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林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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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L吉林省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吉林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办法附件L吉林省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73号)和吉林省慈善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
2、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法人登记条件。(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三)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慈善法相关规定。(四)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
3、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
4、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认定慈善组织申请。第八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向其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见附件2)。(三)会议纪要。(四)登记证书正本原件和副本复印件。(五)章程和章程核准表。(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第九条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向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见附件2)。()会议纪要。(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
5、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五)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六)登记证书正本原件和副本复印件。(七)章程和章程核准表。(八)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第十条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依法进行审核。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6、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慈善组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O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结果,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第十四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其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
7、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十五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慈善法第一百零一十条之规定,对其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
8、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
9、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十七条按照慈善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慈善组织应设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要发挥团结凝聚群众、保证正确政治方向、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作用,要支持基金会负责人依法行使权力,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十九条慈善组织党支部(联合支
10、部)应向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报告工作;慈善组织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党组织工作情况经各级社会组织管理局(科)报各地非公党工委。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和省非公党工委。第二十条慈善组织的党组织设支部书记(或党建联络员)一名O党支部书记(或党建联络员)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履行职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吉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7日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和吉林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7)67号)同时废止。申请慈善组织认定办事指南申请条件:(一)基
11、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2 .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吉林省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3 .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慈善法相关规定。4 .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5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L有法律法
12、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7 .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8 .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9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办理流程: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认定慈善组织申请。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三)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
13、社会服务机构,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慈善组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办理材料:(一)基金会申请认定慈善组织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2 .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见附件2)。3 .会议纪要。4 .登记证书正本原件和副本复印件。5 .章程和章程核准表。6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2 .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见附
14、件2)。3 .会议纪要。4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5 .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6 .登记证书正本原件和副本复印件。7 .章程和章程核准表。8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组织类型成立登记时间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住所zK旨业务范围慈善活动领域口扶贫、济困;口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口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口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口防治污染和其他公
15、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具体描述为:早程间核准时核准机构召开况:会员(代表)大会::口是,口否;年年年有,口无;章程规定年召开次,申请前三年按照章程规定是否需要召开情月召开,参会人;月召开,参会人;月召开,参会人;(可增减)内部治理结构会会减)理事会:人;人;章程规定每年召开年年年次,申请前三年召开情况:月召开,参月召开,参会人;月召开,参(可增此项会会会常务理事会:有,章程规定每年召开)人;人;人;口无;次,年年年申请前三年召开情况:(选择无,请忽略年月召开,参月召开,参会人;年月召开,参月召开,参会人;年月召开,参月召开,参会人。(可增减)是,
16、监事会:口否;有,口无;申请前三年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履职:口审计机构名称上年末净资产万元财务万元上万元情上年度慈善年度况上年度慈善活动支上年度管理费用活动支出出比例:管比例:理费用申请认定慈善组织履行的内部民主决策程序负责人序号姓名职务年龄当选时间当选程序(可增减)申请理由:(可增减)开展慈善活动的说明:(可增减)本组织保证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承担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直接登记的无需出具意见)社会组织盖章:经办人:年月日年月日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社会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住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等规定的承诺(
17、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口是;口否(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口是;口否(三)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口是;口否(四)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是;口否(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口是;口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口是;口否有无下列情形的承诺(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
18、人的情形;有;口无(二)申请前二年内曾受行政处罚;有;口无(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有;口无(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有;口无本组织保证以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社会组织印章:年月日附件2:吉林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吉林省慈善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7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吉林省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和公开
19、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其公开募捐活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一年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
20、,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五)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六)监事能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且能够规范
21、执行。(八)能够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依法依章程开展慈善活动,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规定。(九)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十)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申请时登记成立不满二年的除外。(十一)申请时未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十二)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一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行为。第三章公开募捐资格认定程序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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