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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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发挥地震预警作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在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坏或者影响的区域自动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第三条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
2、防震减灾相关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广电、数据、气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本自治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和实施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设区的市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地震预警系统。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应当整合现有资
3、源,合理规划布局,避免重复建设。第六条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运行、管理,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执行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以及预警信息发布、传播的规范。第七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幼儿园、学校、医院、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大型剧场剧院、机场、客运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第八条核电及其他核工程、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水库、输油输气干线(站)、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大型危险物品生产、贮存等可能由地震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4、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装置和紧急安全处置系统。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根据需要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及时传送监测信息。专用地震预警系统符合国家入网技术要求和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的,可以纳入地震预警系统。第九条地震预警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和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单位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地震预警系统正常运行。第十条地震预警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向社会统一发布、更新或者撤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地震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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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 地震 预警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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