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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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税(2025)173号各区财政局、园林绿化部门:为规范本市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5年2月11日北京市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本市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
2、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下同),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二、本市湿地恢复费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征收。三、本市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为:占用重要湿地的,按每平方米600元征收;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的,按照前述缴纳标准的3倍执行。四、对于占用重要湿地事项,由占用单位征求市园林绿化局的意见,市园林绿化局向占用单位反馈是否同意占用湿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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