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越王谷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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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噪州市越王谷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依法有序开展竦州市越王谷项目(原温泉湖旅游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我市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征迁补偿安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竦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噪政202372号)、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噪政2021)14号)、甬金铁路、杭绍台铁路竦州市段工程建设征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竦政办2018)31号)、噪州市集体土地上企业厂
2、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竦政办201962号)、竦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若干意见(竦自然资规202475号)、噪州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工作办法(试行)(竦宅改办(2024)1号)、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竦州市在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涉及水果树被征用政策处理意见”批复(竦政办批2018)138号)、噪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项目建设涉及花木迁移评估补偿的政策意见(试行)(噪政办2019115号)等文件精神。二征迁补偿安置原则坚持属地负责、统一政策、依法依规、和谐征迁的原则。三征迁范围征迁范围为茶亭岗村、应桂岩村、温泉湖村、广明塘村等村所涉及的原温泉湖项目征地红线和租赁土地。四实施主体
3、征迁补偿安置实施主体为竦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竦州市越王谷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做好政策处理工作,项目工程所涉及征迁费用由业主全额保障。五政策处理及补偿(一)土地征收新征收土地补偿按照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竦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竦政20237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土地征收部门,竦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补偿的政策处理工作。(二)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征收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征收参照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竦州市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竦政2019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三)房屋征迁由实施主体单位会同属地自然资源所、被征收房屋所在
4、行政村和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确权领导小组,对征收房屋的合法性进行确权认定。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价值补偿,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1 .房屋征迁安置对符合一户一宅农村建房条件的征迁房户,原则上按照竦州市农村村民建房政策,给予宅基地安置。迁建安置用地由竦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村按照国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定予以落实,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安置房由被征迁户自行建造;建房审批手续由竦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村配合被征迁户办理;拆迁安置用地涉及的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等基础工程由竦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按照市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实施,其所涉及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经噪州
5、市崇仁镇人民政府审价确认,纳入征迁费用。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竦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做好宅基地选址和审批工作。村和其他集体房产按照集体房产评估净值价予以补偿,不做安置。2 .征迁补偿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经确权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补偿,同时对下列事项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偿。(1)对符合一户一宅农村建房条件的被征迁房户,新建安置房基础及造价按一户一宅的标准进行适当补助,每宅补助16.2万元。(2)被征迁户的住宅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大于宅基地安置面积部分、世居房屋、有土地使用证的住宅但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征迁户,给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300元一次性经济补偿。(3)为从源头上消除不当装修行为,
6、杜绝资源浪费,实惠利益群体,对被征迁房屋实行装修保底优惠措施。装修保底补偿以被征迁户住宅房屋确权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确权建筑面积200元标准补偿。装修评估价超过保底补偿标准的,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4)对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经本人申请不需要安置宅基地的,按照节约土地利用总体原则,在安置房基础及造价进行适当补助的基础上,可按应安置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元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3 .临时安置补助费本次征迂范围内的周转过渡房原则上以投亲靠友自行解决为主。自行解决过渡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住房确权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附属房与临时建筑不计房屋面积;如被征迁住房面积不足60
7、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即每月600元。宅基地安置的周转过渡期按18个月计发。因征收人原因,超过征收协议规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按2倍支付。搬迁补助赛按每户2次计发,每次2000元;所拆迁住房的确权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面积按每次5元/而加发。4 .其他规定(1)被征迁户不是本村人,在被征迁村购买住房进行生产生活及经营活动的外村人,原户籍所在地已没有房屋,符合一户一宅的安置户,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安置。(2)被征迁人原系本村村民,现户籍已迁出本村,但房屋尚在,按照规定给予拆迁补偿,不安置宅基地。(3)新建房屋的标高、外墙立面、屋面等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建造,未按规定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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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 越王谷 项目 补偿 安置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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