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试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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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非招标方式选购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非招标项目选购管理,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和选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山东省政府选购非招标选购方式管理暂行方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室、各权属单位(以下简称“选购单位”,权属单位含其分、子公司,下同)采纳非招标方式选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非招标方式选购管理是指集团公司或权属单位依据管理权限依法对非招标项目选购程序、选购文件、评审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批准,对选购过程进行规范、监督,对选购工
2、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依法对选购活动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第二章非招标方式选购的分类、适用范围及管理第五条本方法所称非招标方式选购分为下列类型:(一)竞争性谈判选购;(二)询价选购;(三)单一来源选购。第六条非招标方式选购的适用范围及管理(一)按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方法(试行)(鲁高速招(2011)3号)(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方法)规定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选购项目,原则上适用本方法,如不适合按本方法规定进行选购或按本方法规定进行选购成本过高的,可另行实行合适的方式组织选购。以上项目由选购单位自行组织选购,选
3、购方式的选择及评审结果由选购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集团公司干脆出资的选购项目,选购方式的选择及评审结果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批。(二)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方法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额度,因特别状况经集团公司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纳非招标方式进行选购的项目,适用本方法,其选购方式的选择及评审结果由集团公司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招标选购中心参与监督,审批程序见附件2(招标项目采纳非招标方式选购审批流程)。第三章选购条件第七条拟选购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否则不能进入选购程序:(一)依据管理审批权限,项目已获相关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并具有批准实施的文件,或确定项目实施的会议纪要,或领导同意项目实施的文字批示。(二)选
4、购单位已明确。(三)项目资金已落实,列入集团公司或权属单位预算。第四章竞争性谈判选购第八条竞争性谈判选购,是指依据规定程序通过与3家及以上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选购方式。第九条项目实施周期、缺陷责任期(质保期)较长,售后服务要求高的项目,应当采纳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购。其中,工程施工项目、工程养护项目及生产设备、大宗重要建筑材料的选购,及勘察、设计、监理、询问等供应商的选择应采纳竞争性谈判方式。第十条竞争性谈判选购应当依据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谈判文件;(二)征集谈判供应商;(三)发售谈判文件;(四)接受报价文件,公开报价;(五)成立谈判小组,组织谈判与评审;(六)确定成交供应
5、商;(七)签订选购合同。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一)谈判选购公告或谈判邀请函;(二)报价人须知;(三)谈判与评审方法;(四)合同条款及格式;(五)报价清单及说明;(六)技术标准和要求;(七)报价文件格式。第十二条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原则。选购标的的质量、性能及供应商服务水平差别不大,基本处于同一水平线的,按价格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选购标的的质量、性能及供应商服务水平有较大差别的,可采纳综合评分法,按综合性能最优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第十三条供应商的征集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公开征集。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公开征集供应商。(二)邀请征集。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向有限数量的供应商发
6、出邀请。采纳邀请方式征集供应商,应尽可能多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以增加竞争性和可选择性。从集团公司相关供应商备选库中选择供应商进行谈判的,应以随机方式(抽签、摇号等)确定受邀供应商,或悉数邀请。第十四条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发售与报价文件的递交(一)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发售,一般不得少于3日。(二)竞争性谈判文件起先发出时间至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日。第十五条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报价文件递交前,选购单位如对谈判文件做出澄清或实质性修改,应当在规定的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已获得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的日期距报价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应当顺延
7、报价截止时间。第十六条谈判与评审程序(一)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选购单位代表及评审专家组成(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审查报价文件1、形式评审。谈判小组依据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详细谈判程序。2、资格评审。谈判小组依据规定的评审标准,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不得进入详细谈判程序。3、响应性评审。谈判小组依据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的响应性进行符合性审查,未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不得进入详细谈判程序。递交报价文件或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选购人可以向原审批单位
8、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接着进行竞争性谈判选购;假如只有一家,应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选购。(三)谈判打算在审查报价文件的基础上,谈判小组依据不同供应商对谈判文件响应状况,确定预期目标、谈判策略和谈判依次等详细事项,并将详细的谈判时间、地点及要求提前通知供应商。(四)谈判1、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抽签、摇号等)确定参与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依次。2、谈判应当在谈判小组成员均在场的状况下,按依次与每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状况确定。3、每轮谈判结束后,供应商应对谈判议定事项做出书面承诺,并按规定格式再次报价。报价轮次可以多于谈判轮次。谈判结束又一轮报价后,选购人如认
9、为价格水平未达到预期目标,可以要求再次报价或多次报价,并按规定进行算术性校核。4、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漏与谈判有关的其它供应商的技术资料等相关信息。5、最终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全部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在同一截止时间前提交最终的响应文件,并最终报价。(五)举荐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依据评审方法及谈判结果,对报价文件进行综合评分,举荐成交供应商。(六)编写评审报告谈判工作完成后,谈判小组依据全体成员签字的谈判原始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交由选购单位按规定报批、备案或存档。第十七条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日内,选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最终结果通知全部参与谈判的供应商。第五章询价选购第十八条询价选购,
10、是指依据规定程序就选购项目向3家及以上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询价,通过评审、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选购方式。第十九条拟选购标的规格、型号、技术标准统一,市场资源足够,价格变更幅度较小,项目实施周期短,售后服务要求不高且选购活动须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可采纳询价方式选购。第二十条询价选购应当依据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询价文件;(二)征集供应商;(三)发售询价文件;(四)接受供应商报价;(五)成立询价小组;(六)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七)签订选购合同。第二十一条询价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一)询价选购公告或询价选购邀请书;(二)报价人须知;(三)评审方法;(四)技术标准及要求;(五)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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