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地区绿色建筑技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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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青海省地方标准DB2016青海省农村地区绿色建筑设计导则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技术监督局发布青海省农村地区绿色建筑设计导则青海大学青海省农村地区绿色建筑设计导则依托课题研究,融科学性、知识性、实用性为一体,在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绿色建筑的实践经验、结合青海农村地区村镇、住宅民居建设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采用章节的形式,深入浅出,简明扼要的阐述农村地区村庄规划建设、住宅民居建设等方面的基本知识,编制本导则。本导则共分7章,共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村庄规划建设、民居庄廓、建筑单体、能源利用。并在附录中对青海东部地区回族、撒拉族、土族、汉族传统民居的建筑特征给出了案例参考
2、。本导则由青海大学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青海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研究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和青海省海东市建设局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在此表示感谢!本导则主编单位:青海大学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刘连新燕华史亚南左丹韩秀茹郭泓化佳欢南宏赵发兰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6.4 建筑结构466.5 建筑构造476.6 建筑整治改造507能源利用607.1 取暖方式及地热采暖技术的应用607.2 太阳能的利用647.3 电能的利用687.4 风能的利用697.5 沼气能源的利用707.6 节水节能技术737.7 节地系统73附录A青海东部地区回族、撒拉族民居传统民居的建筑特征参考参数75附录B
3、青海土族传统民居的建筑特征参考参数84附录C青海省海东地区汉族传统民居的建筑特征参考参数.881总则.o.青海省农村地区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新农村建设中的村庄规划、民居住宅建设等,要改变当前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模式,承担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和义务。1.0.2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城镇规划与建筑环境质量,提升生态城镇建设与绿色建筑技术的创新能力,依据国家和青海省现行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结合青海省村镇、住宅建设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导则。1.0.3发展绿色建筑,倡导城乡统筹、循环经济的理念和紧凑型城镇、农村空间的发展模式。1.0.4青海省农村绿色建筑设计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
4、正确处理节能、节地环保及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势在必行。1.0.5绿色建筑设计应体现青海省农村地区的地域特点,遵守经济性原则和社会性原则,在实现策略和专业协作上应符合整体性原则。1.0.6本导则适用于青海农村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庄、移民社区建设;新农村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新能源引进、利用。2术语2.0.1绿色建筑green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2.0.2绿色建筑设计greendesignofcivilbuildings在民用建筑设计中体现可持续
5、发展的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适用空间。2.0.3建筑全寿命周期buildinglifecycle建筑从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建筑最终的拆除与处置。2.0.4被动措施passivetechniques通过优化规划和建筑设计,直接利用阳光、风力、气温、湿度、地形、植物等现场自然条件,来降低建筑的供暖、空调和照明灯负荷,提高室内外环境性能,而采用的非机械、不耗能或少耗能的措施。2.0.5主动措施activetechniques为提高室内
6、舒适度,实现室内外环境性能,采用消耗能源的设备、技术措施。2.0.6穿堂风crossventilation室外空气从建筑物一侧进入,穿过内部,从另一侧流出的自然通风现象。2.0.7单侧通风One-Sideventilation依靠同一面墙上开启的外门窗进行室内外空气交换的通风方式。2.0.8常用植物plantincommonuse对本地气候和环境条件具有较好适应性且常被用于园林景观用途的植物。2.0.9可再生能源renewableenergy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2.0.10非传统水源Iiontraditionalwaters
7、ource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2.0.11再生水recyclingwater污、废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作回用的水。当二级处理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并已回用时,二级处理出水也可称为再生水。2.0.12湿地wetland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水水域。2.0.13透水地面permeableground包括自然裸露地面、公共绿地、绿化地面、透水混凝土和镂空面积大于或等于40%的镂空铺地(如植草砖)。2.0.14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material在
8、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2.0.15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material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3基本规定3.0.1绿色建筑设计必须符合青海省农村地区城乡规划和项目选址的相关要求。3.0.2绿色建筑设计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执行规划阶段制定的规划指标、落实相关建筑指标、实现预定的绿色建筑目标。3.0.3绿色建筑设计应遵循地域性、高效性、自然性、健康性、经济性5个原则:1地域性原则指建筑绿色设计应因地制宜结合地方的地理气候条件、资源条件、经济状况和人文特质,科学的借鉴传
9、统建筑应对资源和环境的设计策略,选择匹配的方法和技术。2高效性原则指建筑绿色设计应着力提高在建筑全寿命周期中对自然和能源的利用效率,以减少对土地资源、水资源以及不可再生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减少污染排放和垃圾生成量。3自然性原则指强调在建筑外部环境设计、建设与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对原生态系统的保护,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4健康性原则指建筑绿色设计应通过对建筑室外环境的营造和室内环境调控,构建有益于人的生理舒适健康环境,以及有益于人的心理健康的空间场所和氛围。5经济性原则指基于建筑全寿命周期运行费用的估算,建筑绿色设计应提出有利于成本控制、具有经济运营现实可操作性的优化方案,根据具体项目的经
10、济条件和要求选用技术措施,在优先采用被动式技术的前提下,实现主动式技术与被动式技术的相互补偿和协同运作。3.0.4在设计过程中,规划、建筑、结构、能源、室内设计、景观、经济等各专业应协同工作。4村庄规划建设4.1 一般规定4.1.1 本章村庄规划建设适用于村庄建设用地选择和各类用地的规划布局。4.1.2 村庄规划建设应考虑场地原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优化建筑布局。4.1.3 村庄规划建设除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青海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标准。4.2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村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8大类用
11、地。用地布局中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以及绿地中的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在总建设用地中的比例应满足表4-1的要求。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村庄,其公共绿地所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4%O表4-1村庄建设用地比例类别代号用地类别占建设用地比例()R居住用地55-70C公共设施用地6-12S道路广场用地9-16Gl公共绿地24四类用地之和72-924.3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4.3.1 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区位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以及具有发展余地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4.3.2 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
12、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牧草地。4.3.3 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交通便捷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4.3.4 建设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避开河洪、山洪、山坡洪水冲积扇面、泥石流、滑坡、风灾、发震断裂等灾害影响以及生态敏感的地段。2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3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4.3.5 在不良地质地带严禁布置居住、教育、医疗及其他公众密集活动的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布置本条严禁建设以外的项目时,应避免改变原有地形、
13、地貌和自然排水体系,并应制订整治方案和防止引发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4.3.6 建设用地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线和输气管线等所穿越。4.3.7 位于或邻近各类保护区的村庄,宜通过规划,减少对保护区的干扰。4.4 居住用地4.4.1 居住用地规划布局1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2)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2居住用地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照村庄用地布局的要求,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2)根据不同的
14、住户需求和住宅类型,宜相对集中布置。(3)不同地形的村庄,住宅建设应采取不同的规划设计要求,见表4-2o表4-2不同地形住宅规划设计要求山地、丘陵地带平坦地带应选择向阳的南、东南、西南方向坡面;受限制和避开滑坡、洪水冲沟、常年风口、沙漠化等地带;影响的条地形坡度宜在25%以内,最大坡度不超过25%;件较少,住建筑群体组合以适应地形的变化,布置形式灵活宅设计及多样化,形成随地形陡缓曲直而变化的自由式和行群体的布列式布局;局可结合结合地形,竖向处理采用筑台、错层、叠落、分当地实际层入口等手法;情况,灵活处理好山坡地、滑坡、泥石流、河道、冲沟与道多样,实事路的关系,保障行洪安全。求是。3居住组群的规
15、划应遵循方便居民使用、住宅类型多样、优化居住环境、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应综合考虑空间组织、组群绿地、服务设施、道路系统、停车场地、管线敷设等的要求,区别不同的建设条件进行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居住组群的布局宜以双拼式、联排式住宅为主,用地紧张的地区鼓励建造楼房,限制建设独立住宅,经济发达地区应限制平房建设。(2)旧区居住街巷的改建规划,应因地制宜体现传统特色和控制住户总量,并应改善道路交通、完善公用工程和服务设施,搞好环境绿化。4.4.2居住建筑的布置原则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建筑的标准、类型、层数、朝向、间距、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和空间环境,并应符合下列
16、规定:1应符合所在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宅用地面积标准和容积率指标,以及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2居住建筑的平面类型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抗震等要求。3居住建筑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节能、卫生、美观的原则,积极推广节能、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4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村庄特点,体现地方民族特色。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或寺院等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4.5 公共设施用地4.5.1 公共设施分类村庄公共设施可分为公益型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两类。公益型公共设施包括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体育等。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包括日用百货、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
17、利店、理发店、盈利性娱乐场所等。4.5.2 公共设施布局1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及等级规模相适应。规模较小基层村集聚区可按服务半径多村共享配套公建。2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与村庄住宅建设同步建设和使用;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规划可预留用地,为远期建设留有余地。3应结合村庄公共设施中心或村口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民交往活动的需求。4教育和医疗必须独立选址,其他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活动中心。5小学、初中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或根据与周围学校距离、服务半径确定是否设置。学校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污染和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距离铁路
18、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非寄宿中小学服务半径按35km考虑,寄宿制中小学服务半径按1015km考虑。4.5.3公共设施配置标准公益型公共设施按照村庄人口规模选配,应符合表4-3和4-4的规定,经济条件较好的,可适当提高。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按照市场需要进行配置,规划应确定独立设置的商业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规模。表4-3公益型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设施类别设施名称1000人行政管理村委会教育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文化文化活动站(室)图书室老年活动室续表4-3公益型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设施类别设施名称1000人医疗门诊所卫生所计生站体育室内体育活动室健身场地篮球场O注:为建议配置,为必须配置,一为
19、不需配置表4-4公益型公共设施面积标准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m2)服务人口备注村(居)委会100-150村辖范围可附设于其它建筑幼儿园托儿所100150村庄人口可单独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文化站(室)50I(X)同上可结合公共服务中心设置老年活动室50I(X)同上可结合公共服务中心设置卫生所计生站50I(X)同上可结合公共服务中心设置运动场地600-2000(用地面积)同上可结合绿地、广场建设公用礼堂100-300同上可结合村委会、文化站(室)设置文化宣传栏长度IOm同上可结合村委会、文化站(室)、村口设置4.6 生产设施与仓储用地4.6.1 工业用地1工业生产用地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对
20、生活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选址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类工业用地可布置在居住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附近。(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布置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下游,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3)新建工业项目应集中建设在规划的工业用地中。(4)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5)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项目必须迁建或调整转产。2工业用地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类型的工业用地应集中分类布置,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分隔。(2)应紧凑布置建筑,宜建设多层厂房。(3)应有可靠的能源、供
21、水和排水条件,以及便利的交通和通信设施。(4)公用工程设施和科技信息等项目宜共建共享。(5)应设置防护绿带和绿化厂区。(6)应为后续发展留有余地。1.1.2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1农机站(场)、打谷场等的选址,应方便田间运输和管理。2养殖类的生产厂(场)等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布置在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和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3兽医站应布置在村庄的边缘。1.1.3 仓库及堆场用地1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和主要服务对象进行选址。2宜设在村庄边缘交通方便的地段。3性质相同的仓库宜合并布置,共建服务设施。4粮、棉、油类、木材、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
22、品仓库严禁布置在村庄人口密集区,与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环保和安全的要求。4.7 道路交通4.7.1 对外交通1村庄道路与农村公路以村庄规划区的边线分界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2004年和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2区域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用地范围应与村庄建设用地范围之间预留发展所需的距离;规划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穿越村庄内部,对于现状穿越村庄的二、三级公路应在规划中进行调整;以货运为主的道路不应穿越村庄中心地段。4.7.2 内部交通1应根据村庄用地的功能、交通的流量和流向结合村庄的自然条件和现状特点确定村庄内部的道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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