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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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是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纳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较大的大型医疗器械。第三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管理制度并组
2、织实施,及时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增(修订)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指导开展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评价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贝U。(三)与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与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及其相应资质和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开展放射诊断治疗的,需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1 .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性医疗设备场所辐射环境影响批复
3、;2 .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批复;3 .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四)医疗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健全。第十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电子版申请材料先进行形式审查,提交材料内容如下:(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附件1);(二)申请单位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在岗专职人员的相关技术资格证明,包括执业医师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技术资质材料复印件;(五)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简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六)购置资金为财政性资金、援
4、疆资金的,需提供相关资金证明材料;(七)申请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还应提交原设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准确提交相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表需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一条申请单位为筹建或在建的,申请材料为:(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附件1);(二)申请单位设置批准书复印件,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设置批准文件)复印件;(四)承诺在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的书面文件。第十二条区域内首次配置
5、未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明确列示的单台(套)价格在3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大型医疗器械,申请单位除提交第十或十一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 .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2 .设备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境外配置、使用、售价、收费情况),设备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说明;3 .若设备为国外引进,还应提供该设备在国外应用、发展的具体情况。第十三条政务大厅受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相关业务,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4月和9月10月。第十四条形式审查中,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配置设备不属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不予受理。其中,属于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向国家卫生健康委
6、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二)配置申请不符合配置规划的,不予受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形式审查通过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每台设备出具一份受理通知书。(五)经告知补正补齐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出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五条申请单位持受理通知书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提交纸
7、质版5份和电子版1份,纸质版电子版内容应当一致。不接受除政务大厅以外转来的申请材料。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第十六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委托第三方对申请材料进行专家评审,政务大厅将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全部移交第三方。第三方应当自接受资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专家评审。第三方应当在专家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第十七条专家评审可采取分散评审、集中评审等方式进行。专家根据配置规划和配置标准对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使用能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和能力、配套设施、专科建设、临床服务需求等情况,依法、客观、严格、公正地予以审查评审。按照集中评审方式实施的,申请单位应当向专家评审会介绍单位
8、具备的相关资质等情况。专家评审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现场核查,也可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核查。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网上技术审查评审。第十八条原则上评审专家应当从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咨询专家组随机抽取,确因审查评审工作需要的,可以在专家组外请相关领域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良好职业道德专家担任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审查评审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予回避。第十九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依据配置规划和第三方审查评审意见等情况,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决定应当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专家评审时间(60日内)不计算在内。因特
9、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委负责同志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第二十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在作出同意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配置许可结果。许可决定由政务大厅送达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持受理通知书到政务大厅领取许可决定书。第五章配置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行政区域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实行一机一证,分为正本和副本。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在许可决定有效期内(自许可决定之日起2年内)完成设备购买并完成装机调试和验收,向
10、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申请办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对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设备安装复杂的设备(或其他特殊情况),使用单位须在许可决定有效期内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同意,可视实际情况延长配置时限。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正、副本),需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交材料如下:(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信息登记表(附件2)(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三)设备购置合同复印件(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五)设备采购发票或相关价值证明复印件(六)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包括计量测试部门检定证书)(七)更新设备的需提交财政部门原设备报
11、废核销相关材料复印件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和妥善保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应当并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正本悬挂在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保存副本备查。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的申请通过形式审查的,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出具申请办理配置许可证受理单,向政务大厅提交纸质版资料2份和电子版1份,纸质版电子版内容应当一致。不接受除政务大厅以外转来申请材料。政务大厅将申请材料移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业务处室,经办人员核实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正、副本)印制工作。政务大厅负责通知,使用单位持申请办理许可证受理单到政务大厅领取
12、许可证。第二十六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信息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政务大厅申请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配置许可证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3);(二)配置机构变更信息相关证明复印件;(三)配置许可证正本、副本。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政务大厅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天内移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业务处室,业务处室在5个工作日内换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并在副本备注栏说明并盖章。第二十七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政务大厅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1)配置许可证补办申请
13、表(附件4);(2)配置许可证损坏的,同时提交损坏的配置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材料符合要求的,政务大厅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天内移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业务处室,业务处室在5个工作日内换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与原证保持一致,并在副本备注栏说明并盖章。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行政许可自行失效,使用单位应当自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交回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予以注销。(一)使用单位执业许可(或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终止的;(二)相关诊疗科目被注销的;(三)使用单位未在许可决定有效期内办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四)恶意占
14、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指标取得行政许可的,一经查实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本条第三、四项导致配置许可证失效的情形,以及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失效但医疗机构仍在使用该设备的,该医疗机构及负责人计入该单位不良信用档案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第三十条医疗机构不得配置和使用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大型医用设备,不得以升级等名义擅自提高设备配置性能或规格,规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严禁医
15、疗机构引进境外研制但境外尚未配置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严禁购置、接受捐赠和使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严禁购置二手大型医用设备及其他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更新替换的大型医用设备。第三十一条严禁公立医疗机构利用商业贷款、融资租赁、集资、公司合作等形式,负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接受捐赠的大型医用设备,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办理配置(更新)许可手续,并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三条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要接受相应的技术岗位培训,依照设备技术操作规范等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无证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档案,记录其采购、安装、验收、使
16、用、维护、维修、质量控制等事项,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还应建立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健康管理档案,并每年组织使用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确保大型医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计(剂)量准确、辐射防护安全、性能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相关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医疗数据安全。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现大型医用设备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医疗机构发现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外部环境、使用人员、技术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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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 乙类 大型 医用 设备 配置 使用 管理 实施细则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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