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1847418       资源大小:10.32KB        全文页数:6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发挥地震预警作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在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坏或者影响的区域自动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第三条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防震减灾相关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广电、数据、气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本自治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和实施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设区的市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地震预警系统。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应当整合现有资源,合理规划布局,避免重复建设。第六条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运行、管理,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执行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以及预警信息发布、传播的规范。第七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幼儿园、学校、医院、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大型剧场剧院、机场、客运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第八条核电及其他核工程、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水库、输油输气干线(站)、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大型危险物品生产、贮存等可能由地震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装置和紧急安全处置系统。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根据需要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及时传送监测信息。专用地震预警系统符合国家入网技术要求和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的,可以纳入地震预警系统。第九条地震预警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和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单位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地震预警系统正常运行。第十条地震预警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向社会统一发布、更新或者撤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播发机制,自动、准确、无偿向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第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地震可能造成的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确定地震预警信息发布阈值。地震预估参数达到确定阈值时,由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向相关区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地震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地震震级、发震时间、震中位置、地震波预计到达时间、预估地震烈度、预警分级标识等内容。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防御、减轻地震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可以参照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指南采取相应避险措施。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指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立即组织人员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各自行业规定、技术规范和地震应急预案立即进行紧急处置。第十五条因技术限制、数据误差、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地震预警信息误发或者出现较大偏差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通过原渠道及时更正,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第十六条对地震预警信息有特定需求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订制地震预警信息服务。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预警、应急避险等公益宣传。第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与湖南、广东、海南、贵州、云南等省建立地震预警协同工作机制,提高周边及北部湾海域地震预警能力。加强与越南的地震监测预警科技合作与交流。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成果应用和信息服务,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和维护。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地震预警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保护标志。地震预警设施遭受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预警设施。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地震预警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预警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8号).doc

    注意事项

    本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