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汽车大道至经一路纬一路至纬七路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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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港市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汽车大道至经一路.纬一路至纬七路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房屋征收范围贵港市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汽车大道至经一路,纬一路至纬七路区域)征收范围为东至汽车大道,西至经一路,南至纬七路,北至纬一路,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征收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贵港市港北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部
2、门:贵港市港北区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三、征收签约期限征收签约期限:2019年7月日至2019年7月31日四、各类房屋及建(构)筑物货币补偿标准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参照2014年2月28日贵港市中心城区(城区环路内)房屋市场指导价格执行,各类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五、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办法(一)征收合法产权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1 .货币补偿根据房屋结构按本方案第四条各类房屋及建(构)筑物货币补偿标准执行。2 .货币补偿奖励(1)征收个人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本项目房屋征收分类评估价格签约的,可以按照签约确
3、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货币奖励。主要分成三个阶段进行奖励:在2019年7月18日前签约的,按照签约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20%的货币奖励;在2019年7月18日一7月24日签约的,按照签约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15%的货币奖励;在2019年7月25日一7月31日签约的,按照签约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10%的货币奖励;超过2019年7月31日签约的,一律不给予货币奖励。(2)征收个人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但不同意按照本项目房屋征收分类评估价格签约的,依法选定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分户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的依据。(本项目房屋征收分类评估价格详见附表一)3 .产权
4、调换(1)征收合法住宅房屋时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择在永新安置区或者天河花园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调换。(2)如果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比安置房面积少,在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价格进行补足;超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之日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补足。(3)如果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比安置房面积多,则根据房屋结构按本项目分类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货币补偿。(4)被征收人在安置小区选房的,由港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安排,按港北辖区签订安置在同一安置区内被征收户的签约时间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在同一
5、天,通过抽签确定选房顺序。(二)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手续不全的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房屋进行补偿。(三)对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只办理有土地使用证或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的房屋征收,四层(含)以下建筑面积或四层以上的建筑总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的按以下办法给予补偿安置:L选择货币补偿(1)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按本项目分类评估确定的地上建筑物价格的90%给予补助,不签订协议书的,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2)2004年1月1日至2
6、010年3月31日建成的房屋,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按本项目分类评估确定的地上建筑物价格的80%给予补助,不签订协议书的,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3)2010年4月1日以后至2011年12月8日止,即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市中心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问题的通告(贵政通(2011)13号)发布之前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依法拆除,不予补偿。但在房屋征收期间能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并签订征收协议的,可按贵政通(2011)13号的规定给予不高于本项目建筑成本分类评估价格的50%补助。(本项目建筑成本分类评估价格详见附表二)(4)2011年12月8日贵政通(2011)13号发布后,违法新建、扩建、
7、改建的房屋依法拆除,一律不予补偿或补助。2.选择产权调换(1) 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建成的砖木青瓦结构以上的房屋,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选择在永新安置区或者天河花园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0.9的比例进行调换。(2) 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建成的砖木青瓦结构以上的房屋,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选择在永新安置区或者天河花园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0.8的比例进行调换。(3)2010年4月1日以后违法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不予调换。3.四层以上总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可以置换200平方
8、米的房屋,超出200平方米的部分,按本方案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标准给予货币补助,不实行产权调换。(四)对因历史原因没有取得“土地证、准建证”且不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的房屋,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按以下办法处理:1.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建成的砖混结构以上的房屋,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地上建筑物按本项目分类评估确定的地上建筑物建筑成本评估价格的90%给予补助,不签订协议书的,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2.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建成的砖混结构以上的房屋,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地上建筑物按本项目分类评估确定的地上建
9、筑物建筑成本评估价格的80%给予补助,不签订协议书的,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3.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8日建设的房屋依法拆除,不予补偿。但在房屋征收期间能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并签订征收协议的,可按贵政通2On)13号的规定给予不高于以本项目分类评估确定的地上建筑物建筑成本评估价格的50%补助。4.2011年12月8日贵政通(2011)13号发布后,违法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依法拆除,一律不予补偿或补助。(五)征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和其它建(构)筑物不实行产权调换,只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贵港市中心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三)执行。六、产权调换地
10、点:天河花园安置小区、永新安置小区七、配合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征收砖木(土)瓦结构以上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IOO元。八、搬迁补助费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支付搬迁费给被征收人;不是安置现房的,按二次搬迁计算。设备拆装及运输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一次性支付。九、临时安置过渡费1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6个月。2 .住宅房屋实行产权置换需要过渡的,按被征收房屋折算补偿比例后应得实际安置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临时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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