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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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包括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第三条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服兵役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
2、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身份认定)退役士兵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300元。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金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
3、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第四条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服兵役资助:(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第二章资助期限第五条服兵役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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