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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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与依据为加强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以下简称“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高效利用,推动电动自行车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组织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统筹制定全国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管理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政策中,制定电动
2、自行车废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政策措施。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废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地方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废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总体要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与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生产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加强绿色设计,提高产品的可拆卸性、可回收性、可维护性。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承担废锂电池回收主体责任,用好现有各类回收途径构建回收网络,提供回收服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生产企业、即时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电池租赁运营
3、企业、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回收服务网点、综合利用企业及其它产生废锂电池的单位或个人应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废锂电池的规范移交和科学利用。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在有产品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即时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电池租赁运营企业等应在有产品使用或运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专岗,负责本地区废锂电池回收工作。第五条技术标准创新国家鼓励、支持废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完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升资源循环利用水平。第二章回收要求第六条网点规划布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4、应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基于本地区电动自行车使用分布特点,遵循便于移交收集、确保安全贮存和运输等原则,组织有关企业、机构等研究编制本辖区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回收体系建设方案,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回收服务网点布局和建设运营要求,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同步纳入回收体系建设有关内容,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网点建设运营要求一回收服务网点建设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自建或合作共建,或依托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网点,或由第三方回收贸易商等建设,或因地制宜选择其它建设模式。鼓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关中央企业等参与回收服务网点建
5、设。第八条网点建设运营要求二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运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不得建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所界定的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民楼、写字楼、商务楼等建筑内(包括底商和地下室),并且与办公、生活等其它业态分隔;(二)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满足应对火灾危险性丙类及以上的厂房或仓库要求,回收服务设施应包括必要的贮存设施或设置贮存区(贮存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三)配备推车式灭火器、灭火毯、个体防护装备、视频监控等安全防护及救援设备、绝缘辅助工具,具备必要的化学放电或物理放电能力、配置盐水池(箱)或放电柜等相应的专业设施设备;(四)建立安全、消防培训制
6、度,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信息,标识为“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六)不得对回收的废锂电池进行拆解、二次组装加工。第九条地方政府责任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废锂电池回收利用监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商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对回收服务网点的规范性、安全性和便利性等进行评估,实施动态管理,并定期在互联网、居民社区向社会公布回收服务网点目录,加强废锂电池规范回收和安全处理的宣传,统一受理回收服务的投诉,接受社会的监督。第十条移交要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生产企业应将产品研制、生产、装配等过程中产生的废锂电池安全贮存,
7、并以安全方式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电动自行车个人用户应将电动自行车更换、报废等过程中产生的废锂电池即时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即时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电池租赁运营企业、经销售后服务网点以及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等应将使用、运营、以旧换新、维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废锂电池安全贮存,并以安全方式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向综合利用企业移交废锂电池的单位应对综合利用企业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废锂电池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要求。第十一条异常处置要求对于未按照第十条要求移交,在其它途径发现的废锂电池,由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废锂电池回收
8、利用监管部门协调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安全妥善处置和回收利用。第十二条信息登记报送要求回收服务网点应登记废锂电池来源、品牌、型号、数量、去向等信息(见附1),并通过电子或其它方式定期报送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废锂电池回收利用监管部门。第十三条运输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强化废锂电池运输条件检测管理,完善废锂电池包装、运输等技术标准,明确托运条件及要求。运输废锂电池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废锂电池跨省转移,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进行申请或备案。县级及以上邮政管
9、理部门应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废锂电池。第十四条销售要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用户手册或其它随车交付文件中载明锂电池的安全使用、维修、更换、报废、回收等具体要求及相关处置程序,在锂电池明显位置标记回收服务网点查询方式或咨询电话,并应通过经销售后服务网点告知每位消费者锂电池安全使用要求、废锂电池规范回收要求、不当处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回收服务网点查询方式等信息。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即时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回收服务网点、综合利用企业及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等采取多种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锂电池更换与废锂电池回收服务,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补贴奖励等措施,提
10、高其移交废锂电池的积极性。第三章综合利用要求第十五条企业总体要求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对废锂电池进行综合利用,并将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合规处置。新建综合利用企业应按要求进入工业园区。第十六条环保要求综合利用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项目投资备案,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等规定,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相关验收,并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IO34)和排污单位自行检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依法需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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