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既有居住建筑绿色改造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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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SJG40-2017深圳市既有居住建筑绿色改造技术规程Thetechnicalstandardforgreenretrofittingofexitingresidentialbuildings20171215发布20171215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XX-刖百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2013年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深建节能2013122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分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深圳市地方标准深圳市既有居住建筑绿色改造技术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本
2、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环境与建筑改造;5围护结构性能提升;6结构安全性提升;7水系统改造;8电气改造;9可再生能源利用;10建筑废弃物减排利用及绿色施工;11运营管理。本规程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分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分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富诚科技大厦七层;邮政编码:518057)O本规程主管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分院本规程参编单位: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珠海兴业绿色建筑技术
3、有限公司广东广玉源工程技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嘉达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越众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何春凯张辉罗红刘福义唐振忠王启文林泽民王蕾邓鑫刘健王立璞杨奇飞陈新宇关有俊周晶胡艳鹏张琴杨建中戴立新冯文杜巍巍徐艳琴许金花潘攀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孟庆林赵立华吴薇李泽武冯华陈惟松刘俊1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2术语错误!未定义书签。3基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4环境与建筑改造-错误!未定义书签4.1 环境改善-错误!未定义书签4.2 建筑改造-4-5围护结构性能提升-6-6结构安全性提升-7-7水系统改造-8-8电气改造-9-8.1 配电系统-9-8.2 照明系统-9-8.3
4、 控制系统-9-9可再生能源利用-11-10建筑废弃物减排利用及绿色施工-12-10建筑废弃物利用-12-10.2绿色施工-12-11运营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本标准用词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引用标准名录错误!未定义书签。1总则1.0.1为了规范深圳市既有居住建筑绿色改造的实施,保障安全、经济和实用的改造效果,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既有居住建筑绿色改造项目的诊断、设计和实施。1.0.3本规程提出的各项要求适用于既有居住建筑,即普通住宅、别墅、宿舍和公寓等。具有部分居住功能的建筑,如酒店、度假村等进行绿色改造时可参照使用。1.0.4深圳市既有居住建筑的绿色改造除应符合本规程外,
5、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2术语2.0.1既有居住建筑existingresidentialbuilding相对新建建筑而言,指已建成使用的居住建筑。2.0.2绿色改造greenretrofitting在保障安全性、耐久性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措施,从而使非绿色既有建筑达到相应的绿色建筑标准,或使已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既有建筑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绿色等级。2.0.3可再生能源renewableenergysource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2.0.4建筑废弃物buildingwaste指既
6、有建筑在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它废弃物。2.0.5绿色施工greenconstruction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过建立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政策,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提高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水平,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3.0.1改造前应收集勘察报告、竣工图纸、施工验收资料、前期使用及改造情况等各项有关资料。3.0.2应在科学经济合理的基础上确定绿色建筑改造等级目标,以作为改造设计的依据。3.0.3改造前应根据改造目标对建筑物及环
7、境进行详细的检测和评估。3.0.4建筑改造、结构加固改造、围护体系改造、绿化改造、增设可再生能源设施等各方面的改造宜进行一体化设计和施工。3.0.5改造所采用的技术措施和材料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3.0.6所有改造都不应降低结构的安全性能。4环境与建筑改造4.1 环境改善4.1.1 改造后,场地内应无危险化学品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危险源威胁,无电磁辐射危害,无超标污染物排放。4.1.2 宜采取适当措施提升老年人活动的适宜性。1改造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完善场地内无障碍交通与设施。2可适当增加公共空间的栏杆扶手及进行路面防滑处理。3若增设公共活动空间,宜选址于老人经常路过
8、并能顺利到达的地方。4改善小区内的交通及领域划分,满足老年居住者的生理及心理安全需求。4.1.3 宜采用复层绿化方式及屋顶绿化技术。4.1.4 应检测改造小区内的环境噪声值,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相关要求时,应采取降噪措施改善小区声环境;降噪措施宜采用被动隔声方式。4.1.5 改造后场地透水地面面积比例不宜小于30%o4.1.6 改造前应对小区热岛强度进行实测或模拟计算,根据实测或模拟结果采取改造措施降低小区热岛强度。4.2 建筑改造4.2.1 保护并尊重原有建筑的周边环境与历史文化,延续并提升原有建筑特色。改造时应注意对有价值及保留意义的建筑和构筑物进行合理保留或改造。
9、4.2.2 改造后的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小区的生活配套及居民室外活动的需要,合理集中设置,可利用原小区内架空层或其他不适宜居住的建筑空间。4.2.3 改造后的场地交通应能满足交通通行需求,车行、人行路线应根据安全、合理、顺畅的原则进行优化配置。交通流线清晰合理,不对行人及活动空间产生干扰,不存在场地流线紊乱和交叉等现象。宜采用人车分行的原则规划交通流线。4.2.4 改造后的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应能基本满足居民的使用需求,增设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可采用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方式,地面停车位不应挤占行人活动空间。自行车停车场所应方便出入,且有必要的安全防盗措施,数量不低于3辆/10户。4.2.5 改造宜按
10、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要求完善建筑室内的无障碍交通与设施,且建筑室内无障碍设施应与室内外人行通道无障碍连通。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宜加装电梯。4.2.6 改造设计宜进行室内天然采光专项分析,并采取适宜的改造措施,改造后的既有居住建筑室内光环境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要求。4.2.7 建筑改造应控制装饰性构件的使用,装饰性构件造价不应超过总造价的2%oS围护结构性能提升5.0.1围护结构改造包括外墙、屋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地面、外窗、户门和不封闭阳台门。5.0.2改造前应对围护结构做好节能诊断,在此基础上,制定改造方案。改造后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
11、合现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和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IGl5的有关规定。5.0.3提高外墙的隔热性能应优先采用反射隔热涂料和浅色饰面等技术措施,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用外墙绿化技术。5.0.4屋面节能改造应对屋面工程进行检查和修复,核查改造居住建筑的屋面防水等级及防水层使用年限,若超出合理使用年限或者防水层已破损,则应重做防水层。5.0.5若建筑屋面隔热性能未达标,则应根据荷载条件及建筑环境条件采取以下隔热措施:1在防水层上面做隔热层;2屋顶面层涂刷反射隔热涂料;3将平屋面改造成通风坡屋顶;4屋面设置遮阳设施;5设置种植屋面;5.0.6外窗改造宜采用更换节能窗的方
12、式;不具备整窗更换条件时,可采用外窗玻璃贴膜、涂膜方式;改造后外窗的热工性能应满足节能要求,外窗的改造应同时改善隔声性能,改造后应能满足现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隔声要求。5.0.7应改善外门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水密性和抗风压性能。5.0.8外窗改造,条件允许时应增加通风换气装置。6结构安全性提升6.0.1在改造前应对原结构进行包括安全性和耐久性的整体检测鉴定,鉴定的方法和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6.0.2检测鉴定和加固设计工作应基于建筑物改造后的预期使用年限,其依据应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
13、023的后续使用年限分类规定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的使用荷载折减规定,并参考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有关指导原则。6.0.3结构抗震加固设计应引入性能化设计的理念,结合增设电梯、加层等改造需求,通过采用合理的结构体系,以及提升整体抗震性能的灵活技术措施,实现在少入户、少搬迁、较少加固部位的原则下提升结构抗震性能。6.0.4结构加固改造设计应结合加建扩建、围护结构改造、屋顶绿化及太阳能设备安装等内容。6.0.5结构加固宜采用粘贴钢材、粘贴碳纤维、增设预制构件、增设钢结构构件等技术,减少现场混凝土浇捣等湿作业。6.0.6结构改造或加固需采用钢筋混凝土时,应采用预拌
14、混凝土。需采用砂浆时应采用预拌砂浆。6.0.7所采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新增竖向承重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50。受力钢筋级别不宜低于HRB400,新增的混凝土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级别不应低于HRB400o加固用钢板及型钢宜采用Q345及以上的高强钢材。6.0.8新增结构部分宜采用钢结构等轻质高强结构体系,并宜采用轻质围护结构。设计时应考虑新增结构与原结构之间的协同工作,以及新增结构、新增围护结构、原结构、原围护结构之间的连接构造,并注意连接部位的防水处理。7水系统改造7.0.1对既有居住建筑原水资源利用及水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诊断分析,制定水系统改造方案。7.0.2改造后
15、既有居住建筑公共部分的卫生器具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用水效率不应低于节水评价等级,或通过技术改造使原有卫生器具用水量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7.0.3改造后的给水系统不应有超压出流现象,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MPa,且能满足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7.0.4改造前对既有居住建筑管网进行漏水检测及水质检测,根据检测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及水质污染。1 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阀门、设备,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2 水池、水箱设置溢流报警和进水阀门自动联动关闭措施;3 水池、水箱、管材、管件及阀门等应采取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4 根据水平
16、衡测试的要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安装率达100%。7.0.5按使用功能或管理单元,应对不同用户、绿化浇洒、空调、游泳池、景观等用水分别设置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7.0.6绿化灌溉宜采用微灌、渗灌、低压管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或种植耐旱植物。7.0.7景观用水、绿化灌溉、道路冲洗、汽车洗车等非饮用水宜采用非传统水源,并应有水质保障措施及防止误饮用措施,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7.0.8雨水收集、净化与回用应根据既有居住建筑现状及改造的经济性并结合绿化改造、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采用适宜技术。7.0.9可根据
17、既有居住建筑具体情况和条件增设中水处理回用系统,并应采取水质保障措施。7.0.10景观水体应有节水及水质保障措施,景观水体按雨季观水、旱季观景进行改造等。7.0.11鼓励住户采用节水器具及相应的节水技术与措施,既有居住建筑节水改造后的节水率不宜小于10%o8电气改造8.1 配电系统8.1.1 应按不同类别的用电负荷进行用电计量。8.1.2 改造时应根据用电负荷的增减对供配电系统的容量、供电线缆截面和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等参数重新进行验算。8.1.3 改造时应合理规划线缆敷设路径,减少敷设长度。8.1.4 电气改造应保证供电系统的三相负荷平衡。8.1.5 照明配电箱按现行标准设置电气火灾报警装置,
18、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8.1.6 太阳能热水器配电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8.1.7 改造时应设置或完善等电位联结设施。8.2 照明系统8.2.1 应选用高效、节能的照明光源、镇流器、灯具等电器产品。选用的照明光源、镇流器等产品的能效值不应低于相关能效标准能效等级1级的要求。8.2.2 改造时选用的配电变压器产品应满足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规定的能效限定值要求,鼓励选用满足节能评价值要求的产品。8.2.3 公共空间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现行值。8.2.4 公共空间的照度、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
19、、眩光等照明评价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要求。8.2.5 2.5居住建筑公共区域照明不应采用间接照明或漫射发光顶棚照明方式。8.3 控制系统8.3.1 公共区域的照明应采用节能控制,宜采用红外感应结合光照的节能自熄灭开关。自熄灭开关在应急状态下应有自动点亮控制措施。8.3.2 车库区域的照明应采用节能控制,宜按片区多回路交叉供电,能实现1/2或1/3区域灯具的回路控制。可采用车库感应照明系统,通过安装在天花板上的感应器进行分区分车位控制。8.3.3 室外景观照明灯具应采用新型节能灯具及镇流器,照明控制采用节能控制方式,减少景观照明能耗。8.3.4 应按使用需求
20、完善或增加智能化系统。9可再生能源利用9.0.1凡具备安装条件而未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居住建筑,可参照新建建筑的标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的要求或用户意愿加装太阳能热水系统。9.0.2已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居住建筑,可参照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评价标准GB/T50604进行系统评价,评价等级不宜低于“A”级。对于低于“A”级的,宜进行针对性的修复和改造。9.0.3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既有建筑改造中可采用其他形式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9.0.4可再生能源系统设备、管道的设置应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换。9.0.5应对可再生能源系统设置计量装置,统计可再生能源系统的能耗量、用水量和常规能
21、源替代量,并计算该系统的温室气体的减排量。9.0.6对新建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应进行系统效率检测,并进行必要的调试以确保系统达到设计要求。10建筑废弃物减排利用及绿色施工10.1 建筑废弃物利用10.1.1 建设单位应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地点;(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3)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4)建筑废弃物减量措施和目标、现场分类以及回收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5)建筑废弃物的运输路线、受纳场所。10.1.2 禁止将建筑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应建立专门的回收利用场所,并配备相应设施,防止二次污染。10.1.3 建
22、筑废弃物应做到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可回收废弃物的回收率不应小于80%。10.1.4 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办公、生活用房应采用周转式活动房,并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应优先循环利用建筑旧材料,禁止采用砌筑式用房和围挡。10.1.5 局部开挖产生的余土可通过绿地规划等方式就地处理。10.1.6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的非承重结构部位施工,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10.2 绿色施工10.2.1 施工单位应制定绿色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10.2.2 应重点注意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10.2.3 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就重点的绿色内容进行技术交底。10.2.4 宜采用洒水、设置防尘网等措
23、施来有效降低施工过程中的扬尘。10.2.5 施工场地的噪声排放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的有关要求。10.2.6 应实时记录施工能耗,制定针对性的节能方案并实施。10.2.7 应实时记录施工耗水量,制定针对性的节水方案并实施。10.2.8 施工单位应对工作人员定期开展绿色施工培训,并监督落实。10.2.9 严格控制设计文件变更,避免出现降低建筑绿色性能的重大变更。11运营管理11.0.1物业管理单位应通过现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或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11.0.2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包含节能、节水和节材等绿色运营管理方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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