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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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基层党的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方案。一、加强和改进院(系)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1.充分认识重要意义。院(系)党组织在高校党组织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是实现党对高校领导的重要环节,是办学治校的中坚力量,是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加强和改进院(系)党组织
2、建设,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推动高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 .准确把握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提高党的建设质量为目标,以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引领院(系)党建工作,把抓好党建工作作为办学治校的基本功,推动院(系)党组织领导和运行机制到位、政治把关作用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基层组织制度执行到位、推动改革发展到位,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坚强组织保证。二、强化院(系)党的领导和院(系)党组织作用发挥3
3、 .突出政治功能。院(系)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履行政治责任,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立德树人全过程,把坚持正确办学政治方向要求贯彻到院(系)工作中,把“四个服务”要求体现到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中,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院(系)党组织要全面落实本单位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担负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的监督责任。4 .选优配强领导班子。按照政治强、业务好、品行优、有威望的要求,选配院(系)党组织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党员院长(系主任)一般应同时任党组织副书记或委员,党员副院长(系副主任)一般应进入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
4、每个院(系)应当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院(系)党政正职“一肩挑”的,应配备1名专职常务副书记,院(系)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的,也可配备1名专职常务副书记。委员中一般应有1名政治素质好、学术声望高的党员教师代表。5 .强化院(系)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院(系)党组织研究决定院(系)内设机构、系部、实验室和所属各研究所、科研中心等二级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任免调整。对本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和人选条件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院(系)党组织在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中负有第一责任,在引才、聚才、育才、稳才等各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在人才引进、教职工聘用、管理、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工
5、作中,把好政治关。6 .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坚持围绕院(系)内涵建设和改革发展开展党建工作,推动党建工作与教学科研工作深度融合。提升院(系)党组织服务改革发展的能力,组织动员广大党员和师生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凝聚发展力量,营造发展环境,提供发展动力。围绕为教学科研服务,打造院(系)基层党建特色载体和工作品牌。7 .规范院(系)党组织设置。院(系)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置为党委的,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设置为党总支、党支部的,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设置为党委的,一般设委员XX人,最多不超过XX人;设置为党总支的,一般设委员XX人,最多不超过XX人;设置为党支部的,
6、一般设委员XX人,最多不超过X人。委员在任期内如有出缺,应按照党内选举制度规定,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补选。根据具体情况,由学校党委决定,院(系)党的委员会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需设纪律检查委员。院(系)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需设纪律检查委员。三、健全完善院(系)党政运行机制8 .坚持院(系)党组织会议制度。院(系)党组织会议应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不能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院(系)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院(系)党组织书记或委员提出,院(系)党组织书记确定。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
7、,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事项时,到会委员应当逐一表态,院(系)党组织书记末位表态。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院(系)党组织会议议事范围一般应包括:(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部署安排上级党组织下达的重要任务。(2)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前应由党组织会议先研究的事项。(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本单位干部任用工作。(4)院(系)基层党建、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事项。(5)党员发展、管理、教育、服务以及党内表彰、处分等事项。(6)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的重
8、要事项。(7)其他需要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9 .完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党政共同负责、集体领导的最高决策形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会议的组成人员,应是院(系)领导班子成员和院(系)党组织委员。会议议题应由院(系)党组织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共同研究确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提出后,院(系)党组织书记和院长(系主任)要充分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研究,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会议一般由院(系)党组织书记主持。讨论事项时,院长(系主任)、院(系)党组织书记依次末位表态。重大问题表决,可实行票决
9、制。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一般应包括:(1)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决定的重要措施。(2)讨论决定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等。(3)讨论决定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4)讨论决定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及调整,教职工聘用、管理、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重要事项。(5)讨论决定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项目安排,奖酬金发放,办学空间、设备
10、设施等资源分配事项。(6)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意识形态、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7)讨论决定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8)通报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的建设重要事项。(9)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院(系)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研究通过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先由院(系)党组织把好政治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10 .发挥院长(系主任)办公会议作用。院(系)可根据需要召开院长(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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