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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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的奖励,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
2、罚,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省范围内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的“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第三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且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一)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反不正当竞争、禁止传销、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
3、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三)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第五条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确定举报密码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并承诺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第六条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的预算金额和测算方式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
4、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云南省财政厅制定本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协调指导开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云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计算、权利告知、申请受理、标准认定、决定告知和奖金发放等工作,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有效。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等职责范围内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计算、权利告知、申请受理、标准认定、决定告知和奖金发放等工作,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有效。云南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本级市场监管
5、部门做好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预算编制,按规定拨付资金并指导相关部门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第八条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由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接收的跨地区的举报,指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就本行政区域内查证属实部分实施奖励。被举报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由原移送部门进行奖励。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并退回原移送部门的,由最终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实施奖励。第三章奖励条件第九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
6、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的。(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
7、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五)案件经复议或者诉讼改变处罚决定的,以生效复议或者裁判决定作为奖励认定标准内容。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或其他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授意他人的举报。(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四)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奖励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
8、规定的奖励情形。第四章奖励标准第十二条举报分为三个等级:(一)一级举报。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二)二级举报。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三)三级举报。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市场监管部门可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举报等级。第十三条有罚没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
9、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至三级举报应当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O元的奖励。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未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奖励。第十五条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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