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2024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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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2024修订)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修订)于2024年2月3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30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2009年4月14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
2、准2024年2月3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根据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迪庆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寺院(以下简称寺院)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州依法保护正常的藏传佛教宗教活动,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寺院、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寺院及其教职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
3、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顺与社会稳定。第五条寺院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寺院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第六条寺院及其教职人员不得利用寺院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活动。寺院及其教职人员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藏传佛教不同教派、同一教派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境外敌对势力、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
4、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藏传佛教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听取寺院、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意见,为寺院、教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藏传佛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寺院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寺院合法权益,指导和督促寺院规范内部管理。寺院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寺院管理相应职责。第九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寺院遵守法律、法规、
5、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寺院各项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寺院应当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民管会),实行民主管理。民管会成员应当经民主协商产生,由本寺院的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民管会成员应当三人以上,设负责人一名。寺院民管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可以连任。民管会成员的产生、惩处、调整,应当征求寺院所在地佛教协会意见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寺院民管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拥
6、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遵守所在地佛教协会和本寺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四)具备一定的宗教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能热心为寺院、信教公民服务;(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作风端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寺院民管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团结和教育信教公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二)落实佛教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三)建立健全本寺院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治安、消防、文物保护、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等
7、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四)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处理日常事务,维护本寺院的正常秩序;(五)管理本寺院教职人员和其他人员;(六)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本寺院的财产;(七)协调本寺院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本寺院及其人员的合法权、八血;(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凡涉及教职人员聘任及解聘、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成立法人组织、重大经济决策、大额支出、固定及无形资产处置、场所建设和对外交流等重大事项,寺院民管会应当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将会议记录及时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寺院民管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寺院民管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经寺院民管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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