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农业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制度.docx
《红河州农业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红河州农业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制度.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红河州农业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调解活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建设创建平安云南的意见和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等要求,结合红河州农业行政机关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州、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及其综合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农业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与农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疏导和劝告,促使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
2、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第三条农业行政机关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本级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委员会下设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协调和日常事务。农业行政机关内设职能机构及其所属单位负责承办行政调解的具体工作事项。第四条农业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承办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二)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安排落实调解办案人员;()协调涉及多部门的争议纠纷调解事项;(四)审查行政调解报告,作出有关行政调解决定。(五)督促落实行政调解工作。第五条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登记、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提出受
3、理或不予受理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根据农业行政调解委员会决定或局领导审查意见,协调安排有关承办机构或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任务,形成调解文书并送达;(四)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农业行政调解委员会或局领导审核。(五)负责行政调解文书的案卷归档和管理。第六条农业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合法、合理、便民、效率的原则。第七条农业行政纠纷调解范围。农业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管理职责对下列纠纷进行调解:(-)当事人之间在农作物种子、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当事人之间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申请、登记、备案等事项中发生
4、的纠纷。(三)当事人在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产品购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四)农业环境污染纠纷。(五)农业行政执法中的有关纠纷。(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农业行政管理有关的其他纠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行政调解的农业行政类纠纷。第八条不适用行政调解范围。按照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第九条农业行政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请。对管辖权有争议时,由农业行政机关与另一争议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受理。第九条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农业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
5、,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提出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农业纠纷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由行政调解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做好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名捺印确认。(二)受理。行政调解办公室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局领导或农业行政调解委员会审定后书面告知申请人。1、经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向当事人各方发送农业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2、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矛盾纠纷的渠道。3、在未启动行政调解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或有其他紧急情形不立即处理有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红河 农业 行政机关 行政 调解 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3993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