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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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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税(2025)173号各区财政局、园林绿化部门:为规范本市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5年2月11日北京市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本市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下同),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二、本市湿地恢复费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征收。三、本市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为:占用重要湿地的,按每平方米600元征收;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的,按照前述缴纳标准的3倍执行。四、对于占用重要湿地事项,由占用单位征求市园林绿化局的意见,市园林绿化局向占用单位反馈是否同意占用湿地的意见,并将此意见同时抄送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在规划审批阶段,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在向占用单位印发“'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初审意见函”时,将此函同时抄送市园林绿化局。市园林绿化局收到初审意见函后,按照有关程序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额,并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占用重要湿地面积、类型、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方式、缴纳地点等事项。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五、因建设湿地保护和修复工程设施,湿地管理单位占用所辖湿地免征湿地恢复费。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减征、免征、缓征湿地恢复费的,从其规定。六、本市征收湿地恢复费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类电子票据。七、湿地恢复费收入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26湿地恢复费”。八、湿地恢复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方式,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和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九、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错收、错缴等其他事项需要退付湿地恢复费的,占用单位向市园林绿化局提出退付申请;市园林绿化局审核后,按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湿地恢复费退付手续;市财政局收到退付申请后,按照我市非税收入退付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收入退付手续。十、湿地恢复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并列入市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十一、湿地恢复费实行收入和支出分离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十二、本细则实施期限与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一致。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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