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情形、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用岛办理流程、国家重大项目情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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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情形一、管护巡护巡查、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包括修筑管护巡护的管理用房和巡护道、森林步道、执法站、科研观测站、海洋观测站、气象监测站、地震监测站、环境监测站、测绘导航设施、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军事国防设施、防疫站,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林业科研、森林草原防火设施。二、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
2、动,修筑(新建、改建、维修、维护)住房、学校、文化活动中心、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广电、交通、水利、码头、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等必须的生产生活设施。三、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四、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择伐、果实采摘、更新改造,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按规定开展的公益林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开展的林下经济活动。五、符合相关规划、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配套性服
3、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广电,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消防,标识标志牌、景区道路(含索道、栈桥及其他透水构筑物等)、生态停车场、休憩休息设施、科研、科普教育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等。六、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潮)、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包括:公路、铁路、堤坝、桥梁、隧道、电缆(光缆),油气输送管线,供水、供热管线,海底管线,航道等基础设施及输变电、通讯基站、广电发射台、雷达等点状附属设施;农业灌溉设施;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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