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小微企业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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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小微企业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草案)》.docx
浦东新区小微企业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草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创新法律援助供给和服务方式,提高小微企业合规经营能力,更好保障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小微企业法律援助概念)本规定所称小微企业法律援助,是浦东新区为经营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三条(部门职责)浦东新区应当将小微企业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收集研究小微企业法律援助需求、制定相关措施,指导、监督小微企业法律援助工作。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小微企业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小微企业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区劳动保障、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税务、管委会(管理局)、工商联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小微企业依照规定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市律师协会浦东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小微企业法律援助工作。第四条(援助对象)本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为在浦东新区注册或经营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在浦东新区注册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参照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执行。第五条(援助方式)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一)法律咨询;(二)合同审查;(三)法律知识讲座;(四)非诉讼调解;(五)诉讼、仲裁案件代理;(六)其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第六条(事项范围)小微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经营困难的,可以向区法律援助机构申请非诉类法律援助:(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二)企业经营不善引发法律纠纷的;(三)知识产权类纠纷被推定为权益被侵害方的;(四)设立时间不满一年且需要法律帮助的。上述事项小微企业如需进行诉讼、仲裁的,则诉讼、仲裁案件涉案标的额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且争议处理机关(机构)位于本市范围的,可以获得诉讼、仲裁法律援助服务。诉讼、仲裁案件涉案标的额如超出上述标准,经区司法行政机关、区法援机构集体讨论,确有必要可以提供相应法律援助服务。第七条(经营困难认定和免于经营困难核查)小微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经营困难:(一)上年度年营业收入低于100万元的;(二)近两年连续经营亏损的;(三)符合破产清算或者重整条件的。对“专精特新”类、国家重点扶持产业类或者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小微企业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免查经营状况。第八条(动态调整)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小微企业需求,对小微企业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营困难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第九条(诉讼、仲裁类法律援助次数)小微企业就不同事项每年可以获得三次诉讼、仲裁类法律援助;就同一事项每年可以获得一次诉讼、仲裁类法律援助。第十条(申请和审查程序)小微企业法律援助申请程序参照个人法律援助申请程序。区法律援助机构核查企业经营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企业进行诚信承诺。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对小微企业法律援助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转交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小微企业申请法律援助的便利性和可及性。第十一条(援助人员)小微企业法律援助人员由区法律援助机构从本区律师事务所中指派执业满三年且具备企业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担任。择优录用专业过硬、热心公益的律师参与小微企业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其他具有法律服务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参与小微企业法律援助。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用工、商事合同、股权、知识产权、投融资、涉外事务等领域法律专家库,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第十二条(履职要求)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企业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企业的合法权益。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企业收取任何财物。第十三条(避免利益冲突)小微企业与本企业员工或小微企业之间发生争议,双方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不同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第十四条(其他费用减免)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企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鼓励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积极参与小微企业法律援助,对受援小微企业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律师费、仲裁费、调解费。第十五条(援助经费)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小微企业法律援助提供资金支持。区相关主管部门可探索设立小微企业法律援助基金,鼓励社会各方通过捐赠的方式,对小微企业法律援助经费进行补充。鼓励小微企业通过分担部分援助费用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十六条(补贴标准)小微企业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标准,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援助的援助方式、服务内容、办案成本以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制定。第十七条(表彰奖励)区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对在小微企业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小微企业违规责任)小微企业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经区司法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终止该项法律援助,将该小微企业列为法律援助失信企业,并取消该小微企业在五年内申请法律援助的资格。第十九条(法律援助人员违规责任)法律援助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过程中,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收取受援企业财物、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参照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