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越王谷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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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越王谷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噪州市越王谷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依法有序开展竦州市越王谷项目(原温泉湖旅游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我市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征迁补偿安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竦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噪政202372号)、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噪政2021)14号)、甬金铁路、杭绍台铁路竦州市段工程建设征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竦政办2018)31号)、噪州市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竦政办201962号)、竦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若干意见(竦自然资规202475号)、噪州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工作办法(试行)(竦宅改办(2024)1号)、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竦州市在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涉及水果树被征用政策处理意见”批复(竦政办批2018)138号)、噪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项目建设涉及花木迁移评估补偿的政策意见(试行)(噪政办2019115号)等文件精神。二'征迁补偿安置原则坚持属地负责、统一政策、依法依规、和谐征迁的原则。三'征迁范围征迁范围为茶亭岗村、应桂岩村、温泉湖村、广明塘村等村所涉及的原温泉湖项目征地红线和租赁土地。四'实施主体征迁补偿安置实施主体为竦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竦州市越王谷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做好政策处理工作,项目工程所涉及征迁费用由业主全额保障。五'政策处理及补偿(一)土地征收新征收土地补偿按照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竦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竦政20237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土地征收部门,竦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补偿的政策处理工作。(二)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征收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征收参照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竦州市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竦政2019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三)房屋征迁由实施主体单位会同属地自然资源所、被征收房屋所在行政村和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确权领导小组,对征收房屋的合法性进行确权认定。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价值补偿,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1 .房屋征迁安置对符合一户一宅农村建房条件的征迁房户,原则上按照竦州市农村村民建房政策,给予宅基地安置。迁建安置用地由竦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村按照国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定予以落实,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安置房由被征迁户自行建造;建房审批手续由竦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村配合被征迁户办理;拆迁安置用地涉及的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等基础工程由竦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按照市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实施,其所涉及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经噪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审价确认,纳入征迁费用。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竦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做好宅基地选址和审批工作。村和其他集体房产按照集体房产评估净值价予以补偿,不做安置。2 .征迁补偿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经确权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补偿,同时对下列事项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偿。(1)对符合一户一宅农村建房条件的被征迁房户,新建安置房基础及造价按一户一宅的标准进行适当补助,每宅补助16.2万元。(2)被征迁户的住宅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大于宅基地安置面积部分、世居房屋、有土地使用证的住宅但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征迁户,给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300元一次性经济补偿。(3)为从源头上消除不当装修行为,杜绝资源浪费,实惠利益群体,对被征迁房屋实行装修保底优惠措施。装修保底补偿以被征迁户住宅房屋确权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确权建筑面积200元标准补偿。装修评估价超过保底补偿标准的,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4)对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经本人申请不需要安置宅基地的,按照节约土地利用总体原则,在安置房基础及造价进行适当补助的基础上,可按应安置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元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3 .临时安置补助费本次征迂范围内的周转过渡房原则上以投亲靠友自行解决为主。自行解决过渡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住房确权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附属房与临时建筑不计房屋面积;如被征迁住房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即每月600元。宅基地安置的周转过渡期按18个月计发。因征收人原因,超过征收协议规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按2倍支付。搬迁补助赛按每户2次计发,每次2000元;所拆迁住房的确权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面积按每次5元/而加发。4 .其他规定(1)被征迁户不是本村人,在被征迁村购买住房进行生产生活及经营活动的外村人,原户籍所在地已没有房屋,符合一户一宅的安置户,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安置。(2)被征迁人原系本村村民,现户籍已迁出本村,但房屋尚在,按照规定给予拆迁补偿,不安置宅基地。(3)新建房屋的标高、外墙立面、屋面等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建造,未按规定建造的给予相应处理。(4)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为加快征迁安置用地“三通一平”等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由竦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村采用应急工程方式负责具体实施,其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由业主支付。(四)坟墓迁移L坟墓迁移补助根据2015年殡葬整治专项行动暨“无违建坟墓”乡镇(街道)创建实施方案(竦市委办201555号)文件精神,按照传统风俗和相关规定,坟墓迁移补偿费单穴最高不超过9000元(其中公墓费7000元、骨灰迁移费2000元),双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其中公墓费9000元、骨灰迁移费3000元)。坟墓迁移及公墓费用由被迁移户负责,无主坟墓由属地村负责迁移,迁移补偿费归属地村所有。2.公墓基础设施建设为加快公墓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竦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村采用应急工程方式负责具体实施,其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由业主支付。(五)经济作物迁移按照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噪政办202114号)为基础,对实地现状和结合实际需要政策处理的花木、香樨、雷竹笋、水产等需要评估的经济作物,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由评估价按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项目建设涉及花木迁移评估补偿的政策处理意见(试行)(竦政办(2019115号)、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噪州市在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涉及水果树被征用政策处理意见”的批复(竦政办批2018138号)中规定的相应折率给予补偿。(六)畜禽养殖场的清养关停补偿畜禽养殖场的清养关停参照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噪州市畜禽养殖场清养关停补偿政策的通知(竦政办201565号)中相关标准补偿。六、征迁房屋的认定与操作程序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合法性和房屋用途应当进行确权认定,所有房屋征迁程序必须合法,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一)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1 .被征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发不动产权证的应当具有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予以确权,超出审批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房屋的用途应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或其他合法权源明确的用途为准。2 .房屋合法性以土地使用权证、建房审批表及乡镇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为依据。3 .无上述依据但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确实是家庭成员居住且认定为住房的,确权宗地面积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确权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420平方米。4 .确权范围外的其他建筑面积,考虑征收实际,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约并搬迁完毕的,按评估净值价予以补助。搬迁补助费、周转过渡费、奖励费一律不得享受。5 .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不予确权。6 .房屋建筑面积确权,由确权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确权面积应在征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对确权有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并公布结果。7 .有下列情况的房屋,由被征迁人根据房屋征迁安置补偿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料存档和证据保全,补偿金存入银行专户,打包封存,待矛盾纠纷解决后解封,但不影响征迁。土地或房屋权属有争议或异议,尚未解决的;土地或房屋已被依法查封或限制的;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且尚未清偿债务、注销抵押的;8 因被征迁人自身原因暂时无法支付补偿费用的;其他应暂缓认定房屋产权的。(二)遵循阳光操作原则1 .房屋征迁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保持自身廉洁。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土地征收、房屋征迁补偿资金的发放与使用要严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挪用、截留。确权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范围内房屋征迁确权调查工作,进行逐户调查登记,填写统一的调查登记表,调查收集各征迁户的房屋产权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登记表应标明各类房屋门牌号、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征迁户的调查确权情况,经竦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初审,在征迁村范围内公示5日,接受村民监督,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噪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异议,并同时提供相关合法依据。噪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在接到被征迁户书面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查证工作,书面告知当事人查证结果及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在征迁村范围内重新公示,确认无误后,书面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确权面积进行计算。如被征迁户对公示确权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确权领导小组申请依法裁定,但不影响征迁。所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以确权公示后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合法批准建造的附房、棚舍只作评估净值价予以补偿,不做安置。征迁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价格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进行评估核定,并出具每户的评估报告书,作为签订征迁协议的依据。2 .坟墓迁移原则经噪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村调查初审,在征迁村范围内公示5日,接受村民监督,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竦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异议,并同时提供相关合法依据。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书面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查证工作,书面告知当事人查证结果及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在征迁村范围内重新公示,如被迁移户对公示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崇仁镇征迁办公室申请依法裁定,但不影响迁移。七'奖励为激励被征迁户配合征迁补偿安置工作,使本项目工程顺利推进,实施主体单位可对宅基地安置的房屋被征迁户实行以下奖励。(一)对确权范围内征迁的住宅房屋,被征迁户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腾空经验收合格的,按征迁房屋确权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给予奖励。(二)被征迁户在规定的争先签约期内签约,并按时腾空经验收合格的,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奖的基础上再给予被征迁住宅房屋确权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八'其他事项(一)为确保本项目工程的顺利推进,保障被征迁户的合法权益,被征迁户房屋经评估后,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搬迁腾空房屋期限,经噪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审核公布后生效。征迁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二)搬迁补助费在征收协议公布生效后予以支付,其他补偿费均在协议生效后凭协议书、本人身份证、银行账号及房屋腾空验收单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户。(三)本实施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四)本办法未尽的土地征收和房屋坟墓征迁等补偿事项,可依照相关政策规定通过专题会议予以确定。(五)本实施办法由噪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