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修订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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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主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第四条申报主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请本细则第六条政策不受此限制);第三章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第三章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第六条支持新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聚焦20大产业集群和8大未来产业(以下简称20+8产业),支
2、持引进行业影响力强、带动效应显著的国际知名品牌展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一)支持条件如下:1 .项目已纳入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进出口经理人发布的世界商展100强名单、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发布的全国展览Ie)O强名单或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范围的国际会议名单(以本细则生效期内公布的名单为准);2 .落地后实际在深举办不少于两年;3 .新引进国际会议项目需承诺在深举办不少于3届。第六条支持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聚焦20大产业集群和8大未来产业(以下简称20+8产业),支持引进行业影响力强、带动效应显著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对符合条件
3、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一)支持条件如下:L项目已纳入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进出口经理人发布的世界商展100强名单、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发布的全国展览IOC)强名单或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范围的国际会议名单(以本细则生效期内公布的名单为准);2 .新引进展览项目落地后实际在深举办不少于两年;3 .新引进国际会议项目需承诺在深举办不少于3届。第八条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对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项目给予场租补贴。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一)支持条件如下:1 .展会项目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2 .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
4、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展销会除外)。(-)支持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的场租给予2元/肝/天的补贴,10万而(含)以下的展会补贴上限为3万m10万户以上的展会办展面积每增加5万行,补贴上限增加1万行,补贴上限最高不超过5万户。第八条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对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项目给予场租补贴。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一)支持条件如下:1 .展会项目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2 .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展销会除外)。(二)支持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的场租给予2元T/天的补贴,15万T(含)以下的展会补贴上限为3万而
5、,1520万户的展会补贴4万户,20万m1(含)以上的展会补贴5万户。第十一条支持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展位费、装修费、会务费、承办费、配套经贸活动费给予资助。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一)支持条件如下:1 .展会项目和组展单位已列入我市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且已经按照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完成组团参展;2 .组团展位数(含中心展台)为15个标准展位及以上或组团展位面积(含中心展台)为135平方米及以上,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且不超过组团展位面积的20%(展会主办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3 .参展
6、企业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二)支持标准为对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展位费、装修费、会务费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各项费用具体支持标准如下:1.展位费:对组展单位及参展企业实际承担的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给予资助,据实核定。2.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进行的统一搭建装修费,企业展台按照每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中心展台装修原则上按照每标准展位不超过15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展会主办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第十一条支持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展位费、装修费、承办费等
7、给予资助。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一)支持条件如下:1 .组团参加的市外国内展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国家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主办的市外国内展会;由省部级党政机关举办、展会主题符合我市20+8产业布局、且各产业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为确有必要组团参展的市外国内展会;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任务。2 .参加国家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主办的市外国内展会项目,组展单位须取得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持组团参展意见;参加其他市外国内展会项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组团参展任务除外),组展单位须取得对口产业牵头部门出具的支持组团参展意
8、见。3 .参与组团的参展企业均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且在参展后至申报日期前取得订单合同。4 .每个组团参展项目组团参展企业不少于10家,展位数不少于15个标准展位或组团展位面积(含中心展台)不低于135平方米,其中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执行)。3.会务费:对组展单位的差旅费、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宣传费等会务费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20%。其中:差旅费按不超过5人/次对组展单位工作人员在展会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用给予补助,交通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余人员标准给予补助,食宿费按每人每天330元标准给予补助;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按每次不超过2万元给予补助,据实核定
9、;宣传费按每次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助,据实核定;承办费按每次5万元对组展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补助;配套经贸活动费按每次展会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对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组团配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费用给予补助,据实核定。6个标准展位或不超过组团展位面积的20%(展会主办方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5 .配套经贸活动应以促进我市企业与国内外市场交流合作或推介我市营商环境为主题,参加人数(工作人员除外)不少于50人,其中深圳市外的代表占比不低于70%o6 .每个组展单位申请的组团参展项目不超过3个。7 .展会举办地点不属于我市协作和合作交流地区
10、。(二)支持标准如下:对组团参展的展位费、中心展台装修费、配套经贸活动费、承办费等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上限60万元。各项费用具体支持标准如下:展位费:对组展单位实际承担的中心展台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给予100%资助,其他展位按50%标准给予资助,每个参展企业对应的资助上限为3个标准展位。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进行的中心展台统一搭建装修费给予资助,标准为每标准展位不超过15000元(展会主办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配套经贸活动费:对在组团参展期间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组团配套活动给予资助,资助内容为场地租金、会场布置及管理、设备租赁、宣
11、传资料等,标准为15万元/场,据实核定。承办费:对组展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补助,实际组参展企业10-20家的,资助承办费5万元;20家以上的,资助承办费8万元。删除第十二条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获得资助的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及组展单位应当通过市商务局认定并列入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认定流程如下:(一)市商务局通过征求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及相关部门意见,拟定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计划目录,对外发布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资助项目组展单位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二)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资助项目组展单位申请。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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