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小微企业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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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东新区小微企业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草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创新法律援助供给和服务方式,提高小微企业合规经营能力,更好保障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小微企业法律援助概念)本规定所称小微企业法律援助,是浦东新区为经营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三条(部门职责)浦东新区应当将小微企业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
2、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收集研究小微企业法律援助需求、制定相关措施,指导、监督小微企业法律援助工作。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小微企业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小微企业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区劳动保障、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税务、管委会(管理局)、工商联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小微企业依照规定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市律师协会浦东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小微企业法律援助工作。第四条(援助对象)本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为在浦东新区注册或经营的
3、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在浦东新区注册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参照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执行。第五条(援助方式)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一)法律咨询;(二)合同审查;(三)法律知识讲座;(四)非诉讼调解;(五)诉讼、仲裁案件代理;(六)其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第六条(事项范围)小微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经营困难的,可以向区法律援助机构申请非诉类法律援助:(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二)企业经营不善引发法律纠纷的;(三)知识产权类纠纷被推定为权益被侵害方的;(四)设立时间不满一
4、年且需要法律帮助的。上述事项小微企业如需进行诉讼、仲裁的,则诉讼、仲裁案件涉案标的额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且争议处理机关(机构)位于本市范围的,可以获得诉讼、仲裁法律援助服务。诉讼、仲裁案件涉案标的额如超出上述标准,经区司法行政机关、区法援机构集体讨论,确有必要可以提供相应法律援助服务。第七条(经营困难认定和免于经营困难核查)小微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经营困难:(一)上年度年营业收入低于100万元的;(二)近两年连续经营亏损的;(三)符合破产清算或者重整条件的。对“专精特新”类、国家重点扶持产业类或者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小微企业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免查经营状况。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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