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1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办202214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八届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4日清远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2、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在清远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发困难的,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临时
3、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日常管理。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三)适度救助,缓解困难;(四)信息公开,合理公正;(五)政府救助,社会帮扶。第五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市民政局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
4、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第二章救助对象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第七条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一)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二)因在医疗机构
5、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三)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第八条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一)近期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
6、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二)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第三章申请受理第九条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并书面授权查询核对。城乡居民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还应
7、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的复印件和原件、证明申请人符合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相关材料。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居住的材料。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学生证等佐证材料,以及发票、收据等可证明一段时间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相关材料。上述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受理文书等相关佐证材料;(二)家庭成员突
8、发疾病,其医疗费用已经医疗保险支付的,提供医疗保障部门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不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提供医疗费用相关票据;(三)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提供所增加的生活必需品清单(含品名、数量、市场价及总价款)及其在短期内购买的必要性说明;(四)家庭成员在本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者在本市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和学龄前教育,因学费支出致困的,提供入学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书;(五)证明申请人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
9、助申请,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或受委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必需材料是否齐全、证件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相符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暴力伤害等特殊情况,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通过社会救助热线、网络社交平台等方式,畅通求助、报告渠道,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第四章审核审批第十一条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救
10、助对象适用紧急程序。第十二条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履行相应的审核和审批手续。因救助对象在救治过程中去世、长期无法恢复意识且无法查找家人等原因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实施先行救助,并在履行救助职责后补齐相关手续,将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及书面情况说明一并纳入救助档案。第一节一般程序第十三条对于支出型救助申请,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等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的财产状况,参照我市低收入家庭的有关
11、规定进行认定。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临时救助申请人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规定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救助条件:(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12、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上述情形,临时救助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前款情形之一的,对申请不予批准,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了解,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清远市 人民政府 办公室 关于 印发 临时 救助 实施细则 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460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