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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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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2025年).docx

    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的奖励,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省范围内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的“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第三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且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一)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反不正当竞争、禁止传销、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三)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第五条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确定举报密码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并承诺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第六条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的预算金额和测算方式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云南省财政厅制定本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协调指导开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云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计算、权利告知、申请受理、标准认定、决定告知和奖金发放等工作,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有效。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等职责范围内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计算、权利告知、申请受理、标准认定、决定告知和奖金发放等工作,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有效。云南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预算编制,按规定拨付资金并指导相关部门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第八条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由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接收的跨地区的举报,指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就本行政区域内查证属实部分实施奖励。被举报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由原移送部门进行奖励。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并退回原移送部门的,由最终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实施奖励。第三章奖励条件第九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的。(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五)案件经复议或者诉讼改变处罚决定的,以生效复议或者裁判决定作为奖励认定标准内容。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或其他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授意他人的举报。(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四)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奖励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第四章奖励标准第十二条举报分为三个等级:(一)一级举报。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二)二级举报。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三)三级举报。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市场监管部门可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举报等级。第十三条有罚没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至三级举报应当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O元的奖励。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未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奖励。第十五条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管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确定。奖励金额需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奖励部门具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第五章奖励程序第十六条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由办案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其可申请的举报奖励等级、标准和金额等。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的应当做好相应记录。第十七条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奖励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举报人奖励申请,启动奖励程序。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举报人自被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60日内未提出书面的奖励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匿名举报人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管部门验明身份。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励的,受托人应当提供举报人的授权委托证明、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当在接到奖励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等进行认定,并将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第十九条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支付举报奖励资金。第二十条举报人对奖励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告知举报人复核结果。举报奖励复核的时间不计入奖励领取时限内。第二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第六章内部举报人举报及奖励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内部举报人是指违法主体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内部人员,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第二十三条内部举报人在申请奖励时,应当配合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与被举报人存在雇佣关系证明材料等必要的个人信息。第二十四条内部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结案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在征得本级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分别给予增加不超过30%、20%和10%的奖励。第二十五条除物质奖励外,在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同一内部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第二十六条内部举报人的奖励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实施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装订归入案件卷宗。奖励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举报受理记录或者上级交办单。(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结案手续、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及公安机关立案的相关文书。(三)生效的复议决定或者裁判文书及执行完毕结案手续。(四)奖励认定、批准决定、奖金发放过程中制作的各类文书及审批手续。(五)举报人提交的奖励启动申请、有效身份凭证、委托他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凭证等材料。(六)其他与实施奖励有关的书面材料和音像材料。实施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做好举报奖励汇总统计工作。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第三十条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各州(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云南省财政厅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2 .举报奖励告知书3 .举报奖励承诺书4 .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申请人姓名(身你弋码)年龄性别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内部举报人(是/否)匿名举报人(是/否)银行借记卡卡号举报时间被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提供的线索和证据申请人签字: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奖励告知书云市监XX奖告号你举报的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符合举报奖励条件,有权申请举报奖励。请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交举报奖励申请书,逾期未提交举报奖励申请书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年月曰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举报人、一份留存归档。举报奖励承诺书市场监督管理局:我于_年_月一日接到你局告知,符合举报奖励条件,具有申请奖励的权利,本人现申请举报奖励,并作出如下承诺:1 .本人不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2 .本人不是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3 .本人不是实施违法行为人;4 .本人未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5 .本人不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申请人签名: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W市监XX奖决_)号根据你提出的举报奖励申请,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给予你举报奖励人民币一元。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办理领取举报奖励事宜。特殊情况需延期领取举报奖励的,请提前告知本局,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本人领取奖励的须携带本通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本人名下银行卡。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携带本通知书,同时持有你本人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受托人名下的银行卡。如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复核申请。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举报人、一份留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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