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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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供水人口大于100O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第三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社
2、会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所需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跨区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照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开展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受益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属地人民政府进行保护和管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
3、、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引导、鼓励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六条市、县(市、区)河(湖)长、林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巡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职责。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统筹安排补偿资金,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第八条市、县(
4、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活动。第二章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统筹规划和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
5、良好、水量稳定、适宜划定保护区的地表水体或者地下水体确定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第十一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第十二条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提出划定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保护区的划定方案,由有关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准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需要调整的,应当对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组织论
6、证,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名称以及保护区范围,实行名录管理。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城乡区域规模集中供水,改善农村饮水条件,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具备条件的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改变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第十六条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
7、、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二)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三)破坏水源涵养林和其他植被;(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在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四)丢弃农药、化肥及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施肥器械;(五)设置危险化学品等装卸作业的场所、建筑物、构筑物或加者油站、油库;(六)新铺设输送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七)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八)擅自取土、挖砂、采石;(九)新建坟墓;(十)倾倒、堆放、丢弃、掩埋废液、废渣、垃圾、动物尸体、废弃蔬果及其他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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