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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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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实施办法.docx

    学院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包括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第三条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服兵役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身份认定)退役士兵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300元。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金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第四条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服兵役资助:(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第二章资助期限第五条服兵役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中职高职连读学生服兵役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第三章申请、审核和发放第六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遵循以下程序:(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1)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1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1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1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1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四)学生将申请表1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1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还款计划,学校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入学生指定的账户。第七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11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入学后,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申请、发放国家助学金。第八条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第九条服兵役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第十条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第四章管理第十一条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将本年度服兵役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逐级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二条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将取消其受助资格。第十三条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第十四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第十五条高校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服兵役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发放国家助学金。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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