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12〕2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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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1224号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精神,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特制定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附: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
2、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号)精神,推动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对社会服务资源起带动作用的服务机构。第三条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技术和质量、创业、培训、管理、法律、市场开拓等在内的公共服务。第四条服务平台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面向产业、
3、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运作,努力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服务平台的认定、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区域性服务平台的推荐工作,并协助市经济信息化委实施管理。第六条服务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第二章服务平台认定条件第七条根据服务内容,服务平台分为综合类、专业类两类。综合类服务平台是指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满足中小企业多种公共需求的综合性平台。专业类服务平台是指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主要满足中小企业某一种公共需求的专业性平台。服务平台除应满足一般条件外,还应根据其不同类别满足特定条件。第八条
4、根据服务地域或行业范围,服务平台可分为全市性服务平台、区域性服务平台和行业性服务平台。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服务机构可以申请认定为服务平台:(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财务收支和信用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二)主要面向本市范围内的中小企业或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行业提供服务,服务的区域或行业对本市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三)服务功能完善,公共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四)服务具有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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