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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航空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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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航空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docx

    航空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目录第一条定义-1-第二条适用范围-5-2. 1一般说定-5-2.2 免的运输-6-2.3 包机协议-6-2.4 变更不妙通知-6-2.5 条件的效力-7-第三条货物收运-7-3. I一般规定-7-3.2运输声明价值和费用-8-3. 3货物价的限额-9-3.4 优款到付-10-3.5 货物包装和标记-IO-3.6 某些特规定-10-3.7 危险品托运规定-12-3.8 未遵守货物收运规定的货任-13-3.9 承运人检森权利-13-3.10 货物集装器-13-3.11 iIit,形状和大小特侏的货物-13-第四条运输凭证14-4. I肮空货运单-14-4.4 由承运人填写、更正或扑充的规定-15-4.5 货物和包装的外衣侍况-15-4.6 承运人对货物血以声明的枪衣核对-15-4.7 对说明,声明和其他信息负责-16-4.8 不可接受的货运单-16-第五条费率、运费和其他费用-17.5. I适用御率和运由-17-5.4 费率和运费组成基础-18-5.5 运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18-第六条运输货物-22-6.1 AS守政(1»(>>>(»(>>>1>>226.2 到付预垫服务费和海关手续-22-6.3 班期时刻、货运路氏和航班取消236.4 承运人运粕优物的某些权利-25-第七条货物运输的安全和保卫-26-第八条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利-26-1. 1货物处跟权利的行使-26-2. 2托运人对优物处况的选择权利-27-3. 3费用的支付-27-4. 4货物处曰权利范围-28-第九条货物的交付-28-9. 1货物到达通知-28-10. 2交付规定-28-11. 3交付地点-29-11.1 货人未正常提取货物的规定-29-11.2 活易腐货物处置的规定-30-11.3 用支付费任-31-第十条取货和送货服务-31-12. 1一股规定-31-12.1 服务要求的提出-31-12.2 需提供特殊服务的货物-32-12.3 服务提供限制-32-12.4 报运、装卸作业-32-12.5 服务时间-32-12.6 未能送达的货物-33-12.7 责任-33-第十一条货物的预运和续运-33-13. 1i股规定-33-11.2近任和预运、续运安排-34-第十二条连续承运人-34-第十三条承运人责任-35-13.1 适用法律和规定-35-13.2 谢任的免除和限制-36-第十四条异议和诉讼期限-40-13.3 1一般规定-40-M.2界议期限-41.M.3诉讼期限-41-第十五条与法律不相抵触-42-第十六条其他条款-42-16.1修改和放弃421.1 2标鹿效力16.3 数据权权16.4 运输条件的公布和生效I1.i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航空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第一条定义本条件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1. 1“公约”指下列适用文件: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2、 “承运人”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为该项运输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所有承运人。1.3、 “中货航”指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1.4、 “代理人”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人。1.5、 “托运人”指为运输某票货物而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当事人。1.6、 “收货人”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的当事人。1.7、 “报关收货人”即报关代理人,是指为收货人办理报关服务的报关行或其他代理人。1.8、 “航空货运单”指由托运人填写或代为托运人填写的凭证,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1.9、 “货物”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经或者将由航空器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1.10、 “一票货物”指承运人使用一套货运单、从同一托运人、在同一时间、于同一地点和按同一批货物接收并运给同一目的地地址的同一收货人的一件或一件以上货物。“每票货物”“整票货物”“某票货物”均具有本条含义。1. IK“运价”包括公布费率、运费和其他贽用及其相关规则。1.12、 “到付费用”指填入航空货运单内,在货物交付时向收货人收取的费用。1. 13、“日”指日历日,包括法定节假日。但发送通知时,通知发送之H不计算在内。1.14、 “送货服务”指将到达货物从目的地机场送至收货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的地址,或者在必要时送至政府监督部门的地面服务。1.15、 “取货服务”指将出发货物从托运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的地址送至出发地机场的地面服务。1.16、 “特别提款权”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规定的特别提款权。1.17、 “航空货物国际运输”简称“国际运输”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点之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点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按照国际惯例,视为国际运瑜。1.18、 “手册”指由中货航制定并持续修改的有关航空货物运输政策管理及操作的相关规定。1.19、 “包机协议”指托运人包用承运人的一架飞机的全部或部分舱位用来运输货物,包括包机、包舱、包板等类似合作安排而签订的协议。1.20、 “毛重”指货物的重量,包括所有的包装、阻挡等。如果需要,还包括承托平台、特殊支撑等的重量。1.21、 “法律法规”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当局的规定、命令等,包括民航主管机关的规章、咨询通告等文件。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但为本条件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法律除外。第二条适用范围2. 1一般规定2.1.1本条件适用于由中货航办理或代理中货航办理的航空货物国际运输以及与此有关的服务;航空货物国际运输属于公约限定范围的,该项运输应当符合公约的规定。2.1.2办理货物运输还应当受以下规定的约束:2.1.2.1适用公约和其他中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或政府批准的双边协定等法律文件的规定;2. 1.2.2适用法律法规;2. 1.2.3本条件的规定(本条件、运价、手册以及班期时刻表由中货航、驻外机构或经营航班的机场提供查阅):3. 1.2.4航空货运单上预印的规定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1)托运人保证栏内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2)航空货运单正面正式通告中的规定、参照规定和约定;3)航空货运单反而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正式通告和合同条件的规定。2. 2免费运输在公约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货物免费运输中货航保留排除本条件部分规定的权利。2.3包机协议1. 3.1按照包机协议办理的货物包机运输应当符合本条件的有关规定。2. 3.2木条件的运价规定和包机协议中的运价规定或者包机协议中参照执行的运价规定不致的,应当以包机协议中的运价规定或包机协议中参照执行的运价规定为准。3. 3.3托运人在与中货航订立货物运输包机协议后应受该协议条款的约束。4. 3.4对于按照包机协议办理的货物运输,托运人应当:5. 3.4.1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6. 3.4.2对需在航空货运单上填写的说明、声明和其他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 3.4.3遵守包机协议和本条件的其他有关规定。2.4变更不经通知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中货航有权变更本条件、公布费率及运费和其他费用,但是此种变更不适用于变更前已经开始的货物运输。2.5条件的效力办理货物运输除应当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本条件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在订立运输合同之日有效的中货航手册和运价。中货航手册和运价的规定与本条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本条件的规定为准;本条件没有规定的,应当以中货航手册和运价的规定为准。为了安全,中货航手册可以就其范围内制定更严格的规定。第三条货物收运3. 1一般规定3. 1.1托运人应当在向中货航托运货物前办妥海关手续和其他政府部门规定的手续,同时确保托运货物不违反任何出口管制及制裁规定。3. 1.2除本条件或中货航手册另有规定外,在有空余舱位且能够提供需用设备的情况下,中货航可以收运完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托运货物:3. 1.2.1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和E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其运输、出口或进口;3. 1.2.2包装符合参加运输的承运人要求,适合于航空器运输;3. 1.2.3附有必需的资料、文件;3. 1.2.4不危及或可能危及航空器、人员或者其他财产安全:3.1. 2.5不引起或可能引起机组不适。3. 1.3对于以下货物,中货航有权拒绝运输:3. 1.3.1适用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3. 1.3.2未办妥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海关手续和其他政府部门规定手续的货物:3. 1.3.3超出承运人运输能力和仓储能力的货物。除上述约定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中货航保留在必要时拒绝运输货物的权利,对此中货航不承担责任。3. 2运输声明价值和费用3. 2.1国际运输中,毛重每公斤价值超过22个特别提款权或其等值货币的托运货物,可办理运输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3. 2.2毛重每公斤价值将按照运输声明价值除以货物实际毛重计算。运输声明价值仅适用于整票货物的实际毛重,不包括集装器的重量;托运人声明的价值不得高于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实际价值。1.1.1 2.3运输声明价值应当在货物托运时办理并填写在货运单对应的栏目内。货物从航空货运单上载明的出发地机场发运以后,运输声明价值不予补办:货物托运时航空货运单上已经载明的声明价值也不予更改。3.2.4 货物办理运输声明价值的,应向中货航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计算公式:声明价值附加费=货物声明价值-(毛重X22个特别提款权或其等值货币)×0.75%3.2.5 无论是否办理运输声明价值,托运人都应当在货运单上填注运输声明价值的金额,或者填上“NVD”字样(表示未声明运输价值)。3. 3货物价值限额3. 3.1除非事先做出安排并经中货航同意,每票货物其运输声明价值超过人民币400万元或其等值货币的,中货航有权不予收运。3. 3.2每架航空器载运货物总声明价值的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或其等值货币。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价值限额的,应当事先做出安排并经中货航同意。3. 4货款到付除货物运输合同另有约定外,中货航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航空货物运价手册(TheAirCargoTariffManua1.,简称TAeT)中的规定办理货款到付。3. 5货物包装和标记3.5 .1托运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确保货物能在正常情况下安全运输,而不因包装不良造成人员伤亡和货物或财产受损。托运人应当在每一包装件上清晰和耐久地标明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3.6 .2货物包装和标记不适当的,中货航保留拒绝运输的权利。3.5.3运价的规则中规定为贵重品的货物必须按照中货航要求的方法进行包装和加封;加封的封印标志必须完好清楚。3. 6某些特殊规定3.6. 1托运特种货物或限制运输物品的,中货航将按照适用公约、法律法规、中货航手册或运价和本条件的限制条件接受运输。托运限制运输货物的,托运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准许运输证明文件。特种货物或限制运输物品包括但不限于:3.7. 1.1作战军火、作战物资:3.8. 1.2灵柩和骨灰;3.9. 1.3活体动物,包括家畜、鸟类、爬行动物、鱼类、贝壳类水产动物、昆虫和宠物等;3.10. 1.4鲜活易腐货物;3.11. 6.1.5贵重物品;3.12. 1.6易碎品;3.13. 6.1.7危险品;3.6.1.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货物。3.6.2托运货物一般按照费用预付方式办理,但国际运输也可以按照费用到付方式办理。托运货物办理费用到付,费用到付手续费将不在货运单内填写,而按照适用运价的规定在目的地机场计收。除非事先做出安排并经中货航同意,下列货物不予办理费用到付:3.6.2.1收货人和托运人名称相同的货物:3.6.2.2除政府工作人员凭经中货航同意的适当证明办理托运的货物外,收货人为政府部门的货物;3.6.2.3变卖后的价值可能低于运输费用的货物;3.6.2.4鲜活易腐货物;3.6.2.5运往根据适用法律法规、中货航手册和运价不允许办理费用到付国家的货物,或运输目的地国家限制外汇兑换和跨境支付的货物;3.6.2.6活体动物,包括但不限于家畜、鸟类、爬行动物、鱼类、贝壳类水产动物、昆虫和宠物:3.6.2.7灵柩和针灰3.6.2.8非随身行李;3.6. 2.9外交货物;3.6.2. 10中货航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费用到付的货物。3.7危险品托运规定3.7.1托运人托运危险品,必须遵守运输过程所涉及的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规定及中货航危险品运输的规定。3.7.2托运人应当向中货航提供正确填写并签字的危险品运输文件,并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国际民航组织(ICAO)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国际航空运输协会(1.ATA)危险品规则)及中货航手册的规定对危险品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和贴标签,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及中货航手册规定的条件。3.7.3托运人托运危险品,必须订妥全程航班。3.7.4托运人托运需中报危险品必须按规定进行申报(包括用危险品作为辅助包装材料的货物).对未申报、申报不符合规定甚至谎报欺骗的,托运人对此给中货航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损害、延误、责任赔偿或罚款的,应当由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3.8未遵守货物收运规定的责任托运人未遵守适用公约、法律法规、本条件和中货航手册规定的货物收运要求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给中货航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损害、延误、责任赔偿或罚款的,应当由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3. 9承运人检查权利中货航有权但无义务对货物包装及内盛物品进行检查和对需用资料、文件的正确齐备情况进行检查。3.10货物集装器托运人承诺使用集装器装运货物的,该托运人必须遵守中货航有关集装器装运的指示,因未遵守此种指示而给中货航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损害、延误、责任赔偿或罚款的,应当由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3. 11重量、形状和大小特殊的货物4. 11.1重量、形状和大小特殊的货物必须在符合中货航手册允许的范围,以及中货航能够提供需用装、卸设备的情况下方于收运:托运上述货物必须事先与中货航联系安排并取得中货航同意。3.11.2货物单位面积重量超过机舱地板承受力的,必须衬以适当的垫板或底座以保证货物压力符合机舱地板载荷限度。垫板或底座的重量应当计入托运货物的重量。第四条运输凭证5. 1航空货运单5.1.1 托运人应当按照中货航规定的格式、方式和份数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简称货运单),连同货物交给中货航。4. 1.2托运货物不能使用同一货运单载运或者不能用同一架航空器全部载运的,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中货航手册的情况下,中货航有权要求托运人或代为填写的他人填写张以上的货运单。4.2由承运人填写、更正或补充的规定4. 2.1中货航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为托运人填写。5. 2.2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有错误或者遗漏的,经托运人授权,中货航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补充,但中货航没有义务接受托运人的授权做出前述更正或者补充。4. 3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货物和包装外表有任何不良情况的,托运人应当在货运单上填注该不良情况的声明。托运人未在货运单上填写该项声明或者填写的声明有错误,中货航有权但无义务在货运单上予以补充或者更正。4.4承运人对货物重量声明的检查核对4.4 .1中货航对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重量声明均可检查核时。货物的重量将在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地点检查核对,必要时也可在目的地点检查核对。4.5 .2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重量和中货航磅称的重量不一致的,中货航可以根据磅称的重量更正货物运输费用。如费用预付货物的磅称重量低于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重量,中货航将通知托运人并退还货物运输费用;费用预付货物的磅称重量高于托运人填写的重量,中货航将开具帐单补收货物运输费用。对于费用到付的货物,中货航将把重量声明不正确的情况通知托运人,更正后的货物运输费用的操作则按照中货航手册规定的程序办理。前述各种情况均受本条件第五条有关规定的约束。4.5对说明、声明和其他信息负责45.1托运人应当按照公约,适用法律法规以及中货航运价和手册的规定,在货运单上填入所有需要填写的说明、声明和其他信息。4. 5.2托运人应对由本人填入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入货运单的各项说明、声明和其他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货运单上所填有关货物的说明、声明或其他信息不符合本条件的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中货航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损害、延误、责任赔偿或罚款的,应当由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4.6不可接受的货运单货运单上所填内容被涂改、删除或者货运单缺损的,中货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货运单。第五条费率、运费和其他费用5. 1适用费率和运费5.1.1 除适用运价或货物运输合同另有规定外,费率利运费为中货航公布的并在订立运输合同之日有效的费率和运费。5. 1.2在本条件中,费率是指中货航计收的每单位重量或每单位体积货物的运输费用,运费是指中货航计收的整票货物的运输费用。除货物运输合同和中货航手册另有规定外,费率和运费只适用于机场至机场的航空运输,不包括下列附属服务及其费用:5. 1.2.1取货服务贽、送货服务费和机场与市区货运站之间的地面运输费:5. 1.2.2货物保管费;5. 1.2.3保险费;5. 1.2.4垫付款项;5. 1.2.5危险品操作费:5. 1.2.6燃油附加费;5. 1.2.7中货航为办理货物报关而发生的费用,或者中货航或其代理人为托运人、收货人或货主提供代理服务而发生的费用;5. 1.2.8货物关税、税费或罚款;5. 1.2.9中货航修理破损包装的况用:5.1.2.10用其他运输方式办理的货物预运、转运和续运费用,以及货物运回原始发地点的费用;5.1.2.11任何其他类似服务或费用。除货物运输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附属服务或费用也应由托运人承担。5.2费率和运费组成基础5. 2.1费率、运费包括重量运费或者体积运费,托运货物办理运输声明价值的,另包括声明价值附加费。除非另有必须遵守的规定外,毛重每公斤货物平均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轻泡货物应当按照货物体积计算体积重量和整票货物的运费。为计算货物体积的最大长度、宽度和高度的尾数规则,和体积重量的计算及其尾数规则将按照中货航运价的规定办理。5. 2.2填入货运单的重量运费或体枳运费应当和货运单总数栏内填写的包括总金额在内的各项内容对应一致。5.3运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5.3. 1托运货物应当使用适用运价的费率中公布的货币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5.3.2 托运货物也可使用其他货币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但应当符合有关外汇管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货航的要求。运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应当根据中货航规定的兑换率(由收取款项的中货航及驻外机构提供)换算。货币换算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5.3.3 .1托运货物费用预付的,货币换和按照货运单填写之H有效的兑换率办理;5.3.2.2托运货物费用到付的,货币换算按照货物到达通知发送之日有效的兑换率办理。5.3.3下列费用,无论货物是否延误、遗失、损坏或者货物未运达货运单上载明的目的地,中货航均有权全额收取并不退还:5.3.3.1所有预付或者到付的费用;5.3.3.2中货航已经支付或者所需支付的手续费、关才兑、税费、服务费、垫付款项和其他有关费用;5.3.3.3应支付给中货航的任何其他款项。除本条件另有明确规定外,上述所有费用、款额和垫付款项应于中货航接受货物时支付,但可在运输合同规定的任何服务阶段由中货航收取,也可在任何时间由中货航随即收取(索款即付)。按照本条件或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运输费用未全部支付的,不得对货物延误或损坏提出索赔;但因货物全部未交付的,即使运输费用未支付,损害索赔仍予办理,中货航有权从索赔金额中扣除该运输费用,但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得从该运输费用中扣除索赔金额。5.3.4货物托运时,有关费用或到付预垫服务贽未能确定的,中货航可以要求托运人预付足够的保证金。保证金的余额结算应于运输合同结束、或者该有关费用和到付预垫服务费可以确定后办理。5.3.5托运人应当履行义务,保证向中货航支付下列费用:5.3.5.1货物运输贽用、保管费用及其他未偿付费用、未偿付的到付费用、垫付款项和到付预垫服务费;5.3.5.2因下列情况造成中货航承担的成本费用、经费开支、罚款、损害费用以及其他款项:1)货物中夹带法律禁止运输的物品;2)货物的标记、号码、地址、包装和名称不符合有关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全;3)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必需文件、证明未提供,未及时提供或者有错误;4)向海关中报价值不适当;5)重量或体积声明不正确。收货人提取货物、行使运输合同赋予的权利,应当同时履行实际支付除预付费用以外本项范围内的所有费用、款额和垫付款项的责任,托运人对收货人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应支付收货人未支付的所有费用。收货人及托运人不支付或者未在要求的时间内支付上述款项的,中货航有权留置并处置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在事先按照货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地址发出挂号邮件或者邮政特快专递服务(EMS)通知后,依照合适的程序变卖货物以支付上述款项。变卖所得不足以支付需付款项的,托运人和收货人不得解除连带责任。只要前述任何款项未实际全额支付,即使已正式确认该付款安排,中货航对货物的留置权利、变卖权利和收取需付款项的权利也不得在任何方面受到影响或减损。如中货航交付货物或者放弃占有或留置,也不得影响、丧失或妨碍其收取前述款项的权利。5.3.6货物的毛重、尺寸、数量或声明价值超过原收费毛重、尺寸、数量或声明价值的,对其超过的部分中货航有权补收费用。5.3.7预付货物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在中货航接受货物时由托运人支付;到付货物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在中货航交付货物时由收货人支付。无论预付货物或到付货物,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按照现金方式或中货航运价或手册规定的其他方式支付。收货人未能支付贽用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支付费用的义务。5. 3.8在中货航索款后托运人拒绝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包括拒绝支付其部分费用的,中货航有权取消该货物的运输,对此中货航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六条运输货物6. 1遵守政府规定托运人应当遵守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和飞越国家的所有与货物包装、运输和交付等相关的适用法律和政府规定。托运人应当提供满足上述法律和政府规定所必需的货物包装、运输和交付等信息并随附货运单提供相关的文件。中货航不承担对前述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对于因托运人未能遵守本条规定而给中货航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损害、延误、责任赔偿或罚款的,应当由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6.2 到付预垫服务费和海关手续6.2.1中货航可以(但不承担义务)垫付关税、税费和有关费用,或者为货物代垫到付预垫服务费。本条件所称到付预垫服务费,是指在始发地点为货物运输提供附属服务而般由托运人在始发地点预先垫付,且需由承运人在目的地点向收货人收取的费用。附属服务仅限于航空运输之前办理的至货运单上载明的始发地机场的卡车运输、操作和单证业务等项服务。办理预垫服务费到付的,中货航将按照适用运价的规定收取相应的预垫服务费到付手续费。6.2.2托运人和提取货物、行使运输合同项下权利的收货人,应当承担偿付6.2.1所述费用的连带责任。6.2.3除托运人已经预支费用并经中货航同意的情况外,中货航不承担支出或者垫付有关货物预运或续运费用的义务。6.2.4货物需在经停地点办理报关入境手续,而货运单上并未列明报关代理人的,中货航将货物运至该地后,该货物应当视为由中货航或者中货航指定的报关收货人收货。中货航为此签署证明的货运单应当视为货运单的正本。6.3 班期时刻、货运路线和航班取消6.3.1除经特别约定并在货运单上注明的情况外,中货航承诺用合理的时间运输货物O6.3.2中货航有义务以合理的方式完成运输。在可适用法律、运价以及政府规定的允许下,中货航有权在适当考虑托运人利益的情况后不经通知使用其他承运人、机型或者运输方式。托运人允许中货航选择其认为合适的运输路线和经停点或者改变或偏离货运单上注明的运输路线。6.3.3中货航在班期时刻表上或者用其他形式公布的时间、运输合同中载明的时间、包机协议中的时间或包机人引用的时间为预计的时间,不构成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不能作为货物运输开始、完成或者交付的时间。6.3.4对于班期时刻表或其他公布班期的疏漏和错误,以及中货航的受雇人、代理人或代表对航班日期、出发和到达时间或航班情况所作的解释,中货航不承担责任。6.3.5因下列情况之中货航可以不经通知取消、终止、改变、推迟、延误或者提前航班飞行或货物的继续运输,或者继续航班飞行而不我运货物或者载运部分货物:6.3.5.1为了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命令或要求:6.3.5.2为了航班飞行的安全和保卫;6.3.5.3由于中货航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实际发生、威胁发生或报告发生的天气、自然灾害、恐怖主义、不可抗力、罢工、暴乱、骚动、疫情、暂停运输、战争、冲突、扰乱或国际争端等情况,以及由于因上述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延期(迟)、规定、要求、事态和情况;6.3.5.4由于中货航不能合理地预见、预料或预测的原因。6 .3.6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于6.3.5所述原因造成航班和货物运输被取消、改变、推迟、延误、提前或者被中止的,中货航对此不承担责任;货物或部分货物中止运输后中货航将该货物交给代理人转运、交付或者将货物放置仓库保管应当视为己经按照运输合同完成交付,中货航按照货运单上载明的地址把货物处置情况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以后,对此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中货航有权但无义务通过其他路线运输货物,或者作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用任何运输方式代为运输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另行支付费用。7 .3.7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中货航有权在货物之间和货物与邮件之间做出优先运输安排,包括特别约定的优先运输安排。中货航也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从一票货物中卸下部分货物后继续航班飞行。因优先运输导致其他货物未运输或其运输被推迟、延误或一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被卸下,中货航对由此给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有关人造成的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但中货航将对未及时运输的货物做出合理的运输安排。6.4承运人运输货物的某些权利无论在运输之前、运输途中或者在运输之后,中货航根据合理的考虑认为需要保留货物的,在给托运人发出通知后,可随即把货物放置仓库保留或者直接送交海关,货物的保管费用、风险或其他费用应当由托运人承担并负责到期结算。中货航也可以用其他运输方式把货物运交收货人,但托运人应当向中货航偿付所有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所有风险。第七条货物运输的安全和保卫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命令或要求的情况下,为了货物运输和航班飞行的安全和保卫,中货航有权用适当的方式对托运的货物包括中转货物进行安保检查并另行收取相应的费用。第八条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利8. 1货物处置权利的行使货物的处置权利必须由托运人行使。托运人应当在出-26-示“交托运人”的货运单正本、并以中货航规定的书面方式提出后,方可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货物处置权适用于一套货运单上填列的整票货物。因行使处置权而变更收货人的,变更后的新收货人,应当视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8.2托运人对货物处置.的选择权利1. 2.1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运输合同和本条件规定义务的前提卜.,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8. 2.2托运人应当在公约和有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置货物,处置货物的费用应当由托运人承担。托运人处置货物的指示不能执行的,中货航将立即通知托运人,通知发出后中货航不再承担执行该项指示的义务。8.3费用的支付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使中货航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任何损失,并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因行使此种权利而给承运人造成的费用开支,也应当由托运人偿付。8.4货物处置权利范围收货人依照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三条的规定,有权要求中货航向其交付货物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或货物,或者中货航无法与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将恢复对货物的处置权利。第九条货物的交付9. 1货物到达通知除货物按照本条件第十一条规定需办理续运的情况外,货物运达目的地点后,中货航在未收到托运人其他指示的情况下,将负责给收货人和货运单上约定通知的其他人发送货物到达通知。此通知以通常方式发送,对未收到通知或者未按时收到通知的,中货航不承担责任。9.2交付规定9. 2.1除货运单上另有特别载明外,货物只能交付给货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出示有效的身份信息并签收相关凭证。按照下列情况之一交付货物的,应当视为有效交付:9. 2.1.1中货航已将准许提取货物的凭证交付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9. 2.1.2按照适用法律或者海关规定,已将货物交给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的。9. 2.2货物交付应当在符合货运单和9.6规定的情况下凭收货人的书而收据办理。9.3 交付地点除本条件10.2的规定外,收货人必须在目的地机场或者中货航指定的其他货运站办理货物交付和提取手续。9.4 收货人未正常提取货物的规定9 .4.1发生货物交付不正常情况,将根据9.4规定并参照9.5的规定办理。货物运达目的地机场后,收货人拒绝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货物的,中货航将执行货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指示。货运单上未载明指示或指示不能执行的,中货航将把收货人未提取货物的情况用挂号邮件或者邮政特快专递服务(EMS)通知托运人,并要求托运人予以指示,通知发出后30天内未收到指示的,中货航在给收货人发出通知后,则可按照合适的程序变卖、销毁或抛弃货物。10 4.2托运人应当承担因收货人未提取货物而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保管费用和根据托运人指示运回货物的费用。货物需运回出发地机场并在运回出发地机场后15天内托运人未支付款项的,中货航则可按照货运单上载明的地址把处置货物的意向用挂号邮件或者邮政特快专递服务(EMS)通知托运人,并于通知发出10天后处置或变卖全部或部分货物。9.5 鲜活易腐货物处置的规定9 .5.1鲜活易腐货物在中货航运输期间发生延误,在货物交付地点无人提取或被拒绝提取,或者因其他情况发生腐变时,为保护自身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中货航即可销毁或抛弃全部或部分货物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为要求托运人给予指示的通讯贽用应当由托运人支付,全部或部分货物的保管贽用及风险也应当由托运人承担,中货航也可以自行处置或变卖全部或部分货物,或者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10 5.2发生上述变卖货物的情况,无论在目的地点或在货物已经运达的其他地点,中货航可以把变卖所得用于支付中货航或其他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应收或发生的一切费用、垫付款项、开支及变卖成本,扣除上述费用后的剩余款项将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但变卖货物不得解除托运人或货主支付不足款项的责任。9.6 费用支付责任收货人接受货物交付,应当承担支付与运输有关的所有未支付费用的责任;除非另有约定,托运人也不得解除支付这些费用的责任,托运人应与收货人负连带责任。货物或货运单的交付必须在这些费用全部付清后方予办理。第十条取货和送货服务10. 1一般规定1.1 1.1货物从中货航货运站或出发地机场收运后,按照运输合同和本条件运至目的地机场或中货航指定的货运站。1.2 1.2中货航提供取货服务和送货服务将根据中货航手册规定的地点、范围并按照中货航制定的服务费率和费用办理。1.3 服务要求的提出需提供取货服务和送货服务的,应当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要求并经中货航同意后办理。1.4 需提供特殊服务的货物对于中货航认为因其体积、性质、价值或重量需特殊操作的货物,必须在托运人或收货人事先做出正确申报和特殊安排并经中货航同意后,方予提供取货和送货服务。1.5 服务提供限制10.4.1对于不能用一般车辆装运的货物,或者一般车辆不能进入托运人或收货人场址的货物,不予提供取货或送货服务。10.4.2取货或送货服务的装卸作业将不超过装卸平台或门道与车辆的接口区域。10.5 搬运、装卸作业搬运、装卸需要一人以上作业的货物必须事先与中货航做出安排,方予提供取货和送货服务;安排中需增加的人力和设备应当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贽用和风险。10.6 服务时间除托运人或收货人事先与中货航做出安排的情况外,取货和送货服务般在中货航正常营业时间提供。10.7 未能送达的货物由于非中货航过错造成第一次不能送达收货人的货物将送回中货航或其指定代理人仓库,货物未送达的情况也将随即通知收货人。再次送货服务需在收货人提出要求并另行支付规定的服务费用后,方予提供。10.8 责任如取货服务或送货服务是由中货航办理的,除另有必须遵守的规定外,运输责任均按照本条件有关责任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货物的预运和续运11.1 一般规定货运单上载明的货物可以按照明确约定的条件分别办理预运或续运。本条件中所称货物预运是指用地面运输方式把货物运至出发地机场的预先运输;货物续运是指用地面运输方式把货物运出目的地机场的接续运输。11.2 责任和预运、续运安排中货航实际提供预运和续运的货物由中货航航班载运的,预运或续运的责任将适用本条件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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