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修订)》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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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促四氐保工作公平、正义,推动低保扩围增效,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省政府令第259号)、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和在删氐保对象经济状况复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三条低保
2、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主要指t示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和刚性支出。家庭消费作为两古认定的辅助指标,存在不合理的高消费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状况超标。第四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在校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五)已成年但未分家子女(无论是否共同居住),如和家庭共享收支须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否则应计算赡养费;(六)有多子女赡养、且有子女具备赡养能力的老年人,与困难子女家庭共同生活的,困难子女家庭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下列人员不计入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1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现役义务兵;(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踪人员;(四)与家庭失去联系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员,失联情况可结合申请家庭诚信承诺和邻里访问情况认定;(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第五条家庭收入是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申请(复核)之日起前12个月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
4、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有劳动合同或能证明有明确收入的按实际收入核算;无法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工资参照务工地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认定,一般不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以实际务工月数进行折算。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不愿就业或从事劳动的,其收入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家中有失能、部分失能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患者或重度残疾人,以及有怀孕、哺乳(1周岁以下)、2周岁以下除主要监护人外无其他人看护的婴幼儿等特殊情形的,主要监护人(1名)按实际收入确定,确属在家监护不就业的可不计算劳动收入。(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
5、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能按实际产量和市场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不能准确核定的,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因自然灾害或者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酌情降低标准。无法提供基础数据进行核定的,家庭主要劳动力按照当地最1氐工资标准计算。(三)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按协议(合同)计算,个人
6、不提供相关合同或者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收益的,按照当地相同条件的市场价格确定。(四)转移性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离退休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第六条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优抚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二)各级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的个
7、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助费等;(四)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我省精简退职职工享受的补贴;(五)政府发放的灾害生活救助、医疗、临时、住房等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六)因病、因灾、因学以及住房困难而获得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社会捐款,全部根据捐款用途开支后,剩余的捐款除外;(七)残疾人各类福利补贴和慈善捐助;(八)长寿老人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己自足种植、养殖的劳动所得(存在雇佣劳动或者规模经营的除外)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50%的部分;(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残
8、疾人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部分;(十一)因公(工)负伤职工的医疗费、生活护理费、残疾人器具辅助费;(十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十三)生态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第七条有法定蟾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应当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有协议、生效裁判文书的,按照协议、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生效裁判文书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月低保边缘家庭标准)*50%/不与该家庭共同生活、需要该家庭赡养(抚养、扶养)人数。第八条法定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
9、边缘家庭成员、现役义务兵、连续1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均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第九条法定义务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低保申请人应当通过调解或诉讼等途径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依法调解或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因法定义务人离家出走等特殊原因未能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或法定义务人与被赡养(抚养、扶养)存在特殊矛盾、经调解或诉讼仍不履行义务的,低保申请人就赡养(抚养、扶养)进行书面说明并诚信承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确定赡养(抚养、扶养)情况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照程序纳入保障。第十条法定义务人
10、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具备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其供养人不纳入低保范围:(一)具有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二)家庭拥有2辆及以上正常使用的生活用汽车,或拥有1辆价值超过15万以上的生活用中高档汽车。车辆价值按照折旧后的价值计算,车辆价值=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车辆已经使用的月数*月折旧系数07%,新车购置价依据有效票据据实认定,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票据的,按照购买时车辆市场价计算且最高折旧金额不得超过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o(三)有经商办企业等生活宽裕情形的。第十一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权、有价证券、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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