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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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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与依据为加强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以下简称“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高效利用,推动电动自行车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组织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统筹制定全国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管理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政策中,制定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政策措施。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废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地方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废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总体要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与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生产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加强绿色设计,提高产品的可拆卸性、可回收性、可维护性。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承担废锂电池回收主体责任,用好现有各类回收途径构建回收网络,提供回收服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生产企业、即时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电池租赁运营企业、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回收服务网点、综合利用企业及其它产生废锂电池的单位或个人应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废锂电池的规范移交和科学利用。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在有产品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即时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电池租赁运营企业等应在有产品使用或运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专岗,负责本地区废锂电池回收工作。第五条技术标准创新国家鼓励、支持废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完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升资源循环利用水平。第二章回收要求第六条网点规划布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基于本地区电动自行车使用分布特点,遵循便于移交收集、确保安全贮存和运输等原则,组织有关企业、机构等研究编制本辖区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回收体系建设方案,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回收服务网点布局和建设运营要求,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同步纳入回收体系建设有关内容,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网点建设运营要求一回收服务网点建设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自建或合作共建,或依托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网点,或由第三方回收贸易商等建设,或因地制宜选择其它建设模式。鼓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关中央企业等参与回收服务网点建设。第八条网点建设运营要求二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运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不得建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所界定的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民楼、写字楼、商务楼等建筑内(包括底商和地下室),并且与办公、生活等其它业态分隔;(二)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满足应对火灾危险性丙类及以上的厂房或仓库要求,回收服务设施应包括必要的贮存设施或设置贮存区(贮存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三)配备推车式灭火器、灭火毯、个体防护装备、视频监控等安全防护及救援设备、绝缘辅助工具,具备必要的化学放电或物理放电能力、配置盐水池(箱)或放电柜等相应的专业设施设备;(四)建立安全、消防培训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信息,标识为“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六)不得对回收的废锂电池进行拆解、二次组装加工。第九条地方政府责任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废锂电池回收利用监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商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对回收服务网点的规范性、安全性和便利性等进行评估,实施动态管理,并定期在互联网、居民社区向社会公布回收服务网点目录,加强废锂电池规范回收和安全处理的宣传,统一受理回收服务的投诉,接受社会的监督。第十条移交要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生产企业应将产品研制、生产、装配等过程中产生的废锂电池安全贮存,并以安全方式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电动自行车个人用户应将电动自行车更换、报废等过程中产生的废锂电池即时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即时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电池租赁运营企业、经销售后服务网点以及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等应将使用、运营、以旧换新、维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废锂电池安全贮存,并以安全方式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向综合利用企业移交废锂电池的单位应对综合利用企业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废锂电池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要求。第十一条异常处置要求对于未按照第十条要求移交,在其它途径发现的废锂电池,由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废锂电池回收利用监管部门协调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安全妥善处置和回收利用。第十二条信息登记报送要求回收服务网点应登记废锂电池来源、品牌、型号、数量、去向等信息(见附1),并通过电子或其它方式定期报送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废锂电池回收利用监管部门。第十三条运输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强化废锂电池运输条件检测管理,完善废锂电池包装、运输等技术标准,明确托运条件及要求。运输废锂电池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废锂电池跨省转移,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进行申请或备案。县级及以上邮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废锂电池。第十四条销售要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用户手册或其它随车交付文件中载明锂电池的安全使用、维修、更换、报废、回收等具体要求及相关处置程序,在锂电池明显位置标记回收服务网点查询方式或咨询电话,并应通过经销售后服务网点告知每位消费者锂电池安全使用要求、废锂电池规范回收要求、不当处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回收服务网点查询方式等信息。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即时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回收服务网点、综合利用企业及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等采取多种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锂电池更换与废锂电池回收服务,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补贴奖励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废锂电池的积极性。第三章综合利用要求第十五条企业总体要求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对废锂电池进行综合利用,并将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合规处置。新建综合利用企业应按要求进入工业园区。第十六条环保要求综合利用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项目投资备案,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等规定,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相关验收,并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IO34)和排污单位自行检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依法需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第十七条安全要求综合利用企业应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等规定,建设配套的安全、消防等设施。第十八条规范处理要求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对收集的废锂电池的来源、品牌、型号、数量、去向等信息进行登记(见附2),做好废锂电池处理全流程台账管理,并定期将废锂电池收集、综合利用等情况通过电子或其它方式报送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梯次利用企业应制定梯次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梯次利用电池产品。梯次利用电池禁止用于电动自行车。梯次利用企业应将生产、检测等过程中产生的废锂电池集中交售给再生利用企业处理。再生利用企业应具备废锂电池拆解、破碎、分选、冶炼等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提取其中的锂、钻、银、锦等资源。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行业管理责任县级及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产品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废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履责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履责不力的企业委托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整改后两年内不得申报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等正面清单;已在规范条件企业等正面清单中的,按照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处理。对于回收服务网点信息报送不及时、不规范的,由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废锂电池回收利用监管部门负责约谈并限期整改,未达要求的予以撤销。对于即时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电池租赁运营企业、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等未规范移交废锂电池的,由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相应部门依法进行监管,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处理。第二十条生态环境责任县级及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废锂电池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依法进行监管,对产生废锂电池的单位、废锂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回收服务网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消防救援责任县级及以上地方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回收服务网点等火灾事故进行处置和调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责任县级及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废锂电池运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对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废锂电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违规回收加工责任县级及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废锂电池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寄递监管责任县级及以上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寄递废锂电池的行为进行监管,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规寄递废锂电池的,由县级及以上邮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查处。第二十五条信息共享要求县级及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废锂电池回收利用监管部门应定期与相关主管部门共享废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企业等信息。第二十六条信用监管责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传递至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违反本规定,危害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影响单位(组织)正常运行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术语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锂电池,是指为电动自行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锂离子蓄电池。(二)废锂电池,是指失去原有使用价值、或按照相关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健康评估工作指引等进行报废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包括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锂电池生产企业在产品研制、生产和电池装配,以及消费者在电动自行车维修、更换、报废等过程中产生的废锂电池。(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等国家标准要求的,装配锂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的企业。(四)即时配送企业,是指通过即时物流系统为消费者提供外卖、闪送等配送服务,并为配送员配发电动自行车的企业。(五)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是指通过分时租赁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电动自行车租用等运营服务的企业。(六)电池租赁运营企业,是指通过分时租赁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租用、换电等运营服务的企业。(七)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是指向消费者提供电动自行车整车或锂电池维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八)回收服务网点,是指对废锂电池进行收集、分类、贮存及包装的场所。(九)综合利用企业,是指对废锂电池梯次利用或资源化利用的企业,包括梯次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十)梯次利用企业,是指对废锂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拆分、分类、电池修复或重组等处理,将其加工成可应用至其它领域梯次利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十一)再生利用企业,是指对废锂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材料修复或者冶炼等处理,实现废锂电池资源化利用的企业。第二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施行。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运营要求,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延后6个月执行。附:1.回收服务网点废锂电池回收及移交信息统计表2.综合利用企业废锂电池收集信息统计表回收服务网点废锂电池回收及移交信息统计表报送单位(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时间:回收服务网点基本信息网点名称建设单位名称1网点地址回收模式2网点负责人姓名:手机:废锂电池回收及移交信息序号回收信息移交信息来源类别3名称4品牌§型号6数量7重量8回收时间9回收经办人企业名称1。地址移交时间移交经办人123填写说明:L建设单位为该回收服务网点的建设主体单位。2.回收模式从以下选项中选取: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自建、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合作共建、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网点、第三方回收贸易商建设、央企建设、其它(回收模式不属于以上5种的,选择该选项并简述回攵模式)。3 .来源类别从以下选项中选取:消费者个人用户、即时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电池租赁运营企业、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其它(若废锂电池来源不属于以上5种的,选择该选项并简述来源)。4 .根据来源类别填写名称,对于填写消费者姓名,对于一填写企业名称。5 .填写锂电池品牌。6 .填写锂电池型号。7 .单位:个。8 .单位:千克。9 .表述为“2。年月日”,移交时间也按照此方式填写。10.填写废锂电池最终移交的综合利用企业名称。综合利用企业废锂电池收集信息统计表报送单位(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时间:综合利用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负责人姓名:手机:废锂电池收集信息序号收集信息来源类别1名称2品牌3型号4数量5重量6收集时间7收集经办人123填写说明:1.来源类别从以下选项中选取: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生产企业、即时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电池租赁运营企业、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回收服务网点、其它(若废锂电池来源不属于以上7种的,选择该选项并简述来源)。2 .根据来源类别填写企业名称。3 .填写锂电池品牌。4 .填写锂电池型号。5 .单位:个。6 .单位:千克。7 .表述为“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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