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部人员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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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药学部的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药学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与能力,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特制定本制度。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医疗机构中煎药室管理标准、健康促进医院试点工作规范。3、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药学部所有相关岗位的人员教育培训工作。4、责任:药学部为人员教育的组织和管理部门。教学秘书负责制定药学部人员教育培训管理文件,负责药学部人员培训和学习平台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建立和完善药学部培训制度体系及培训整体方案的设计和规划。教学秘书和药品质量管理室负责
2、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5、内容:5.1、教学秘书根据药学工作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制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文件,并针对科室不同岗位的各类人员,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方法、学时、考核要求、考核方法等内容。5.2、专业技术人员的在岗培训:5.2.1、专业技术人员是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具体实施者,应努力创造条件使他们的质量管理知识、能力不断更新和提高,因此应定期安排药学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方面的药事政策、法规及相关新知识、新技能培训,且尽可能多提供到药学管理先进单位学习、观摩的机会,并保证他们接受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5.2.2、药学部主任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主动参加药事
3、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5.2.3、药学部每年组织两次全体药学人员进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相关培训I,培训内容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理论、与患者的沟通技能以及患者的用药教育等。5.3、上岗培训:5.3.1、药学人员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时,为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必须进行岗位质量教育、岗位技能操作培训及考核。5.3.2、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事法规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5.3.3、其他从事药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药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5.3.4、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专业考核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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