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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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三支一扶”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三支一扶”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人员是指由广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支一扶”办)统一组织,选拔招募到我省基层一线志愿从事支教、支医、支农和帮扶乡村振兴等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含我省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全日制毕业生)。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工作是指组织发动、岗位征集、选拔招募、管理服务、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及期满就业指导等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三条“三支
2、一扶”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省、市、县(市、区)及服务单位分级实施。第四条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团委、妇联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全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协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县(市、区)分别设立“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力、),具体负责本地“三支一扶”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三支一扶”办及服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三支一扶”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
3、组成员单位职责:(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三支一扶”工作,负责日常工作。(二)组织部门指导招录机关按规定比例提供公务员岗位,落实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人员考录公务员相关政策。(三)教育部门负责高校招募宣传动员,做好应届毕业生的户籍、档案及组织关系迁转及“三支一扶”支教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四)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交通补贴、社保补贴、一次性安家补助和能力提升专项计划补贴、“三支一扶”工作经费等,以及地方根据实际落实的其他福利待遇。(五)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林业、团委、妇联等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服务单位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业务
4、培训,协助做好“三支一扶”工作。地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商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安排支医人员医师执业资格考试,统一安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符合条件的支医人员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县(市、区)级团委负责遴选“三支一扶”人员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指导其开展工作。第六条省“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全省“三支一扶”政策。(二)负责组织“三支一扶”人员招募派遣、期满考核证书核发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全省“三支一扶”人员培训、日常管理、期满考核等实施工作。(三)管理和维护国家和省“三支一扶”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各地及时更新“三支一扶”人员岗位变动、离岗、期满就业去向等信息。督促指导
5、各地落实“三支一扶”人员期满政策,做好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就业服务工作。(四)与省财政部门共同做好“三支一扶”计划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管工作。(五)完成国家“三支一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六)其他日常工作。第七条地级以上市“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地“三支一扶”工作组织实施。(二)统筹做好岗位征集、审核、上报工作,组织落实省“三支一扶”计划招募方案;负责本地“三支一扶”人员报到、资格审查,岗前、在岗、离岗前培训以及慰问等工作;做好国家和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管理应用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本地“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三)负责落实
6、本地“三支一扶”资金预算,负责“三支一扶”资金的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四)负责“三支一扶”人员培养,将优秀毕业生纳入人才培养计划;负责指导县(市、区)做好“三支一扶”人员期满考核工作,统筹做好本地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就业服务,落实期满优惠政策。(五)完成上级“三支一扶”办交办的工作。第八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征集和申报“三支一扶”岗位;负责“三支一扶”人员户籍、档案、党团关系的转接与服务工作;负责监督和检查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时将新招募人员信息录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在国家和省系统更新“三支一扶”人员报到、岗位变动、离岗、期满就业
7、去向等信息,定期跟踪历年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去向,并报市“三支一扶”办。(二)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服务岗位并提供住宿、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指导协调服务单位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教育、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三)负责统筹本地配套资金预算,负责“三支一扶”资金的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四)负责“三支一扶”人员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对服务期满人员开展就业创业指导,落实服务期满后各项优惠政策和做好本地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就业服务工作。(五)完成上级“三支一扶”办交办的工作。第九条服务单位主要职责:(一)负责为“三支一扶”人员安排工作岗位,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参照在职人员进行管理;负
8、责“三支一扶”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承担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食宿,并保障“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的工作、生活安全等;定时向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反馈“三支一扶”人员工作和生活等情况及人员变动信息。(二)有条件的服务单位,可根据实际为“三支一扶”人员补充发放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三)将“三支一扶”人员纳入本单位工会管理,确保“三支一扶”人员享受工会会员的集体福利,并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和休息(假)权。(四)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吸纳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进入本单位工作。第三章招募与派遣第十条“三支一扶”人员的招募,采取由省统一发布招募公告、公
9、开报名、择优录取的形式进行。具体办法、步骤按照省“三支一扶”办制定的工作方案执行。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招募计划和岗位要求,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第十二条经省“三支一扶”办核准参加“三支一扶”的人员,在指定期限内到各地级以上市“三支一扶”办报到并参加岗前培训。逾期未报到的,视为放弃“三支一扶”服务。第十三条“三支一扶”人员的服务期限为2年。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十四条组织实施“三支一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三支一扶”组织招募、就业指导、调研、慰问、宣传等工作。第十五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享受国家、省、市、县(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
10、贴、一次性安家补助和社会保险等,享受岗前、在岗、离岗前培训,并与服务单位在职人员享有同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培训等权利,参加服务单位统一组织的有关活动。支持选派“三支一扶”人员到对应上级单位进行累计不超过1个月的跟班学习或研修培训。第十六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可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待遇。服务期间,可向服务单位书面报告后参加公务员考试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升本或研究生考试,参加上述考试的,不能享受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人员各项优惠政策;经上述考试被录取(用)需要脱产或就业的,自然终止“三支一扶”服务。第十七条服务期间,服务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
11、“三支一扶”人员出差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应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出差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服务单位承担。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和服务单位要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的便利。第十八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服务地的民风民俗,遵守“三支一扶”工作有关规定和服务单位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日常管理,积极开展志愿服务。不得以“三支一扶”人员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纪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十九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人事档案可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户口可由服务单位所在地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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