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航空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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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空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目录第一条定义-1-第二条适用范围-5-2. 1一般说定-5-2.2 免的运输-6-2.3 包机协议-6-2.4 变更不妙通知-6-2.5 条件的效力-7-第三条货物收运-7-3. I一般规定-7-3.2运输声明价值和费用-8-3. 3货物价的限额-9-3.4 优款到付-10-3.5 货物包装和标记-IO-3.6 某些特规定-10-3.7 危险品托运规定-12-3.8 未遵守货物收运规定的货任-13-3.9 承运人检森权利-13-3.10 货物集装器-13-3.11 iIit,形状和大小特侏的货物-13-第四条运输凭证14-4. I肮空货运单-14-4
2、.4 由承运人填写、更正或扑充的规定-15-4.5 货物和包装的外衣侍况-15-4.6 承运人对货物血以声明的枪衣核对-15-4.7 对说明,声明和其他信息负责-16-4.8 不可接受的货运单-16-第五条费率、运费和其他费用-17.5. I适用御率和运由-17-5.4 费率和运费组成基础-18-5.5 运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18-第六条运输货物-22-6.1 AS守政(1(1226.2 到付预垫服务费和海关手续-22-6.3 班期时刻、货运路氏和航班取消236.4 承运人运粕优物的某些权利-25-第七条货物运输的安全和保卫-26-第八条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利-26-1. 1货物处跟权利的行使
3、-26-2. 2托运人对优物处况的选择权利-27-3. 3费用的支付-27-4. 4货物处曰权利范围-28-第九条货物的交付-28-9. 1货物到达通知-28-10. 2交付规定-28-11. 3交付地点-29-11.1 货人未正常提取货物的规定-29-11.2 活易腐货物处置的规定-30-11.3 用支付费任-31-第十条取货和送货服务-31-12. 1一股规定-31-12.1 服务要求的提出-31-12.2 需提供特殊服务的货物-32-12.3 服务提供限制-32-12.4 报运、装卸作业-32-12.5 服务时间-32-12.6 未能送达的货物-33-12.7 责任-33-第十一条货物的
4、预运和续运-33-13. 1i股规定-33-11.2近任和预运、续运安排-34-第十二条连续承运人-34-第十三条承运人责任-35-13.1 适用法律和规定-35-13.2 谢任的免除和限制-36-第十四条异议和诉讼期限-40-13.3 1一般规定-40-M.2界议期限-41.M.3诉讼期限-41-第十五条与法律不相抵触-42-第十六条其他条款-42-16.1修改和放弃421.1 2标鹿效力16.3 数据权权16.4 运输条件的公布和生效I1.i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航空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第一条定义本条件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1. 1“公约”指下列适用文件
5、: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2、 “承运人”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为该项运输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所有承运人。1.3、 “中货航”指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1.4、 “代理人”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人。1.5、 “托运人”指为运输某票货物而与承运
6、人订立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当事人。1.6、 “收货人”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的当事人。1.7、 “报关收货人”即报关代理人,是指为收货人办理报关服务的报关行或其他代理人。1.8、 “航空货运单”指由托运人填写或代为托运人填写的凭证,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1.9、 “货物”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经或者将由航空器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1.10、 “一票货物”指承运人使用一套货运单、从同一托运人、在同一时间、于同一地点和按同一批货物接收并运给同一目的地地址的同一收货人的
7、一件或一件以上货物。“每票货物”“整票货物”“某票货物”均具有本条含义。1. IK“运价”包括公布费率、运费和其他贽用及其相关规则。1.12、 “到付费用”指填入航空货运单内,在货物交付时向收货人收取的费用。1. 13、“日”指日历日,包括法定节假日。但发送通知时,通知发送之H不计算在内。1.14、 “送货服务”指将到达货物从目的地机场送至收货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的地址,或者在必要时送至政府监督部门的地面服务。1.15、 “取货服务”指将出发货物从托运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的地址送至出发地机场的地面服务。1.16、 “特别提款权”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规定的特别提款权。1.17、 “航空货物国际运输”简称
8、“国际运输”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点之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点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按照国际惯例,视为国际运瑜。1.18、 “手册”指由中货航制定并持续修改的有关航空货物运输政策管理及操作的相关规定。1.19、 “包机协议”指托运人包用承运人的一架飞机的全部或部分舱位用来运输货物,包括包机、包舱、包板等类似合作安排而签订的协议。1.20、 “毛重”指货物的重量,包括所有的包装、阻挡等。如果需要,还包括承托平台、特殊支撑等的
9、重量。1.21、 “法律法规”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当局的规定、命令等,包括民航主管机关的规章、咨询通告等文件。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但为本条件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法律除外。第二条适用范围2. 1一般规定2.1.1本条件适用于由中货航办理或代理中货航办理的航空货物国际运输以及与此有关的服务;航空货物国际运输属于公约限定范围的,该项运输应当符合公约的规定。2.1.2办理货物运输还应当受以下规定的约束:2.1.2.1适用公约和其他中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或政府批准的双边协定等法律文件的
10、规定;2. 1.2.2适用法律法规;2. 1.2.3本条件的规定(本条件、运价、手册以及班期时刻表由中货航、驻外机构或经营航班的机场提供查阅):3. 1.2.4航空货运单上预印的规定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1)托运人保证栏内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2)航空货运单正面正式通告中的规定、参照规定和约定;3)航空货运单反而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正式通告和合同条件的规定。2. 2免费运输在公约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货物免费运输中货航保留排除本条件部分规定的权利。2.3包机协议1. 3.1按照包机协议办理的货物包机运输应当符合本条件的有关规定。2. 3.2木条件的运价规定和包机协议中的运价规定或者包机协议中
11、参照执行的运价规定不致的,应当以包机协议中的运价规定或包机协议中参照执行的运价规定为准。3. 3.3托运人在与中货航订立货物运输包机协议后应受该协议条款的约束。4. 3.4对于按照包机协议办理的货物运输,托运人应当:5. 3.4.1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6. 3.4.2对需在航空货运单上填写的说明、声明和其他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 3.4.3遵守包机协议和本条件的其他有关规定。2.4变更不经通知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中货航有权变更本条件、公布费率及运费和其他费用,但是此种变更不适用于变更前已经开始的货物运输。2.5条件的效力办理货物运输除应当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包
12、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本条件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在订立运输合同之日有效的中货航手册和运价。中货航手册和运价的规定与本条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本条件的规定为准;本条件没有规定的,应当以中货航手册和运价的规定为准。为了安全,中货航手册可以就其范围内制定更严格的规定。第三条货物收运3. 1一般规定3. 1.1托运人应当在向中货航托运货物前办妥海关手续和其他政府部门规定的手续,同时确保托运货物不违反任何出口管制及制裁规定。3. 1.2除本条件或中货航手册另有规定外,在有空余舱位且能够提供需用设备的情况下,中货航可以收运完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托运货物:3. 1.2.1
13、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和E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其运输、出口或进口;3. 1.2.2包装符合参加运输的承运人要求,适合于航空器运输;3. 1.2.3附有必需的资料、文件;3. 1.2.4不危及或可能危及航空器、人员或者其他财产安全:3.1. 2.5不引起或可能引起机组不适。3. 1.3对于以下货物,中货航有权拒绝运输:3. 1.3.1适用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3. 1.3.2未办妥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海关手续和其他政府部门规定手续的货物:3. 1.3.3超出承运人运输能力和仓储能力的货物。除上述约定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中货航保留在必要时拒绝运输货物的权利,对此中货航不承担责任。3. 2运输声明
14、价值和费用3. 2.1国际运输中,毛重每公斤价值超过22个特别提款权或其等值货币的托运货物,可办理运输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3. 2.2毛重每公斤价值将按照运输声明价值除以货物实际毛重计算。运输声明价值仅适用于整票货物的实际毛重,不包括集装器的重量;托运人声明的价值不得高于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实际价值。1.1.1 2.3运输声明价值应当在货物托运时办理并填写在货运单对应的栏目内。货物从航空货运单上载明的出发地机场发运以后,运输声明价值不予补办:货物托运时航空货运单上已经载明的声明价值也不予更改。3.2.4 货物办理运输声明价值的,应向中货航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计算公式:声明价值附加费
15、=货物声明价值-(毛重X22个特别提款权或其等值货币)0.75%3.2.5 无论是否办理运输声明价值,托运人都应当在货运单上填注运输声明价值的金额,或者填上“NVD”字样(表示未声明运输价值)。3. 3货物价值限额3. 3.1除非事先做出安排并经中货航同意,每票货物其运输声明价值超过人民币400万元或其等值货币的,中货航有权不予收运。3. 3.2每架航空器载运货物总声明价值的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或其等值货币。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价值限额的,应当事先做出安排并经中货航同意。3. 4货款到付除货物运输合同另有约定外,中货航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航空货物运价手册(TheAirCarg
16、oTariffManua1.,简称TAeT)中的规定办理货款到付。3. 5货物包装和标记3.5 .1托运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确保货物能在正常情况下安全运输,而不因包装不良造成人员伤亡和货物或财产受损。托运人应当在每一包装件上清晰和耐久地标明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3.6 .2货物包装和标记不适当的,中货航保留拒绝运输的权利。3.5.3运价的规则中规定为贵重品的货物必须按照中货航要求的方法进行包装和加封;加封的封印标志必须完好清楚。3. 6某些特殊规定3.6. 1托运特种货物或限制运输物品的,中货航将按照适用公约、法律法规、中货航手册或运价和本条件的限制条件接受运输。托运限
17、制运输货物的,托运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准许运输证明文件。特种货物或限制运输物品包括但不限于:3.7. 1.1作战军火、作战物资:3.8. 1.2灵柩和骨灰;3.9. 1.3活体动物,包括家畜、鸟类、爬行动物、鱼类、贝壳类水产动物、昆虫和宠物等;3.10. 1.4鲜活易腐货物;3.11. 6.1.5贵重物品;3.12. 1.6易碎品;3.13. 6.1.7危险品;3.6.1.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货物。3.6.2托运货物一般按照费用预付方式办理,但国际运输也可以按照费用到付方式办理。托运货物办理费用到付,费用到付手续费将不在货运单内填写,而按照适用
18、运价的规定在目的地机场计收。除非事先做出安排并经中货航同意,下列货物不予办理费用到付:3.6.2.1收货人和托运人名称相同的货物:3.6.2.2除政府工作人员凭经中货航同意的适当证明办理托运的货物外,收货人为政府部门的货物;3.6.2.3变卖后的价值可能低于运输费用的货物;3.6.2.4鲜活易腐货物;3.6.2.5运往根据适用法律法规、中货航手册和运价不允许办理费用到付国家的货物,或运输目的地国家限制外汇兑换和跨境支付的货物;3.6.2.6活体动物,包括但不限于家畜、鸟类、爬行动物、鱼类、贝壳类水产动物、昆虫和宠物:3.6.2.7灵柩和针灰3.6.2.8非随身行李;3.6. 2.9外交货物;3
19、.6.2. 10中货航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费用到付的货物。3.7危险品托运规定3.7.1托运人托运危险品,必须遵守运输过程所涉及的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规定及中货航危险品运输的规定。3.7.2托运人应当向中货航提供正确填写并签字的危险品运输文件,并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国际民航组织(ICAO)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国际航空运输协会(1.ATA)危险品规则)及中货航手册的规定对危险品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和贴标签,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及中货航手册规定的条件。3.7.3托运人托运危险品,必须订妥全程航班。3.7.4托运人托运需中报危险
20、品必须按规定进行申报(包括用危险品作为辅助包装材料的货物).对未申报、申报不符合规定甚至谎报欺骗的,托运人对此给中货航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损害、延误、责任赔偿或罚款的,应当由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3.8未遵守货物收运规定的责任托运人未遵守适用公约、法律法规、本条件和中货航手册规定的货物收运要求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给中货航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损害、延误、责任赔偿或罚款的,应当由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3. 9承运人检查权利中货航有权但无义务对货物包装及内盛物品进行检查和对需用资料、文件的正确齐备情况进行检查。3.10货物集装器托运人承诺使用集装器装运货物的,该托运人必须遵守中货航
21、有关集装器装运的指示,因未遵守此种指示而给中货航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损害、延误、责任赔偿或罚款的,应当由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3. 11重量、形状和大小特殊的货物4. 11.1重量、形状和大小特殊的货物必须在符合中货航手册允许的范围,以及中货航能够提供需用装、卸设备的情况下方于收运:托运上述货物必须事先与中货航联系安排并取得中货航同意。3.11.2货物单位面积重量超过机舱地板承受力的,必须衬以适当的垫板或底座以保证货物压力符合机舱地板载荷限度。垫板或底座的重量应当计入托运货物的重量。第四条运输凭证5. 1航空货运单5.1.1 托运人应当按照中货航规定的格式、方式和份数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
22、填写航空货运单(简称货运单),连同货物交给中货航。4. 1.2托运货物不能使用同一货运单载运或者不能用同一架航空器全部载运的,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中货航手册的情况下,中货航有权要求托运人或代为填写的他人填写张以上的货运单。4.2由承运人填写、更正或补充的规定4. 2.1中货航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为托运人填写。5. 2.2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有错误或者遗漏的,经托运人授权,中货航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补充,但中货航没有义务接受托运人的授权做出前述更正或者补充。4. 3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货物和包装外表有任何不良情况的,托运人应当在货运单
23、上填注该不良情况的声明。托运人未在货运单上填写该项声明或者填写的声明有错误,中货航有权但无义务在货运单上予以补充或者更正。4.4承运人对货物重量声明的检查核对4.4 .1中货航对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重量声明均可检查核时。货物的重量将在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地点检查核对,必要时也可在目的地点检查核对。4.5 .2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重量和中货航磅称的重量不一致的,中货航可以根据磅称的重量更正货物运输费用。如费用预付货物的磅称重量低于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重量,中货航将通知托运人并退还货物运输费用;费用预付货物的磅称重量高于托运人填写的重量,中货航将开具帐单补收货物运输费用。对于费用到付的货物,中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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