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耕地利用促进条例清远市耕地利用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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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耕地利用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促进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利用促进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总体要求】本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农民合法利益。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利用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耕地质量建设
2、规划,保障工作经费,建立跨部门的耕地利用促进工作协调机制,保障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改善耕地生态环境,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耕地利用促进相关工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使用者利用耕地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因地制宜积极推广耕地建设、管护和合理利用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利用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耕地利用促进工作。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及村委会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并对耕地利用情况实施
3、巡查,及时制止、举报非法占用、损害或者摞荒耕地等行为。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将耕地利用促进内容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揖荒耕地等行为予以约束,对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行为可以通过积分制等方式予以奖励。第六条【普法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利用促进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知识技能的宣传普及。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加强耕地利用促进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知识技能的宣传普及。第七条【耕地利用监管监测】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耕地利用促进的长效监管机制,完善耕地实际利用情况和相关管理信息,建设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数据库管理系统,严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4、考核和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定期组织开展耕地资源调查,建设县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耕地质量监测、等级评价、耕地种粮情况动态监测、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加强对耕地利用情况的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第八条【耕地利用规定】耕地资源应当优先用于稻谷、玉米、大豆和薯类等粮食生产,保障粮食有效供给,落实国家粮食安全责任。永久基本农田利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和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规定种植其他农作物。对已租用且已经造林的耕地,以及对已经取得林木种子
5、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开展苗木生产经营的单位,逐步有序退出已租用造林或者育苗的耕地。第九条【耕地利用提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农业结构调整与粮食生产的关系,引导新发展林果业上山上坡,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不得挤占用于粮食生产的耕地。鼓励通过水旱轮作、有效利用冬闲田资源等措施,稳定并扩大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提升粮食产能,保障粮食自给率。鼓励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解决水稻机种、玉米籽粒机收等瓶颈问题,加快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鼓励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依照规定扩大种植结构调整范围,开展无土栽培等新型利用模式,最大化提升耕地的利用价值
6、。第十条【耕地整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制定耕地整合治理和财政奖补方案。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筹建设资金开展耕地整合整治,综合田、土、水、路等要素,解决耕地细碎化问题,改善农业机械化耕作、规模化生产条件。鼓励耕地整合后在自愿的基础上统一流转、连片发包。第十一条【耕地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组织开展农田水利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田间道路建设等其他有利于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落实耕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建立管护经费多渠道筹措和合理负担机制,加强管护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管护主体结合本地实际,探索采用委托代
7、管、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新型管护模式。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损毁、非法占用耕地基础设施。第十二条【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种植管护,通过统筹、整合有关财政资金,保障后期管护费用,将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优先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安排用于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粮食播种面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耕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管护职责。第十三条【耕地流转制度促进】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耕地耕作和经营模式创新,引导农民以土地出租、入股、托管、代耕、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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