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规〔2022〕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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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规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集团: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确保在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等文件出台前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衔接,我局根据湿地保护法和工作实际,修订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特此通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12月30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制
2、定本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
3、;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四)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五)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六)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杳,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第七条申请设
4、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二)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文件。(三)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共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和相关权利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五)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其范围、功能区边界矢量图。(六)反映湿地公园资源现状和建设管理情况的报告及影像资料。第八条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o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第九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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