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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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不断筑牢我国南方重要生态屏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严格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管控(一)明确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范围。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二)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的
2、,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用地、用海用岛手续。1.在办理用地预审、用海用岛前期工作等相关手续时,在有关材料中应重点说明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情形。按规定需要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的,应在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中充分论述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理由,说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并提出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降低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工程技术措施。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红树林湿地,使用林地草地、林木采伐审批,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用地、用海用岛单位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管理机构的意见,或依据相关主管部门已审核出具的文件,按照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相关审
3、核审批手续。2 .在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报批阶段,设区市自然资源局或海洋局应出具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初步意见,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海洋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海洋局牵头就项目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进行审核,并征求生态环境、林业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作为用地、用海用岛报批的必备材料。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且涉及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海洋局会同自治区林业局联合出具审核意见。3 .设区市人民政府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农用地转用、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应在上报材料中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
4、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初步意见和审核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审核或审批用地、用海用岛报批材料时同步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三)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应严格控制活动强度和规模,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其中无具体建设活动的,各主管部门依职责做好管理。有具体建设活动的,按照建设活动的审批权限,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有关主管部门依职责监管,作为开展建设活动和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的依据。(四)开展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时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涉
5、及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原则上仅允许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岛自然岸线、表面积、岛体、植被改变轻微的低影响利用方式。二、规范国家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用岛审批(五)明确国家重大项目范围。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在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六)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用地、用海手续。1.开展联合规划选址选线。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规划选址选线的工作机制,牵头负责联合规划选址选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参与联合规划选址选线,按照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对规划选址选线提出
6、合理性意见。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红树林湿地,使用林地草地、林木采伐审批,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管理机构的意见,或依据相关主管部门已审核出具的文件,按照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手续。要加强多方案比选,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2 .报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用海预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结合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工作,对项目是否属于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以及是否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审查论证,并在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审查意见中明确是否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涉
7、及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自治区海洋局按以上要求组织开展用海等前期工作。3 .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海洋局牵头就项目是否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审核,并征求生态环境、林业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意见,作为用地、用海报批的必备材料,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审核用地、用海报批材料时同步出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意见。重大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且涉及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海洋局会同自治区林业局联合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七)国家重大项目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建议,自治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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