500mm,距离下方甲板应不小于50mmo(3)锂离子蓄电池箱(柜)、锂离子蓄电池包应牢固固定,并尽可能远离船舶舷侧及'如耐火试验-可替代及附加程序(BSEN1363-2:1999);或确定大型碳氢化合物池火灾对结构构件及装配件的影响的标准试验方法(ASTMI529-14a);或建筑构件耐火试验(ISO834:1999)。机器运动部件,与船体外板的距离应不小于500mm,避免碰撞的影响。(4)锂离子蓄电池舱(室)与相邻处所限界面的耐火完整性应达到H-60标准,限界面上的开口和贯穿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限界面的耐火完整性。2-2.1.29.3锂离子蓄电池的托架应采用钢质材料制造。2-2.1.29.4通风系统(1)锂离子蓄电池舱(室)如设有机械通风系统,则应满足下列要求:锂离子蓄电池舱(室)通风系统应与服务于其他处所的通风系统相互独立;锂离子蓄电池舱(室)的通风导管,不应通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机器处所、滚装处所、车辆处所、特种处所或其他蓄电池舱。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机器处所、滚装处所、车辆处所、特种处所或其他蓄电池舱的通风导管,也不应通过蓄电池舱(室)。但上述导管满足下列要求者除外:(a)导管为钢质,如其宽度或直径为30Omm及以下,所用钢板厚度至少为3mm;如其宽度或直径为760mm及以上,所用钢板厚度至少为5mm;如导管宽度或直径在30Omm和76Omm之间,其所用钢板最小厚度按内插法求得;(b)导管有适当的支承和加强;(c)在导管穿过的所有处所内均隔热至H-60级标准。通风口应有防止水和火焰进入的措施,进风口应远离出风口;驾驶室应设有显示所要求的通风能力任何损失的装置,这可以通过设置一个报警装置来满足,此报警装置可由风机的启动继电器的断开来触发。蓄电池舱室的动力通风,应能从其服务处所外面易于到达的位置将其停止,该位置在其服务的处所失火时应不易被切断。(2)锂离子蓄电池舱(室)应设有独立的应急排风和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应急排风机应与舱室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探测装置联锁,当探测到舱室内可燃气体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体积分数)的20%时,应自动启动应急排风机,以便及时排出产生的可燃气体。从风机排出的气体应引至开敞甲板上的安全地点,并远离有人居住或含有热源的处所。应急排风量应根据评估确定,但不应小于30次/h的换气次数。当探测到舱室内可燃气体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体积分数)的20%时,应在驾驶室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风机应采用经认可的无火花型风机。当本条221.294(1)所述的通风系统兼做应急排风时,应同时满足本条要求。2-2.1.29.5探火和报警(1)锂离子蓄电池舱(室)应设有符合本章22.1.12规定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探火系统探测器的选型应采取感烟探测器,或感温与感烟探测器组合的形式。(2)锂离子蓄电池舱(室)内应设有手动报警按钮。2-2.1.29.6灭火(1)锂离子蓄电池舱(室),应设有下列固定式灭火系统之一:符合本法规本章2-2.1.4规定的适用于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其容量按该处所总容积的9%进行设计;符合本章2-2.1.4规定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其容量应按该处所总容积的40%进行设计;符合本章2-2.1.9规定的适用于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其出水率按5/m2min进行设计,喷嘴距锂离子蓄电池顶部的距离应不小于0.5mo(2)应按照如下要求配备手提式灭火器:应至少配备4具容量至少5kg的手提式七氟丙烷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其中应有1具设在该处所入口外附近处。对于甲板面积小于4m2的锂离子蓄电池舱(室),可用足够数量的手提式七氟丙烷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代替本节2-2.1.29.6(1)所述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在蓄电池舱舱壁上应设有喷放孔,便于人员使用灭火器对内释放灭火剂。所要求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存放在距喷放孔2m之内。布置在开敞甲板上或其他处所内的锂离子蓄电池箱(柜),应在其附近至少设置4具容量至少5kg的手提式七氟丙烷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在电池箱(柜)上应设有喷放孔,便于人员使用灭火器对内释放灭火剂。2-2.1.29.7出入口(1)锂离子蓄电池舱(室)的门应气密且应向逃生方向开启。(2)锂离子蓄电池舱(室)的门应自闭,除非直接通向开敞甲板。第4节液货船消防要求原2-2.4.1.1改为:“2-2.4.1.1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节适用于载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脸,由经认可的闪点仪测定)且其雷特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的原油和石油产品的液货船,以及载运具有同样失火危险的其他液体产品的液货船。”原2-2.4.1.3改为:“2-241.3除石油产品或符合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附则5要求的液体货物以外,闪点超过60C的液体货物,应视为其具有较小火灾风险,不要求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保护。”第6节浮油回收船的特殊消防安全措施原2-2.624(4)改为:“(4)本章第6节2-2.6.1.2(2)(e)、所规定的1类气体危险区域如遵守下列特殊通风规定,并保持正压机械通风,则可作为安全区域:通风量应至少每小时换气20次;处所通风进、出口的开口布置应使整个处所有效通风,并另行考虑可能释放和积聚易燃气体的部位;进气口应位于安全区域°”原附录由以下内容替代:附录MSC.l/Circ.l395/Rev.5(2022年4月28日)可免除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或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对之无效的固体散装货物清单1 .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64届会议(1994年12月5日至9日)上,同意有必要就SOLAS公约第II-2/10条中关于免除灭火系统要求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供指南。2 .因此,本委员会批准了MSCCirc.671通函,以此同意:.1一份可免除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固体散装货物清单(表D,并建议各成员国在按SoLAS公约第11-210.7.1.4条准予免除时考虑到表1中的信息;和.2一份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对之无效的固体散装货物清单(表2),并建议在载运表2中所列货物的船舶的货物处所内设有提供等效保护的灭火系统。本委员会还同意主管机关在确定关于等效灭火系统的合适要求时,应考虑SOLAS公约第11-2l9.3.1条的规定。3 .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79届会议(2004年12月1日至10日)上,审查了上述列表并批准了MSC/Circ.ll46通函。本委员会决定将定期对所附列表进行审查,且提请各成员国在对船舶载运不包括在表1内的货物准予免除时,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供关于这些货物不燃性或着火危险性的数据。还请求各成员国在对其同意载运不包括在表2内的货物而要求等效灭火系统时,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供关于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对这些货物无效的数据。4 .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89届会议(2011年5月11日至20日)上,注意到IMSBC规则的强制性,对上述固体散装货物列表进行了审查,使表中某些名称与IMDG规则最新版本中的名称一致并批准了MSC.ICirc.1395通函可免除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或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对之无效的固体散装货物清单,用以取代MSC/Circ.1146通函。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92届会议(2013年6月12至21日)上批准了对MSC.1/CirC.1395通函的修订(MSC.lCirc.l395Rev.l通函)。5 .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95届会议(2015年6月3日至12日)上,经审议货物及集装箱运输分委会在其第1次会议上所提交的提案,批准了对MSC.lCirc.l395Rev.l通函表I和表2的修订(MSC.1表irc.l395Rev2通函)。6 .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98届会议(2017年6月7日至16日)上,经审议货物及集装箱运输分委会在其第3次会议上所提交的提案,批准了对MSC.lCirc.I395Rev.2通函表1和表2的修订(MSC.lCirc.l395Rev.3通函)。7 .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IOl届会议(2019年6月5日至14日)上,经审议货物及集装箱运输分委会在其第3次会议上所提交的提案,批准了对MSC.lCirc.l395Rev.3通函表1和表2的修订(MSC.1表irc.l395Rev.4通函)o8 .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105届会议(2022年4月20日至29日)上,经审议货物及集装箱运输分委会在其第7次会议上所提交的提案,批准了对MSC.lCirc.l395Rev.4通函表1和表2的修订,其文本载于附件。9 .本通函的目的在于向主管机关提供指导。但是,不防碍主管机关对不包括在表1内的货物准予免除,或按SOLAS公约第II-2/10.7.1.4条规定准予此种免除时附加任何条件。9.本通函替代MSC.1/Circ.1395Rev.4通函。可免除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固体散装货物清单1货物包括,但不限于第IL2/10条所列的货物:矿石煤(煤和褐煤砖)谷物新伐木材2列于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IMSBC)规则且非易燃或具有低失火危险的货物:.1所有不归入IMSBC规则B组的货物.2以下归入IMSBC规则B组的货物:水化氧化铝铝熔炼副产品UN3170(“铝熔炼副产品''或"铝再熔炼副产品”均作为其正确运输名称使用)硅铁铝粉末UN1395无涂层硅铝粉UN1398团块非晶态硅酸钠硼酸煤渣灰煤焦油沥青直接还原铁(八)砖形块,热铸磷铁合金(包括砖形块)硅铁UN1408,硅含量大于30%,但小于90%(包括砖形块)硅铁,硅含量至少25%但小于30%,或硅含量90%或以上烟灰,包含铅和锌荧石颗粒状镖铳(水分含量小于2%)含铅浸出渣石灰(生)原木氧化镁(未熟化)铳,包含铜和铅磷酸二氢钙(MCP)磷酸二氢钱(M.A.P.)、矿物质丰富涂层泥煤石油黄炭(煨烧或未燃烧)山沥青球当按照IMSBC规则的规定装裁和运输时。制浆木材黄铁矿,燃烧(燃烧黄铁矿)低比活度(LSA-1)、非裂变的或预计裂变的放射性物质UN2912非裂变的或预计裂变的表面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物体(SCO-I)UN2913圆木低比活度(LSA-I)砂、精矿、放射性物质UN2912锯木硅镒合金(低碳)硫磺,UN1350(压块和粗粒)过磷酸钙(三重,颗粒状)木材帆矿石木片,水分含量15%或以上木球团(不包括任何添加剂和/或粘结剂)锌灰UN1435富含氧化锌的烟灰.3当货物根据本规则的MHB试验和分类衡准没有表明具有任何自热、易燃或与与水反应造成可燃性的危险时,则货物归入下列一般性的B组船运细目:硫化金属精矿硫化金属精矿、腐蚀品UN17593未列于IMSBC规则的固体散装货物,但:.1应按照该规则的L3对其进行评估;.2其应不具有该规则所界定的B组货物的危害;和3装货港主管当局应已按照该规则的132向船长提供一份证书。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对之无效而应有提供等效保护的灭火系统的固体散装货物清单归入IMSBC规则中B组的下列货物:硝酸铝UN1438硝酸镂UNI942(可燃物质总含量不超过0.2%,其中包括任何有机物质,以排除了其他任何添加物质的碳含量计算)硝酸镂基化肥MHB硝酸镂基化肥UN2067硝酸钺基化肥UN2071硝酸钢UN1446硝酸钙UN1454硝酸铅UN1469硝酸镁UN1474硝酸钾UN1486硝酸钠UN1498硝酸钠和硝酸钾混合物UN1499第5章航行设备第1节一般规定原5.1.2改为:“5.1.1.2除本法规第1篇规定的检验外,当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保持本章涉及的航行设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时,不应把这类设备的功能失常认为船舶不适航,或作为船舶滞留在不易获得维修设施的港口的理由。”第2节配备要求原521.2(5)和改为:“52L2船舶应按下列要求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5) B级AIS设备的性能标准应符合附录Il的规定,同时应满下列要求:禁止用户随意修改静态信息(a)静态宿息至AISl蠹装时输入。静态信息只有在船舶变更船名、MMSI或船舶类型时才需要更改。(b)静态信息应通过外部接口写入AlS设备,不能通过人机界面进行更改。静态信息内容包括下表所述信息:B级AIS静态信息信息内容信息的类型和相关要求船舶名称在安装时设定,字母数字无空格。MMSl(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在安装时设定,9位数字。呼号在安装时设定。IMO号码在安装时设定,7位数字。船舶类型从预设的列表中选择。定位天线的位置船长和船宽通过在船舶上安装AIS所需要的GNSS天线所设定的安装位置参数确定(根据ITU-RM.1371,共有4个参数,其中参数A是距离船首的距离,B是距离船尾的距离,C是距离船舶左舷的距离,D是距离船舶右舷的距离。双向的船舶需要根据船首修改A和B)船长为A、B参数之和,船宽为C、D参数之和。自动记录开关机时间(a) AlS设备应能记录并存储最近不少于10次的开机和关机时间,同时设备每5分钟查询是否处于工作状态,并记录最近一次处于工作状态的时间C(b)记录的格式为:开机记录“YYYY-MM-DDHHWMfS开机”;关机记录为44YYYY-MM-DDHH:MM:SS关机”。工作状态记录为"YYYY-MM-DDHH:MM:SS工作”。(注:YYYY-MM-DD表示:年-月-日;HH:MM:SS表示:时:分:秒)。(C)开关机记录可通过人机界面进行查阅,也可通过外部接口导出到移动存储介质中。(b) A级和B级AIS应基于北斗技术。”原521.3(3)改为:“5.2.L3国内航行海船应按表521.3的要求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3)国内航行海船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应满足本章附录12中的A级设备要求。国内航行海船可以配备符合IMoMSC.232(82)决议要求的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来满足上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配备要求°”新增5.2.1.7如下:“5.2.1.7本节表5.2.1.1中的电子定位设备、521.3条中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或电子海图信息与显示系统(ECDIS),如适用还可包括521.2条中的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功能,可由1套附录10中的基于北斗技术的多功能集成系统(MIBT)来实现。”第3节性能标准原5.3.1.1改为:“5.3.L1按本章规定装设的所有航行设备,应为认可的型式。''新增531.2如下:“531.2本章所要求的航行设备的性能标准,应满足本章相应附录的要求;其中,电子定位设备的性能标准应至少满足本章附录5的要求。”附录3雷达设备性能标准的建议案标题新增脚注如下:“对于300总吨以下的船舶,雷达的性能标准可以采用EN62252:2004的技术要求,或ETSIEN302248-2013标准。”新增附录10如下:“附录10基于北斗技术的多功能集成系统1 一般规定1.1 本附录规定了基于北斗技术的多功能集成系统(以下简称“北斗集成系统“)的性能要求。1.2 除满足IMOA.694(17)决议的要求,北斗集成系统还应满足本附录的要求。13除电源、天线、键控单元以及显示模块外,北斗集成系统中的任一分系统的功能模块故障,应不影响其他分系统功能的正常应用。1.4 北斗集成系统还可扩展其他海事应用或功能,但在使用其他海事应用或功能时不应影响所集成的各个分系统的功能。1.5 若北斗集成系统包括AIS功能模块,对部分出厂设置的船舶静态信息(如MMSl码等)或者部分功能,应采取措施限制船上人员进行手动修改。2北斗集成系统的组成2.1 北斗集成系统至少应由船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DS)接收设备与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或电子海图信息与显示系统(ECDIS)集成而成。如适用,还可包括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lS)等各个分系统的功能模块。2.2 根据需要,北斗集成系统还可以分别或综合集成其他航行设备与系统的功能模块,但应符合L4的要求。2.3 北斗集成系统应该有统一的集成显示终端、天线单元、电源模块以及各分系统的功能模块组成。3分系统功能模块的性能3.1 北斗集成系统的性能标准应满足本章附录5和本章521.3(3)的要求。3.2 北斗集成系统如集成A级AIS1其还应满足本章附录8的要求;如集成B级AIS1则还应满足本章附录H的要求。3.3 北斗集成系统如集成其他航行设备和系统的功能模块,还应满足其性能标准的要求。4集成显示终端及显示4.1 一般要求4.1.1 应满足经MSC.466(101)决议修订的MSC.191(79)决议的要求。4.1.2 显示中所使用的符号、术语和缩略语应满足SNCirc.243Rev.2和S-52等与航行相关的符号、术语和缩略语的要求。4.1.3 应提供至少25OmmX250mm(宽X高)的操作显示区域。显示内容应是彩色,其分辨率应不低于1280×1024o4.1.4 显示应尽可能的整洁,并具有适当的清晰度和易读性。4.1.5 航行安全相关的信息应醒目显示在集成显示设备的显著位置。4.1.6 最重要的和(或)频繁使用信息所显示的范围应指定为仅限于其内容,并且不应用于显示任何其他信息。4.1.7 同一信息在所有界面应显示一致。4.1.8 显示器应确保在任何环境光线条件下,至少两名使用者在处于船舶驾驶台上操作人员通常站位和坐位处同时看清信息。4.1.9 集成显示设备应具有一键返回首界面的功能。4.1.10 集成显示设备应具有调节屏幕亮度的功能。4.1.11 集成显示设备应具有记录开关机时间的功能,且记录不能被修改或删除。4.1.12 北斗集成系统若通过通信设备接收到的航行信息,则还应满足MSCUCirc.1593通函有关通过通信设备接收到的航行信息协调显示暂行指南。4.2 显不要素4.2.1 应使用清楚易读的字体。铅字应凹凸,统一笔划宽度和长宽比。4.2.2 使用缩写或缩略词时,应具有普通用法的含义并且保持最少的用量。4.2.3 应标明测量单位。4.2.4 图形的设计应通过采用文字、功能或操作说明显示其所说明的目标、过程或操作。4.2.5 每种图形或符号都应展示一种目标或功能,并且应很容易从其他图形和符号中区分开来。4.3 首界面4.3.1 北斗集成系统在正常开机或断电恢复后应进入首界面。4.3.2 首界面应至少提供幼白的基本参数,包括船速、船位、艄向、时间、本船符号等。4.3.3 应能自动、连续地以图形指示船位、速度和艄向。4.3.4 首界面应显示船舶当前水域的电子海图。4.3.5 北斗集成系统如集成其他航行设备和系统的功能模块,则首界面还应显示该功能模块所提供的与航行安全相关的信息。4.3.6 首界面显示的内容应互不影响。4.3.7 首界面的显示内容应显示出与其功能一致的最简单的信息;与其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应显示,外来的内容和图像也不应显示。4.4 报警4.4.1 北斗集成系统的报警应满足MSC.302(87)决议的要求。4.4.2 与航行安全密切相关的A类警报,应在任何时候任何界面直接显示。4.4.3 报警若未应答,应在所有界面上始终保持有适当的报警或指示。对于C类警报,若报警条件消失,不再显示该报警C5输入5.1 北斗集成系统的设计应使所需的手动输入易于执行。5.2 应避免与系统发生复杂或容易出错的互动。5.3 对于可能带来非预期结果的手动输入,北斗集成系统应要求在接受前予以确认,从而加以合理性检查。5.4 在进行对话和输入处理时应进行检查,以防止错误数据或控制输入。5.5 如有可能,应设置“取消”功能。5.6 他设备和系统的接口6.1 北斗集成系统在正常工作时应能向外提供BDS信号。6.2 在北斗集成系统中其他分系统的功能模块或集成显示终端发生故障时,应采取措施不得影响北斗集成系统向外提供BDS信号。6.3 北斗集成系统所集成的各个分系统如需由/向其他设备和系统提供信息,则北斗集成系统还应具有与其他设备和系统的接口。6.4 北斗集成系统若集成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则还应具有向外提供AIS信息的接口。6.5 与本篇第4章无线电设备和本章其他设备和系统的各接口,应满足IEC61162的要求。6.6 北斗集成系统可支持各种通用接口,如HDMl接口,用以扩展其他显示终端。HDMl接口和固有显示器接口的设计应满足单一故障情况下,至少有一台显示器可以正常工作。6.7 北斗集成系统可集成其他应用的接口。7供电7.1 除另有规定外,北斗集成系统至少应由船舶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7.2 如无线电通信设备需由北斗集成系统提供船位信号,则北斗集成系统的BDS接收设备功能模块还应由本篇第4章442中的备用电源供电。此时,除非经计算备用电源满足北斗集成系统供电需求,应采取措施使得备用电源不应向其他功能模块和集成显示终端供电C°7.3当断电恢复后,无需用户重新设置,北斗集成系统应恢复操作,并以最近的设置进行显示。8备用8.1 对于沿海航区及以外航区航行的船舶,还应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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