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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修订)》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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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修订)》全文及解读.docx

    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促四氐保工作公平、正义,推动低保扩围增效,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省政府令第259号)、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和在删氐保对象经济状况复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三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主要指t示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和刚性支出。家庭消费作为两古认定的辅助指标,存在不合理的高消费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状况超标。第四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在校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五)已成年但未分家子女(无论是否共同居住),如和家庭共享收支须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否则应计算赡养费;(六)有多子女赡养、且有子女具备赡养能力的老年人,与困难子女家庭共同生活的,困难子女家庭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1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现役义务兵;(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踪人员;(四)与家庭失去联系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员,失联情况可结合申请家庭诚信承诺和邻里访问情况认定;(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第五条家庭收入是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申请(复核)之日起前12个月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有劳动合同或能证明有明确收入的按实际收入核算;无法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工资参照务工地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认定,一般不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以实际务工月数进行折算。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不愿就业或从事劳动的,其收入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家中有失能、部分失能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患者或重度残疾人,以及有怀孕、哺乳(1周岁以下)、2周岁以下除主要监护人外无其他人看护的婴幼儿等特殊情形的,主要监护人(1名)按实际收入确定,确属在家监护不就业的可不计算劳动收入。(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能按实际产量和市场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不能准确核定的,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因自然灾害或者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酌情降低标准。无法提供基础数据进行核定的,家庭主要劳动力按照当地最1氐工资标准计算。(三)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¾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按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提供相关合同或者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收益的,按照当地相同条件的市场价格确定。(四)转移性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离退休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第六条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优抚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二)各级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助费等;(四)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我省精简退职职工享受的补贴;(五)政府发放的灾害生活救助、医疗、临时、住房等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六)因病、因灾、因学以及住房困难而获得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社会捐款,全部根据捐款用途开支后,剩余的捐款除外;(七)残疾人各类福利补贴和慈善捐助;(八)长寿老人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己自足种植、养殖的劳动所得(存在雇佣劳动或者规模经营的除外)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50%的部分;(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残疾人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部分;(十一)因公(工)负伤职工的医疗费、生活护理费、残疾人器具辅助费;(十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十三)生态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第七条有法定蟾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应当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有协议、生效裁判文书的,按照协议、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生效裁判文书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月低保边缘家庭标准)*50%/不与该家庭共同生活、需要该家庭赡养(抚养、扶养)人数。第八条法定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现役义务兵、连续1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均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第九条法定义务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低保申请人应当通过调解或诉讼等途径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依法调解或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因法定义务人离家出走等特殊原因未能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或法定义务人与被赡养(抚养、扶养)存在特殊矛盾、经调解或诉讼仍不履行义务的,低保申请人就赡养(抚养、扶养)进行书面说明并诚信承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确定赡养(抚养、扶养)情况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照程序纳入保障。第十条法定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具备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其供养人不纳入低保范围:(一)具有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二)家庭拥有2辆及以上正常使用的生活用汽车,或拥有1辆价值超过15万以上的生活用中高档汽车。车辆价值按照折旧后的价值计算,车辆价值=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车辆已经使用的月数*月折旧系数07%,新车购置价依据有效票据据实认定,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票据的,按照购买时车辆市场价计算且最高折旧金额不得超过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o(三)有经商办企业等生活宽裕情形的。第十一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权、有价证券、房产、车辆、船舶、机械和其他财产等。第十二条家庭财产认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一)现金、存款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二)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三)住房按照不动产证、所有权证、使用证等登记人认定(房产无不动产登记证的可按照住房协议、购房协议认定),农村住房可按照宅基地证、报建材料等登记人认定;(四)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等)按照登记人认定;(五)其他非生活必须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照现值认定;(六)唯一住房拆迁补偿款本金(直到购买或新建住房为止),为医治患病或遭受意外人身伤害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出售转让唯一住房所得,意外人身伤害一次性赔偿金除生活补助以外的部分,因公(工)负伤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公(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计入家庭财产的范围。第十三条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低保范围:(一)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消费型保险除外)等货币财产总值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低保标准的2.5倍,可参考12个月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评估;(二)拥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家庭人均拥有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的除外;(三)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正常使用的生活用机动车辆(普通二轮、正三轮和侧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四)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住房的,但有居改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五)家庭人均在各类企业中认缴累计出资额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低保标准的2.5倍;(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财产。第十四条以下支出为家庭刚性支出,在计算申请及已获得低保家庭收入和赡养(抚养、扶养)费时,按以下标准核减:(一)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医疗兜底以及社会捐赠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列入家庭刚性支出核减家庭年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车祸(由责任方给予赔偿的)、吸毒、自残、医疗美容、打架斗殴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二)护理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属于失能和部分失能人员,雇佣他人照料护理产生的护理费列入刚性支出范围。护理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列入刚性支出进行核减的,不能同时适用第五条第一款1名劳动力不就业可不计算家庭收入。(三)教育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在开学时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保育费列入家庭刚性支出核减家庭年收入。就读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一年学费超过15000元的,按15000元计算;低于15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计算。就读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按照实际缴纳费用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收费计算。已享受过教育救助补贴的困难学生,在计算家庭刚性支出时要根据教育补贴类别相应扣减教育补贴金额。(四)残疾康复费用。因残疾所需的医疗康复、康复训练、辅助、辅助器适配等费用扣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贴政策后的自负费用,依据有效票据据实认定,最高扣减金额不得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五)租赁住房费用支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租赁住房产生的费用,每月每户租赁住房费用超过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按月城市低保标准认定,低于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据实认定;已享受过住房补贴的低保家庭,在计算家庭刚性支出时要根据住房补贴相应扣减住房补贴金额。(六)就业成本支出。申请及已获得低保人员就业的,按当地月城乡低保标准50%扣减就业成本。(七)因灾农业成本支出。以种植养殖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因自然灾害、价格剧烈波动造成的收益损失,依据农业等部门出具相关损失证明据实认定,最高扣减金额不得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第十五条家庭存在以下消费行为的不纳入低保范围:(一)申请低保前一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有购买、新建(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唯一住房征地拆迁后新建或购买除外)、扩建(扩建后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标准除外)、豪华装修住房。(二)家庭成员义务教育阶段自费就读民办学校,自费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明显超标或不合理且不能说明理由的消费行为。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一)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单身重度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其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年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二)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单身重病患者(参照医疗部门大病、罕见病和年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同期城市月低保标准6倍的慢性病特殊病患者),其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没有第十条规定情形;(三)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参照医疗部门大病、罕见病和年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同期城市月低保标准6倍的慢性病特殊病患者)。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匕下载文字版七下载图片版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修订)政策解读一、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修订)印发的背景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2022年,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我省于2020年与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联合印发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建立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消费支出的低保指标认定体系。该办法已执行三年,亟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我省低保评估认定实践进行修改和完善。二、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参考依据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省政府令第259号)、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三、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修订)的主要特点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紧紧聚焦低保扩围增效。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稿)准确把握了“相对贫困”阶段贫困治理的新特点,根据困难群众刚性支出大、家庭经济状况变动幅度大的群体特征,通过“二扩一减”,即通过扩大收入豁免类别、扩大刚性支出核减类别、减少财产负面清单优化低保政策供给,推动低保扩围增效。(二)优化赡养费核算。赡养费核算涉及家庭义务与国家责任的权衡问题,历来是低保评估认定的难点和焦点问题。修订稿明晰了赡养费核算三个步骤:一是强调家庭责任,首先评估子女的赡养能力;二是家庭赡养纠纷应当通过调解或诉讼等途径解决;三是特殊情况义务人确实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按照申请人诚信承诺、民主评议、备案等程序后,符合条件的由政府兜底救助。(三)优化了单人纳保政策。将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群体纳入低保是解决刚性支出大的家庭负担、缓解其现实困难的重要手段。办法修订稿根据精细化管理的原则将单人纳保政策细化为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重残人员、重病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单人纳保三个类别,分梯次设置了纳保收入和财产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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