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修订)(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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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修订)(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海南垦区职工、居民自住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改善职工、居民居住环境,严格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构建垦地融合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垦区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新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以及垦区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具有政策保障性质住房的管理。第三条【建房模式】垦区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在垦区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集中建房是指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在垦区集中建设保
2、障性住房、安置房等具有政策保障性质住房的行为。第四条【分类引导】垦区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个人建房为辅。垦区原则上实行场部和镇墟区域集中建房,及中心居民点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配套(以下简称“三统一”)相对集中建房;个人建房仅限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场部原址改建、重建,并场队和难侨队职工居民新建、改建、重建,以及其他生产队职工居民现有住房属于C、D级危房急需采取安全措施的在“三统一”中心居民点新建、改建、重建唯一住房。第五条【基本原则】垦区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地域特色,注重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引导,构建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模
3、式。第六条【管理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垦区建房管理负总责;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垦区建房规划、用地等管理;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督促建房计划实施和监管;市县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负责相关审批工作;乡镇(区)人民政府负责年度计划申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个人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农场(社区)居负责垦区住房购房、建房资格和用地初审、事后管理等具体事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营商环境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垦区建房管理工作。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垦集团”)及其垦区二级企业共同配合市县人民政府和有
4、关部门做好垦区建房协调、督促、指导工作。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第七条【规划编制】垦区建房应当符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垦区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垦区详细规划,明确本辖区内垦区建房空间布局,明确划定场部和居民点建设范围,明确中心居民点布局,充分征求海垦集团二级企业和垦区居民、职工意见,依法审批并组织实施。第八条【节约集约用地】垦区建房所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垦区应当优先盘活闲置存量房屋,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手续。第九条【配套设施】市
5、县人民政府应将垦区“五网”基础设和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各行业发展建设规划,并按规划实施垦区居民点内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等配套设施建设,实现统一规划、建设和管护。第十条【一户一宅】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职工、居民家庭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购买一套政策保障性质住房。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住房竣工或集中建房分配后一年内退回原有住宅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由用地权属单位依法收回。涉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的,由用地权属单位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第十一条【方案设计要求】垦区建房应当符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配套设施设置规范和风貌导则要求。建筑层数和高度
6、须符合所在区域详细规划管控要求。个人建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并场队、难侨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超过175平方米。现有住房用地面积超过标准的,改建、重建时需按规定核减。第三章申报主体和条件第十二条【申报主体和条件】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住房或个人新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个人建房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一)因海南省境内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各市县划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及项目建
7、设需要等,需要拆迁安置的;(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四)原有住房纳入危房改造范围或需要拆除重建的。第十三条【不予批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垦区职工、居民新建住房:(一)在海南省境内拥有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自建房等,不含租赁型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所在市县划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二)将海南省境内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三)在属地农场公司权属土地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但未与农场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个人建房第十四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个人申请建设住房的,应向农场(社区)
8、居提出建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建设申请表、现有住房产权处置协议、个人建房承诺书、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用地四至等,具体由市县制定申报材料清单对外公布。第十五条【资格审查程序】个人建房审批程序和要求参照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和海南省农民建房办事指南等规定执行。农场(社区)居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建房资格、用地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征求垦区二级企业意见,在住宅建设申请表上作出初审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在农场场部和农场(社区)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乡镇(区)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条
9、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第十六条【行政审批程序】乡镇(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房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实地审核,作出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权属是否清晰、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要求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区)人民政府将相关材料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分批次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林地占用、农用地转用手续。农用地转用可参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琼自然资规20219号)采取“定量不定位”方式,分批次审批办理本年度垦区个人建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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