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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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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征.docx

    广东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三支一扶”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三支一扶”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人员是指由广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支一扶”办)统一组织,选拔招募到我省基层一线志愿从事支教、支医、支农和帮扶乡村振兴等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含我省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全日制毕业生)。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工作是指组织发动、岗位征集、选拔招募、管理服务、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及期满就业指导等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三条“三支一扶”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省、市、县(市、区)及服务单位分级实施。第四条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团委、妇联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全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协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县(市、区)分别设立“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力、),具体负责本地“三支一扶”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三支一扶”办及服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三支一扶”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三支一扶”工作,负责日常工作。(二)组织部门指导招录机关按规定比例提供公务员岗位,落实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人员考录公务员相关政策。(三)教育部门负责高校招募宣传动员,做好应届毕业生的户籍、档案及组织关系迁转及“三支一扶”支教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四)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交通补贴、社保补贴、一次性安家补助和能力提升专项计划补贴、“三支一扶”工作经费等,以及地方根据实际落实的其他福利待遇。(五)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林业、团委、妇联等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服务单位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协助做好“三支一扶”工作。地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商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安排支医人员医师执业资格考试,统一安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符合条件的支医人员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县(市、区)级团委负责遴选“三支一扶”人员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指导其开展工作。第六条省“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全省“三支一扶”政策。(二)负责组织“三支一扶”人员招募派遣、期满考核证书核发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全省“三支一扶”人员培训、日常管理、期满考核等实施工作。(三)管理和维护国家和省“三支一扶”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各地及时更新“三支一扶”人员岗位变动、离岗、期满就业去向等信息。督促指导各地落实“三支一扶”人员期满政策,做好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就业服务工作。(四)与省财政部门共同做好“三支一扶”计划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管工作。(五)完成国家“三支一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六)其他日常工作。第七条地级以上市“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地“三支一扶”工作组织实施。(二)统筹做好岗位征集、审核、上报工作,组织落实省“三支一扶”计划招募方案;负责本地“三支一扶”人员报到、资格审查,岗前、在岗、离岗前培训以及慰问等工作;做好国家和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管理应用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本地“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三)负责落实本地“三支一扶”资金预算,负责“三支一扶”资金的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四)负责“三支一扶”人员培养,将优秀毕业生纳入人才培养计划;负责指导县(市、区)做好“三支一扶”人员期满考核工作,统筹做好本地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就业服务,落实期满优惠政策。(五)完成上级“三支一扶”办交办的工作。第八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征集和申报“三支一扶”岗位;负责“三支一扶”人员户籍、档案、党团关系的转接与服务工作;负责监督和检查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时将新招募人员信息录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在国家和省系统更新“三支一扶”人员报到、岗位变动、离岗、期满就业去向等信息,定期跟踪历年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去向,并报市“三支一扶”办。(二)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服务岗位并提供住宿、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指导协调服务单位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教育、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三)负责统筹本地配套资金预算,负责“三支一扶”资金的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四)负责“三支一扶”人员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对服务期满人员开展就业创业指导,落实服务期满后各项优惠政策和做好本地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就业服务工作。(五)完成上级“三支一扶”办交办的工作。第九条服务单位主要职责:(一)负责为“三支一扶”人员安排工作岗位,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参照在职人员进行管理;负责“三支一扶”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承担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食宿,并保障“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的工作、生活安全等;定时向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反馈“三支一扶”人员工作和生活等情况及人员变动信息。(二)有条件的服务单位,可根据实际为“三支一扶”人员补充发放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三)将“三支一扶”人员纳入本单位工会管理,确保“三支一扶”人员享受工会会员的集体福利,并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和休息(假)权。(四)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吸纳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进入本单位工作。第三章招募与派遣第十条“三支一扶”人员的招募,采取由省统一发布招募公告、公开报名、择优录取的形式进行。具体办法、步骤按照省“三支一扶”办制定的工作方案执行。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招募计划和岗位要求,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第十二条经省“三支一扶”办核准参加“三支一扶”的人员,在指定期限内到各地级以上市“三支一扶”办报到并参加岗前培训。逾期未报到的,视为放弃“三支一扶”服务。第十三条“三支一扶”人员的服务期限为2年。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十四条组织实施“三支一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三支一扶”组织招募、就业指导、调研、慰问、宣传等工作。第十五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享受国家、省、市、县(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一次性安家补助和社会保险等,享受岗前、在岗、离岗前培训,并与服务单位在职人员享有同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培训等权利,参加服务单位统一组织的有关活动。支持选派“三支一扶”人员到对应上级单位进行累计不超过1个月的跟班学习或研修培训。第十六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可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待遇。服务期间,可向服务单位书面报告后参加公务员考试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升本或研究生考试,参加上述考试的,不能享受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人员各项优惠政策;经上述考试被录取(用)需要脱产或就业的,自然终止“三支一扶”服务。第十七条服务期间,服务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三支一扶”人员出差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应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出差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服务单位承担。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和服务单位要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的便利。第十八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服务地的民风民俗,遵守“三支一扶”工作有关规定和服务单位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日常管理,积极开展志愿服务。不得以“三支一扶”人员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纪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十九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人事档案可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户口可由服务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也可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第二十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基层服务单位,并按照当地农村党、团员标准按时缴纳党、团费。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入团的“三支一扶”人员,向服务地党组织、团组织提出申请,由服务地党组织、团组织按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三支一扶”人员服务岗位必须严格遵照招募派遣通知安排(本乡镇、街道内调剂工作除外),各地“三支一扶”办要定期开展在岗服务情况检查,不得借调“三支一扶”人员到上级单位或其他部门工作,否则将减少服务单位派遣人数或不再向服务单位派遣“三支一扶”人员。第二十三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服务地区和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原因的,经本人申请,原服务单位、拟接收单位和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后,方可予以调整。服务地区和单位有调整的,市“三支一扶”办应及时将调整名单上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原则上,服务岗位不得跨市调整,不得在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等跨类别调整。第二十四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应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一)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服务单位批准。(二)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县(市、区)“三支一扶”办批准。(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经服务单位、县(市、区)“三支一扶”办逐级同意后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四)原则上,事假每次不得超过15天,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五)病假需提供镇以上医院证明。第二十五条“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终止其服务资格:(一)擅离服务岗位或请假逾期不归达10天以上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服务单位规章制度,不适宜继续从事“三支一扶”服务的;(三)其他不适宜从事“三支一扶”服务的情形。“三支一扶”人员出现以上情况的,服务单位提出辞退申请,经县(市、区)、市“三支一扶”办逐级同意后,报省“三支一扶”办批准。第二十六条“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如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根据二甲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可暂停服务。在半年内治愈的(二甲及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可返岗服务。服务单位和县(市、区)、市“三支一扶”办应当协助“三支一扶”人员,按照有关保险规定做好理赔工作。(二)在半年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从事“三支一扶”服务(二甲及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的,经市“三支一扶”办同意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应当终止服务,并由市“三支一扶”办为其补偿2个月的生活补贴。省、县(市、区)、服务单位“三支一扶”办可根据实际,视“三支一扶”人员家庭情况给予一定补助。第二十七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意外身故的,各级“三支一扶”办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发放慰问金等方式对“三支一扶”人员家属进行慰问。第二十八条“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重大情况,服务单位、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应及时处理,同时逐级上报至省“三支一扶”力、。第二十九条“三支一扶”人员本人申请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支教人员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服务单位、县(市、区)“三支一扶”办逐级提出书面申请,经服务单位、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条“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原则上在每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足额发放。“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终止“三支一扶”服务的,从终止服务的下个月起,停发相关补贴和停止购买社会保险。服务单位及各级“三支一扶”办应及时将终止服务人员名单逐级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应在国家和省系统及时更新离岗人员情况。第三十一条“三支一扶”人员中途无故离岗,服务单位和县(市、区)、市“三支一扶”办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冒领生活补贴的,由责任单位上级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报责任单位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三十二条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人员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业务交接工作。服务期满或通过正常手续离岗的“三支一扶”人员,已落实接收单位的,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要及时将其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单位;暂未就业的,户口、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回原籍。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三条服务期间,实行“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情况考核制度。第三十四条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第三十五条日常考核由服务单位负责组织,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统一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负责组织。年度考核是指服务满一年的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一般在上岗服务满1年后的第1个月进行。当年期满“三支一扶”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应在服务期满前1个月完成。期满考核以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基础,综合两年服务期内的考核意见和表现确定考核等次,一般在服务期满前15天进行。第三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县(市、区)“三支一扶”人数的25%o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期满考核优秀等次;两个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期满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年度考核或期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经市“三支一扶”办核准同意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第三十七条期满考核合格的,发放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以发放服务证书,不享受期满优惠政策。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要将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结果逐级上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并存入个人档案。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结果优秀或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各地级以上市“三支一扶”办或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奖励。第三十八条“三支一扶”人员对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时间为三十日内。“三支一扶”人员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考核结果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三支一扶”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向市级“三支一扶”办提出申诉,市级“三支一扶”办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九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如有违纪违规的,依纪依规处理,并终止其服务资格。第四十条“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因不按操作流程、不遵守相关规定等个人原因给自己、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损伤)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三支一扶”人员本人承担。第六章附则第四H一条本办法由省“三支一扶”办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一、起草背景为保障“三支一扶”人员权益,推动全省“三支一扶''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6)1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2号)、关于组织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广东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二'主要内容办法共6章42条。主要是对“三支一扶”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招募派遣、管理服务、考核奖惩等作出规定。(一)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是明确了办法出台的背景,对“三支一扶”人员、“三支一扶”工作作出界定。(二)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主要是明确了成员单位、各级“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服务单位等主要职责。(三)第三章招募与派遣,主要明确了招募的方式、“三支一扶''的服务期限等。(四)第四章管理与服务,主要对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档案户口及党团关系、请假、中途退出、服务期满等作出规定。(五)第五章考核与奖惩,主要对“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奖惩作出规定。(六)第六章附则,主要对办法解释权及有效期作出规定。三、办法主要特点有哪些?(一)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办法对“三支一扶”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形作出明确,更利于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开展“三支一扶”工作。(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更加明确。办法对省、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办公室设立及职责,基层服务单位主要职责进行了明确,更利于"三支一扶''人员的服务管理。(三)充分保障“三支一扶''人员权益。办法对“三支一扶”人员的权利、义务、政策保障、考核与奖惩等进行了明确,更利用充分保障“三支一扶”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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