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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林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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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林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办法》.docx

    附件:L吉林省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吉林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办法附件L吉林省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73号)和吉林省慈善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法人登记条件。(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三)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慈善法相关规定。(四)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认定慈善组织申请。第八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向其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见附件2)。(三)会议纪要。(四)登记证书正本原件和副本复印件。(五)章程和章程核准表。(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第九条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向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见附件2)。()会议纪要。(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五)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六)登记证书正本原件和副本复印件。(七)章程和章程核准表。(八)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第十条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依法进行审核。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慈善组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O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结果,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第十四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其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十五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慈善法第一百零一十条之规定,对其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十七条按照慈善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慈善组织应设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要发挥团结凝聚群众、保证正确政治方向、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作用,要支持基金会负责人依法行使权力,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十九条慈善组织党支部(联合支部)应向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报告工作;慈善组织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党组织工作情况经各级社会组织管理局(科)报各地非公党工委。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和省非公党工委。第二十条慈善组织的党组织设支部书记(或党建联络员)一名O党支部书记(或党建联络员)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履行职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吉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7日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和吉林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7)67号)同时废止。申请慈善组织认定办事指南申请条件:(一)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2 .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吉林省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3 .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慈善法相关规定。4 .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5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L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7 .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8 .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9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办理流程: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认定慈善组织申请。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三)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慈善组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办理材料:(一)基金会申请认定慈善组织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2 .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见附件2)。3 .会议纪要。4 .登记证书正本原件和副本复印件。5 .章程和章程核准表。6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2 .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见附件2)。3 .会议纪要。4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5 .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6 .登记证书正本原件和副本复印件。7 .章程和章程核准表。8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组织类型成立登记时间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住所zK旨业务范围慈善活动领域口扶贫、济困;口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口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口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口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具体描述为:早程间核准时核准机构召开况:会员(代表)大会::口是,口否;年年年有,口无;章程规定年召开次,申请前三年按照章程规定是否需要召开情月召开,参会人;月召开,参会人;月召开,参会人;(可增减)内部治理结构会会减)理事会:人;人;章程规定每年召开年年年次,申请前三年召开情况:月召开,参月召开,参会人;月召开,参(可增此项会会会常务理事会:有,章程规定每年召开)人;人;人;口无;次,年年年申请前三年召开情况:(选择无,请忽略年月召开,参月召开,参会人;年月召开,参月召开,参会人;年月召开,参月召开,参会人。(可增减)是,监事会:口否;有,口无;申请前三年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履职:口审计机构名称上年末净资产万元财务万元上万元情上年度慈善年度况上年度慈善活动支上年度管理费用活动支出出比例:管比例:理费用申请认定慈善组织履行的内部民主决策程序负责人序号姓名职务年龄当选时间当选程序(可增减)申请理由:(可增减)开展慈善活动的说明:(可增减)本组织保证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承担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直接登记的无需出具意见)社会组织盖章:经办人:年月日年月日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社会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住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等规定的承诺(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口是;口否(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口是;口否(三)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口是;口否(四)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是;口否(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口是;口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口是;口否有无下列情形的承诺(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有;口无(二)申请前二年内曾受行政处罚;有;口无(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有;口无(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有;口无本组织保证以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社会组织印章:年月日附件2:吉林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吉林省慈善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7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吉林省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其公开募捐活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一年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五)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六)监事能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且能够规范执行。(八)能够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依法依章程开展慈善活动,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规定。(九)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十)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申请时登记成立不满二年的除外。(十一)申请时未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十二)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一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行为。第三章公开募捐资格认定程序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见附件)。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信息报告。(三)理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书面会议决议。(四)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五)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第七条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征求意见和实地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慈善法施行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凭法人登记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第十条慈善组织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丢失、严重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进行补办。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盗用或者冒用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第四章公开募捐活动管理第十一条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预期募集款物数额、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募捐方案应当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募捐方案填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募捐目的符合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公开募捐活动的名称应当与支持的慈善项目相关。(二)公开募捐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三)公开募捐活动的负责人是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四)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O(五)预期募集款物数额与本组织管理服务能力、善款管理水平、项目执行方的管理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受益人范围、预期数量和确定方式,且受益人不得为特定个人。(七)募得款物用途符合受益人的需要,并制定募得款物使用计划。(八)募捐成本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不得向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等转嫁募捐成本。(九)剩余财产应当全部用于本组织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募捐方案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涉及合作募捐的,还应当提供对合作方的评估报告和合作协议。合作方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材料齐备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十日内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五日内补齐或者撤回备案材料。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开展的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募捐方案及补正事项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第十四条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第十五条慈善组织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第十六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决策文件;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做好详细的款物签收或者服务记录台账,妥善保管相关凭证资料,方便有关部门和捐赠人查阅。第十七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第十八条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慈善组织发布的公开募捐活动名称等信息应当与备案的募捐方案载明的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九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基于慈善目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方信用信息及社会评价情况,实现募捐目的的专业资质能力情况,与受益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与合作方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公开募捐活动名称、募捐目的、合作起止时间、公开募捐方式、募得款物管理使用计划、合作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式等。解除合作协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确认。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采取培训、督导、评估、审计等方式。合作方应当配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确定受益人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益人为自然人的,慈善组织在慈善活动中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依法保护其有关信息,不得侵害其隐私。慈善组织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第二十一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加强对募得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募得款物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募得款物用于采购物资、服务或者发放物资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涉及采购物资和服务的,有关物资和服务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公允价值;涉及发放物资的,应当确保采购、配送、签收等环节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第二十二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公开募捐活动募集和使用慈善财产情况、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等进行公开。涉及合作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信息。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含县级)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五条慈善组织被依法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应当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已募得款物应当继续按照备案的募捐方案执行,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向社会公告。慈善组织被依法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当年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按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相关标准执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慈善组织,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二十六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三)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未按照本办法报备募捐方案的,按照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样式、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按照民政部统一制定模式实施。第二十八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吉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7日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和吉林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7)67号)同时废止。慈善组织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办事指南办理条件:一、在吉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含县级)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一年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五)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六)监事能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且能够规范执行。(八)能够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依法依章程开展慈善活动,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规定。(九)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十)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内,申请时登记成立不满二年的除外;(十一)申请时未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十二)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一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行为。二、慈善法施行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凭法人登记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办理流程:一、应当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理事会,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二、慈善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三、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办理材料:一、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信息报告。(三)理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书面会议决议。(四)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五)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慈善法施行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填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表(见附件2)。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凭法人登记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填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表(见附件2)。口社会服务机;认定为慈善组6.是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口是口否附件1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一、基本情况1 .名称:2 .住所及邮编:3 .组织类别:基金会社会团体构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 .设立登记日期:织日期:;7.业务主管单位:8 .工作联系人:务:联系方式:固定电话;Email或QQ机传真号:9 .本组织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或移动客户端):;10 .是否召开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理事会:口是口否时占八、题:名,占全体理事会成员比口否出席理事人数:例:11是否首次申请:口是12.申请理由:二、内部治理情况1 .理事会成员构成及关系:理事长(会长):口兼职本组织现有理事:名,理事名单:、来自同一单位理事:名,分别是:,占理事会成员比例为:;上述理事来源单位:理事会成员来自相互间具有关联关系(指企业等组织之间的控制关系、投资关系、共同对外投资或者其他重大影响)的组织的理事:名,分别为:占理事会成员比例;上述理事来源单位:;请具体描述理事来源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理事会成员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名,分别为:;请具体描述上述理事的近亲属关系:由非内地居民担任的理事:为:名,分别成员比例2.法定代表人:为内地居民:口是口否在本组织担任职务:3.秘书长专(兼)职:口专职口兼职专职工作人员数:4.有无监事或成立监事会:口有监事人,口成立了监事会,监事名单:5.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召开情况:年召开次,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申请前两年召开情况:月召会议,月召会议;年开届次年开届次章程规定理事会每年召开次,申请前二年召开情况:年月召开届次会议,会议召开方式:口现场通讯;年月召开届次会议,会议召开方式:口现场通讯;年月召开届次会议,会议召开方式:口现场通讯;年月召开届次会议,会议召开方式:现场通讯;年月召开届次会议,会议召开方式:口现场通讯;年月召开届次会议,会议召开方式:口现场口通讯。三、动作和接受监督情况1 .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口是口否税务登记证号:2 .申请前一年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年,慈善活动支出元,占上年总收入(上年末净资产)比例;管理费用支出元,占当年总支出比例;3 .是否参加了社会组织评估:是口否(如选否,不需选择评估等级)评估等级:;有效期至:年月4 .申请前一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检):年,口是否;年,口是口否;年度检查结论:年,口无口合格基本合格口不合格年,口合格口基本合格不合格5 .是否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口是口否6 .是否被纳入异常名录:口是口否请列出具体情形:7.申请前一年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口是口否(如选否,不需填写以下四项内容)行政处罚时间:行政处罚种类:实施机关:违法行为: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本组织现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本组织保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诺符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所有条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本组织保证按照慈善法、吉林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章程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妥善管理使用捐赠财产,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法定代表人(签字):慈善组织(盖章):年月日附件2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表1 .慈善组织名称:住所及邮编: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为慈善组3 .设立登记日期:织日期:4 .业务主管单位:5 .工作联系人:务:6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Email或QQ号:;7.本组织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或移动客户端):;本组织符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74号)第九条的规定,现申请领取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慈善组织(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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