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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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交通,促进行业稳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的交通行政调解是指交通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以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组织行政争议或纠纷双方,通过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方法,促使争议或纠纷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级交通部门行政调解工作,其办公室应发挥指导、督促和协调等作用.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是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应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应根据本单位、
2、本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有关制度,制定行政调解工作程序。第五条交通行政调解原则:(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二)合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三)平等原则:公正、公平的调处矛盾纠纷,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调解中地位平等。(四)积极主动原则:积极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将行政调解贯穿于日常工作中,贯穿于决策、执行过程中。第六条交通行政调解工作原则:(一)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职责;(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确保调解协议合法的前提下,参考行业惯例,引导当事人达成调
3、解协议。力求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本单位,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注重说服教育,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做好思想工作;(四)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协调配合,形成调解整体合力。第七条交通行政调解的范围:(一)交通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交通管理部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交通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争议或纠纷;(三)其他应当调解的争议或纠纷。第八条交通行政调解受理:(一)收到人民法院的诉前行政调解建议书;(二)经本单位信访部门接待、审查后认为应当纳入行政调解的争议或纠纷;(三)当事人申请进行行政调解的争议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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